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太陽能路燈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新型太陽能路燈。
背景技術:
太陽能路燈以太陽光為能源,白天太陽能電池板給蓄電池充電,晚上蓄電池給燈源供電使用,無需復雜昂貴的管線鋪設,可任意調整燈具的布局,安全節能無污染,無需人工操作工作穩定可靠,節省電費免維護,但現有的太陽能路燈上的太陽能板僅僅只有一個平面太陽能板,太陽能利用率不高,發電效率不高。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新型太陽能路燈,包括立柱,所述立柱上端左側固定連接有照明燈,所述立柱上端傾斜固定連接有支撐桿,所述支撐桿上固定連接有第一穩固桿和第二穩固桿,且第二穩固桿位于第一穩固桿的上方,所述第一穩固桿遠離支撐桿的一端固定連接有第一圓環,所述第二穩固桿遠離支撐桿的一端固定連接第二圓環,且第一圓環的直徑小于第二圓環的直徑,所述第一圓環與第二圓環之間通過連接桿相連,所述連接桿上固定連接有多個凹面反光鏡,所述凹面反光鏡上端與第二圓環相連,所述凹面反光鏡的下端與第一圓環相連,所述支撐桿上端固定連接有第一太陽能板,所述第一太陽能板四周傾斜連接有四個第二太陽能板,四個所述第二太陽能板下端與支撐桿相連,所述第二太陽能板采光面與凹面反光鏡反光聚光面相對應。
優選地,所述第二圓環通過第三穩固桿與立柱固定相連。
優選地,所述第一穩固桿和第二穩固桿的數量均為3-6個。
優選地,所述凹面反光鏡的個數為8-12個,且其均勻分布在第一圓環上。
優選地,所述凹面反光鏡反光面貼有反光膜。
相比于現有技術,本發明的優點在于:
通過在支撐桿上連接有第一圓環和第二圓環,并通過連接桿連接穩定,從而便于將凹面反光鏡連接在圓環之間,從而便于進行聚光,便于充分利用太陽能,在第一太陽能板的四周傾斜連接有第二太陽能板,太陽照射的太陽光照射在凹面反光鏡上,凹面反光鏡聚集太陽光反射到第二太陽能板上,充分利用太陽能,聚集太陽光發電,太陽能利用率高,發電效率高。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號說明:
1立柱、2照明燈、3第三穩固桿、4凹面反光鏡、5連接桿、6第二圓環、7第二穩固桿、8第二太陽能板、9第一太陽能板、10支撐桿、11第一圓環、12第一穩固桿。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便于理解本發明,下面將參照相關附圖對本發明進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圖中給出了本發明的若干實施例。但是,本發明可以以許多不同的形式來實現,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實施例。相反地,提供這些實施例的目的是使對本發明的公開內容更加透徹全面。
需要說明的是,當元件被稱為“固設于”另一個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個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當一個元件被認為是“連接”另一個元件,它可以是直接連接到另一個元件或者可能同時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類似的表述只是為了說明的目的。
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和科學術語與屬于本發明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發明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發明。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及/或”包括一個或多個相關的所列項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組合。實施例1:
請參閱圖1,一種新型太陽能路燈,包括立柱1,立柱1上端左側固定連接有照明燈2,立柱1上端傾斜固定連接有支撐桿10,支撐桿10上固定連接有第一穩固桿12和第二穩固桿7,且第二穩固桿7位于第一穩固桿12的上方,第一穩固桿12遠離支撐桿10的一端固定連接有第一圓環11,第二穩固桿7遠離支撐桿10的一端固定連接第二圓環6,且第一圓環11的直徑小于第二圓環6的直徑,第一圓環11與第二圓環6之間通過連接桿5相連,連接桿5上固定連接有多個凹面反光鏡4,凹面反光鏡4上端與第二圓環6相連,凹面反光鏡4的下端與第一圓環11相連,支撐桿10上端固定連接有第一太陽能板9,第一太陽能板9四周傾斜連接有四個第二太陽能板8,四個第二太陽能板8下端與支撐桿10相連,第二太陽能板8采光面與凹面反光鏡4反光聚光面相對應。
第二圓環6通過第三穩固桿3與立柱1固定相連,第三穩固桿3提高穩固性,確保發電效率。
第一穩固桿12和第二穩固桿7的數量均為3-6個,多個穩固桿進一步提高穩固性,確保發電效率。
凹面反光鏡4的個數為8-12個,且其均勻分布在第一圓環11上,反光效果好。
所述凹面反光鏡4反光面貼有反光膜,進一步提高反光效果好。
工作原理:通過在支撐桿10上連接有第一圓環11和第二圓環6,并通過連接桿5連接穩定,從而便于將凹面反光鏡4連接在圓環之間,從而便于進行聚光,便于充分利用太陽能,在第一太陽能板9的四周傾斜連接有第二太陽能板8,太陽照射的太陽光照射在凹面反光鏡4上,凹面反光鏡4聚集太陽光反射到第二太陽能板8上,充分利用太陽能,聚集太陽光發電,太陽能利用率高,發電效率高。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改進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