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廁所除臭劑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一種除臭劑,具體涉及一種廁所除臭劑,屬于化學化工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0002]家庭、醫院或賓館等公共場合的廁所使用一段時間后,都很容易散發出一些臭氣,這些臭氣經化學分析后,主要含有氨氣、硫化氫、胺類和硫酸類物質,這些臭氣不僅造成空氣污染,而且還刺激人的嗅覺細胞,影響人體健康。
[0003]現有除臭劑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物理除臭劑、化學除臭劑。物理除臭劑是通過改變臭氣的局部濃度或相對濃度進行除臭,不改變臭氣組分,如傳統的香味掩蔽劑,其只是麻痹人們的嗅覺,不能從根本上去除臭味物質;化學除臭劑是利用化學反應將產生的惡臭物質變為無臭物質從而消除臭氣。然而,普通的化學除臭劑,只能夠去除臭味,無殺菌作用,不能根除臭氣產生物質,一旦除臭劑被產生的臭氣中和完畢,過量產生的臭氣又會釋放出來。
【發明內容】
[0004]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廁所殺菌劑,其不僅能夠去除臭味,還具有抑菌作用,除臭效果持久。
[0005]本發明采取的技術方案是:
[0006]—種廁所除臭劑,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4-10份、碳酸鈉4-7份、硝酸鹽6-10份、硼酸2-5份、蘋果酸4-7份、松葉油5-10份、香精1_2份、去離子水60-80份。
[0007]優選地,一種廁所除臭劑,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7份、碳酸鈉5.5份、硝酸鹽8份、硼酸3.5份、蘋果酸5.5份、松葉油7.5份、香精1.5份、去離子水70份。
[0008]所述的硝酸鹽優選硝酸銨;
[0009]所述的香精優選薄荷香精。
[0010]制備時,將上述各組分原料倒入反應釜,攪拌混合均勻即可。
[0011]本發明的優點是:本發明所述的消毒殺菌劑配方簡單,制造工藝簡單,效果好,保證了廁所的衛生環境。
【具體實施方式】
[0012]下面對本發明的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0013]實施例1
[0014]—種廁所除臭劑,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4份、碳酸鈉4份、硝酸鹽6份、硼酸2份、蘋果酸4份、松葉油5份、香精I份、去離子水60份。
[0015]所述的硝酸鹽為硝酸銨;
[0016]所述的香精為薄荷香精。
[0017]制備時,將上述各組分原料倒入反應釜,攪拌混合均勻即可。
[0018]實施例2
[0019]—種廁所除臭劑,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7份、碳酸鈉5.5份、硝酸鹽8份、硼酸3.5份、蘋果酸5.5份、松葉油7.5份、香精1.5份、去離子水70份。
[0020]所述的硝酸鹽為硝酸銨;
[0021]所述的香精為薄荷香精。
[0022]制備時,將上述各組分原料倒入反應釜,攪拌混合均勻即可。
[0023]實施例3
[0024]—種廁所除臭劑,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10份、碳酸鈉7份、硝酸鹽10份、硼酸5份、蘋果酸7份、松葉油10份、香精2份、去離子水80份。
[0025]所述的硝酸鹽為硝酸銨;
[0026]所述的香精為薄荷香精。
[0027]制備時,將上述各組分原料倒入反應釜,攪拌混合均勻即可。
[0028]應理解,該實施例僅用于說明本發明而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的范圍。此外,應理解,在閱讀了本發明講授的內容之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對本發明作各種改動或修改,這些等價形式同樣落于本申請所附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之內。
【主權項】
1.一種廁所除臭劑,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4-10份、碳酸鈉4-7份、硝酸鹽6-10份、硼酸2-5份、蘋果酸4-7份、松葉油5_10份、香精1_2份、去離子水60-80 份。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廁所除臭劑,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7份、碳酸鈉5.5份、硝酸鹽8份、硼酸3.5份、蘋果酸5.5份、松葉油7.5份、香精1.5份、去離子水70份。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廁所除臭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硝酸鹽為硝酸銨。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廁所除臭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香精為薄荷香精。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廁所除臭劑,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備而成:乙二醇4-10份、碳酸鈉4-7份、硝酸鹽6-10份、硼酸2-5份、蘋果酸4-7份、松葉油5-10份、香精1-2份、去離子水60-80份。本發明所述的消毒殺菌劑配方簡單,制造工藝簡單,效果好,保證了廁所的衛生環境。
【IPC分類】A61L101/36, A01N37/02, A61L9/01, A61L9/013, A61L101/02, A61L101/20, A01N59/00, A01N59/14, A01P1/00, A61L101/56, A01N65/06, A61L101/34, A01P3/00
【公開號】CN105169449
【申請號】
【發明人】潘福昆
【申請人】潘福昆
【公開日】2015年12月23日
【申請日】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