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大棚農業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簡易高效的大棚自動調濕方法。
背景技術:
大棚農業方興未艾,目前許多蔬菜、瓜果等移栽作物都采用溫室大棚育苗或生產,為使幼苗的生長有一個均勻化濕度環境,其加濕裝置多采用自動噴淋。目前的噴淋裝置具有多種型式,但由于距離過長或者流體力學設計不好等原因,噴淋不能顧及遠近作物,導致水資源不能充分利用,作物不能得到良好的澆灌或者局部缺少、局部過量澆灌等問題。
理想的大棚種植技術應能夠實現自動控制;調溫調濕的裝置較為復雜且成本較高。大棚內的濕度作用極為關鍵,可以控制蒸騰作用,大大影響作物的生長。開發一種低成本、簡單高效的濕度控制方法勢在必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簡易高效的大棚自動調濕方法,簡單改造大棚并加入自動控制單元,調濕作用快速高效,以克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實現以上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簡易高效的大棚自動調濕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改造大棚:將大棚沿著長邊延伸方向的對向兩側開可關閉的通風口,給每個通風口安裝一個開合裝置,開合裝置連接控制器,從大棚的底部開設若干排濕孔,所述排濕孔穿過并安裝風扇,風扇和排濕孔做好密封處理,風扇的電磁開關連接控制器;
(2)、布置濕度監測器:在大棚的內部空間、土壤、頂部、薄膜附近位置分別布置若干濕度監測器,所有濕度監測器連接同一個變送器,變送器連接控制器;
(3)、安裝霧化管:在大棚的適宜位置排布若干霧化管,每根霧化管上布滿霧化噴頭,每根霧化管由一電磁閥控制啟閉,電磁閥連接控制器;
(4)、控制:根據作物屬性和當地氣候因素設定濕度監測器的標準濕度范圍,當濕度過高時,控制器控制電磁閥關閉霧化管,并控制電磁開關打開風扇,控制開合裝置使通風口的開度變大;當濕度過低時,開啟霧化管,關閉風扇,且使通風口的開度變小。作為優選,每根所述水總管的任意位置水位相等。
作為優選,所述風扇在大棚的對向兩側分別布置一組,此兩側布置的兩組風扇,其中一組為進風,另一組為出風。一組進風一組出風的方式利于快速對流,抽濕效果堪比空調。
進一步,所述排濕孔、風扇每隔3-4.5m設置一個,大棚一側的一組風扇和對面另一組風扇沿著大棚直邊錯開布置。風扇錯開布置使氣流動力更大,抽濕的效率更高。
作為優選,所述霧化管在大棚內邊緣四周布置一組,且在中心布置一組。霧化管中央/四周的布局簡化且能起到足夠的加濕作用。
作為優選,所述霧化噴頭在霧化管上每隔18-30cm布置一個。霧化噴頭的布置距離使霧化加濕均勻、高效。
作為優選,所述霧化噴頭孔徑0.05-0.15mm,噴霧量5-10ml/min。孔徑不宜過大,噴霧量不宜過多,以起到加濕作用為準。
作為優選,所述通風口沿著大棚長邊每隔2.5-3.5m開一個。通風口適當開設以實現通風即可。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發明方法簡單高效,加濕和除濕直接快速。改造大棚通風口和排濕孔,設置開合裝置和風扇,條件不苛刻,容易做到;濕度監測器和霧化管的布置安裝使加濕的基本條件得以具備;控制步驟輕松自如控制濕度,快速高效。本發明使用的設備基本而簡單,利用排風的方法減濕,利用霧化的方法加濕,實現簡單高效快速地調節濕度,反饋及時而自動化程度高。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
本技術:
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作簡單地介紹。
一種簡易高效的大棚自動調濕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改造大棚:將大棚沿著長邊延伸方向的對向兩側開可關閉的通風口,所述通風口沿著大棚長邊每隔2.5-3.5m開一個,給每個通風口安裝一個開合裝置,開合裝置連接控制器;從大棚的底部開設若干排濕孔,所述排濕孔穿過并安裝風扇,所述風扇在大棚的對向兩側分別布置一組,此兩側布置的兩組風扇,其中一組為進風,另一組為出風,排濕孔、風扇每隔3-4.5m設置一個,大棚一側的一組風扇和對面另一組風扇沿著大棚直邊錯開布置,風扇和排濕孔做好密封處理,風扇的電磁開關連接控制器;
(2)、布置濕度監測器:在大棚的內部空間、土壤、頂部、薄膜附近位置分別布置若干濕度監測器,所有濕度監測器連接同一個變送器,變送器連接控制器;
(3)、安裝霧化管:在大棚的適宜位置排布若干霧化管,所述霧化管在大棚內邊緣四周布置一組,且在中心布置一組,每組2~4根,每根霧化管上布滿霧化噴頭,所述霧化噴頭在霧化管上每隔18-30cm布置一個,所述霧化噴頭孔徑0.05-0.15mm,噴霧量5-10ml/min,每根霧化管由一電磁閥控制啟閉,電磁閥連接控制器;
(4)、控制:根據作物屬性和當地氣候因素設定濕度監測器的標準濕度范圍,當濕度過高時,控制器控制電磁閥關閉霧化管,并控制電磁開關打開風扇,控制開合裝置使通風口的開度變大;當濕度過低時,開啟霧化管,關閉風扇,且使通風口的開度變小。作為優選,每根所述水總管的任意位置水位相等。
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優選技術方案,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在不脫離本發明原理的前提下,所做出的若干改進或等同替換,均視為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仍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