本發明涉及一種制磚機,特別涉及一種自動檢測生產數量的制磚機。
背景技術:
磚塊是由黏土摻和其它原材料經攪拌、壓縮成型、烘干、燒烤制成的一種建筑材料,它最初被用于建造房屋,隨后又用于鋪設地面。隨著當今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住房、交通的需求也來越大,因此磚塊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多。同時,由于使用場合的不同,磚塊的形狀、尺寸和需求數量也不相同,這就需要磚塊生產廠家根據需求量隨時調節生產數量,做到不短缺和不浪費。如何控制生產數量,目前的做法是單純的依靠人去點數,這樣不僅浪費人力和時間,同時也容易造成數量的誤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提出了一種自動檢測生產數量的制磚機,解決了現有制磚機生產磚塊時單純依靠人力去清點生產數字造成費時費力以及數量不準確的問題,通過自身設置的數量檢測器,對制出的磚塊逐一清點,并將清點的結果傳送至控制柜上的顯示屏顯示,使生產人員一目了然的了解當前所制磚塊的數量。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提供一種自動檢測生產數量的制磚機,包括制磚機主體、傳送帶、數量檢測器和控制柜,所述制磚機主體的底端固定連接傳送帶,所述制磚機主體的一側固定設有支撐桿,所述支撐桿固定連接數量檢測器,所述制磚機主體的頂端通過連接桿連接所述控制柜,所述控制柜上設有顯示屏、開關按鈕、調節旋鈕和把手。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制磚機主體內部設有進料口,所述進料口底端連接攪拌機,所述攪拌機的底端連接沖壓裝置。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沖壓裝置的底端設有托板,所述托板的底端設有伸縮氣缸。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連接所述制磚機主體和所述控制柜的所述連接桿是中空的金屬管。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通過在制磚機主體的側邊設置數量檢測器、通過在制磚機主體的頂端設置控制柜,將制磚機主體制得的磚體數量進行實時檢測,并將檢測的數字送至顯示屏上顯示,使操作人員可于直觀的了解當前制成的磚體數量,以便對制磚的生產計劃進行調整,做到節約人力和時間,節約制磚原材料。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主觀結構示意圖;
圖中:1、制磚機主體;2、傳送帶;3、支撐桿;4、數量檢測器;5、連接桿;6、控制柜;7、數字顯示屏;8、開關按鈕;9、調節旋鈕;10、把手;11、進料口;12、攪拌機、13、沖壓裝置;14、磚體;15、托板;16、伸縮氣缸。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自動檢測生產數量的制磚機,包括制磚機主體1、傳送帶2、數量檢測器4和控制柜6。制磚機主體1用于將制磚原料制成磚體14。制磚機主體1的底端固定連接傳送帶2,傳送帶2將制好的磚體14從制磚機主體內均勻的傳出。制磚機主體1的一側固定設有支撐桿3,支撐桿3固定連接數量檢測器4。制磚機主體1的頂端固定設有連接桿5,連接桿5是中空的金屬管,內部可以穿導線,連接桿5連接控制柜6,控制柜6上設有顯示屏7用于顯示制磚數量,設有開關按鈕8用于開啟或關閉制磚機主體,設有調節旋鈕9用于調節制磚機主體1制磚的速度,設有把手10用于操作時保持控制柜6的穩定。
在本發明中,數量檢測器4具備光電轉換功能,能夠將光信號轉換成電信號,當有磚體14從數量檢測器4下方經過,數量檢測器4向控制柜6發出一個電信號,控制柜6將此電信號轉換為一個數字信號并在顯示屏7上顯示。
進一步,制磚機主體1內部設有進料口11,進料口11用于裝載制磚的原料,進料口11連接攪拌機12,攪拌機12將制磚的原料充分混合攪拌,攪拌機12底端連接沖壓裝置13,將攪拌好的混合料沖壓成磚體。
沖壓裝置13的底端設有托板15,用于托舉壓制好的磚體14,托板15的底端設有伸縮氣缸16,伸縮氣缸16伸出時,托板15從沖壓裝置13上獲取制好的磚體14,伸縮氣缸16縮回時,托板15將制好的磚體14平穩的放置于傳送帶上
連接制磚機主體1和控制柜6的連接桿5是中空的金屬管,內部可以穿過導線,便于控制柜6對制磚機主體1進行控制。
本發明的結構簡單,造價低廉,且實用性強,通過設置于制磚機主體上的數量檢測裝置,對所制成的磚塊進行數量的檢測,并將檢測的結果傳入數字顯示屏顯示,不僅節約了人力和時間,還讓制磚人員實時的了解所制成的磚塊的數量,便于對生產計劃進行調整,因此本發明具備很好的經濟效益。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