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具有墻壁狀鞋釘系統的鞋類物品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鞋類物品,更特別涉及一種具有墻壁狀鞋釘系統的運動鞋。
背景技術:
具有設置在周邊上的鞋釘的鞋類物品在之前已經出現。KawaShima(U.S.專利號 4,590,693)教導一種棒球或壘球鞋,其鞋底具有多個單獨的長釘。該鞋還包括多個突出物, 所述突出物與鞋底整體地形成且靠近鞋底的周邊。Kawashima教導使用突出物來防止長釘 過深地刺入地面,以提供鞋底的穩定性。另外,突出物可有助于減少在鞋底踢到其它運動員 時對于其它運動員的傷害。Effler (U. S.專利號4,667,425)教導一種棒球鞋。該鞋包括第一鞋釘,其具有大 致平坦的矩形地面接合表面。EfTler教導該第一鞋釘位于趾部和腳部的球形部的周邊附近 和定位在跟部部分中。Ef f Ier教導該第一鞋釘的地面接合表面被形成得較小以增強第一鞋 釘的地面穿透性。而且,第一鞋釘的基部較寬以增強第一鞋釘的強度。Kawashima和EfTler沒有教導提供增強的橫向穩定性和附著力的鞋釘系統。本領 域中需要一種解決該問題的設計。
發明內容
本發明披露了一種包括跟部附著力元件的鞋類物品。該鞋類物品與一個或多個鞋 釘相關聯。該詳細說明和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術語“鞋釘”是指被構造為接合地面且刺入表 面或與該表面交織的任何鞋釘部分。地面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天然草皮、人造草皮、土地以 及其它表面。應理解,術語鞋釘不限于刺入地面的鞋底的部分。在一些情況下,當使用阿斯 特羅草皮(Astroturf)時,鞋釘可僅與草皮相關的各種纖維交織,且可不刺入該阿斯特羅 草皮。在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一種鞋類物品,包括具有前腳部分的鞋底;設置在前腳部 分的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主鞋釘;設置在該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副鞋釘,該多個副鞋釘具 有與該多個主鞋釘不同的形狀;且其中,在兩個相鄰的主鞋釘之間設置有至少一個副鞋釘。在另一方面,兩個或更多副鞋釘被設置在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在另一方面,基本上每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設置有至少一個副鞋釘。在另一方面,多個主鞋釘和多個副鞋釘呈現為位于外周邊區域的一部分上的墻壁 狀鞋釘系統。在另一方面,鞋底包括設置在外周邊區域內的至少一個趾部鞋釘。在另一方面,鞋釘包括設置在鞋底的前末端部分處的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的兩個 趾部鞋釘。在另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一種鞋類物品,包括具有前腳部分的鞋底;設置在前腳 部分的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主鞋釘;設置在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副鞋釘;且其中,多個主 鞋釘和多個副鞋釘的配置呈現出位于外周邊區域的一部分上的墻壁狀鞋釘系統。
在另一方面,墻壁狀鞋釘系統與基本上整個外周邊區域關聯。在另一方面,外周邊區域的該部分是內側部分。在另一方面,外周邊區域的該部分是外側部分。在另一方面,至少一個副鞋釘被設置在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在另一方面,多個主鞋釘與第一高度Hl關聯,該第一高度大于與副鞋釘相關聯的 第一尚度H20在另一方面,墻壁狀鞋釘系統被構造為能為鞋底增加附著力和支撐。在另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一種鞋類物品,包括具有前腳部分的鞋底;設置在前腳 部分的外周邊區域上的多個主鞋釘;前腳部分的前末端部分,該前末端部分設置為離鞋底 的跟部部分最遠;和設置在在前末端部分上彼此相鄰的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第一趾部鞋 釘。在另一方面,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具有大致葉片狀的形狀。在另一方面,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每個都包括具有第一傾斜角度的第一 弧形部分和具有與第一傾斜角度不同的第二傾斜角度的第二弧形部分。在另一方面,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設置在相鄰主鞋釘之間。在另一方面,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形成墻壁狀鞋釘系統的一部分。在另一方面,第一弧形部分與鞋釘的外周邊邊緣大致一致。在另一方面,鞋底包括設置在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副鞋釘。通過檢視下面的附圖和詳細說明,本發明的其它系統、方法、特征和優點對于本領 域技術人員將變得明顯。應注意,該說明和該概要中包括的所有這些額外系統、方法、特征 和優點都在本發明的范圍內,且受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
通過參考下面的附圖和說明可更好地理解本發明。附圖中的部件不必成比例,重 點在于示出本發明的原理。而且,在附圖中,類似的附圖標記在不同視圖中表示對應的部 件。圖1是具有鞋底的鞋類物品的優選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2是鞋底的前腳部分的優選實施例的放大平面視圖;圖3是鞋底的優選實施例的側視圖;圖4是具有鞋釘和附著力元件的鞋底的優選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5是趾部鞋釘的優選實施例的放大平面視圖;圖6是趾部鞋釘的優選實施例的放大側視圖;和圖7是具有墻壁狀鞋釘系統的鞋類物品的優選實施例的等軸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1是鞋底101的優選實施例。為了清楚,下面的詳細說明對用于足球鞋鞋底的 形式的優選實施例作出描述,但是應注意,本發明可被構造用于任何類型的足部穿著物,包 括但不限于英式足球靴、橄欖球鞋、棒球鞋以及其它類型的足部穿著物。如附圖所示,鞋底 101用于左腳。但是,應理解,下面的討論同等適于用于右腳的如同鏡像的鞋底101。
鞋底101可由制造鞋類物品領域內任何已知的材料制造。例如,鞋底101可由任何合適的材料制造,包括但不限于彈性體、硅氧烷、天然橡膠、其它合成橡膠、鋁、鋼、天然皮 革、人造革或塑料。在優選實施例中,鞋底101可由耐用塑料制造。優選地,鞋底101包括前腳部分110、足弓部分112和跟部部分114。而且,鞋底 101優選地包括底部表面104。底部表面104優選地被構造為接觸例如草皮或人造草皮這 樣的表面。在一些實施例中,底部表面104還可包括外部構件或其它部件。鞋底101還可 包括頂部表面,設置為與底部表面104相對,該頂部表面被構造為附連到鞋類物品的鞋幫、 中底或內底。在一些實施例中,鞋底101可包括孔190。通常,孔190可被設置在鞋底101的任 何部分上。在一些情況下,孔190可被設置在前腳部分110上。在另一些情況下,孔190可 被設置在鞋底101的其它部分上。在其它實施例中,鞋底101可不包括任何孔。在優選實 施例中,鞋底101可僅在前腳部分110上包括孔,以增加前腳部分110的柔韌性。優選地,鞋底包括用于增加與如草皮或人造草皮這樣的表面的附著力的措施。在 一些情況下,這些措施可以是鞋釘。在一些實施例中,鞋底可與多個主鞋釘相關聯。額外地, 鞋底可與多個副鞋釘相關聯,該副鞋釘構造為為主鞋釘提供支撐。在該實施例中,鞋底101可包括主鞋釘組120。優選地,主鞋釘組120可與前腳部 分110相關聯。主鞋釘組120優選地包括第一主鞋釘121、第二主鞋釘122、第三主鞋釘123、 第四主鞋釘124、第五主鞋釘125、第六主鞋釘126、第七主鞋釘127和第八主鞋釘128。使 用該配置,主鞋釘組120可被構造為能刺入地面和為運動員提供沿所有方向的附著力。盡管該優選實施例包括八個主鞋釘,但在其它實施例中,不同數量的主鞋釘可被 設置在前腳部分110上。而且,鞋底101上的主鞋釘的配置可在其它實施例中改變。而且, 在一些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主鞋釘可被設置在鞋底101的其它部分上。在一些情況下,一 個或多個主鞋釘也可被設置在鞋底101的足弓部分112上。在其它情況下,一個或多個主 鞋釘也可設置在鞋底101的跟部部分114上。通常,主鞋釘121-128可具有任何形狀。在一些情況下,主鞋釘121-128可以是圓 形的。在其它情況下,主鞋釘121-128可具有矩形或多邊形形狀。在又一些情況下,主鞋釘 121-128可具有不規則形狀。在優選實施例中,主鞋釘121-128中的每個可具有圓錐形狀, 包括變平的地面接合末端。主鞋釘121-128可用任何已知方法附連到鞋底101。在一些情況下,主鞋釘 121-128可以是可拆卸鞋釘,其被螺旋擰到鞋底101中。在其它情況下,主鞋釘121-128可 在模制過程中與鞋底101整體形成。在又一些其它實施例中,主鞋釘121-128可用某種類 型的粘接劑附連到鞋底101。鞋底101還可包括副鞋釘組130,該副鞋釘組包括多個副鞋釘,其被構造為為主鞋 釘121-128提供支撐。優選地,副鞋釘組130也可與前腳部分110相關聯。在這種情況下, 副鞋釘組130可包括第一副鞋釘131、第二副鞋釘132、第三副鞋釘133、第四副鞋釘134、第 五副鞋釘135、第六副鞋釘136、第七副鞋釘137、第八副鞋釘138和第九副鞋釘139。使用 該優選配置,副鞋釘組130可被構造為部分地刺入地面和為鞋底101提供額外的附著力和 支撐。盡管該優選實施例包括九個副鞋釘,但在其它實施例中,不同數量的副鞋釘可被設置在前腳部分110上。而且,鞋底101上的副鞋釘的配置可在其它實施例中變化。而且, 在一些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副鞋釘可設置在鞋底101的其它部分上。在一些情況下,一個 或多個副鞋釘也可設置在鞋底101的足弓部分112上。在其它情況下,一個或多個副鞋釘 也可設置在鞋底101的跟部部分114上。通常,副鞋釘131-139可具有任何形狀。在一些情況下,副鞋釘131-139可具有大 致長方形形狀。具體說,副鞋釘131-139可具有大致矩形的基部和大致矩形的地面接合末 端。在其它情況下,副鞋釘131-139可具有其它形狀,包括圓形的形狀或不規則形狀。副鞋釘131-139可用任何已知的方法附連到鞋底101。在該優選實施例中,副鞋釘 131-139可與鞋底101整體地形成。但是,在其它實施例中,副鞋釘131-139可使用某種類 型的粘接劑附連。
優選地,鞋底101包括用于在前腳部分110的最前部分處接合地面的措施。在該 實施例中,前腳部分110包括前末端部分180。前末端部分180是鞋底101的設置為最遠離 跟部部分114的那部分。在該優選實施例中,前末端部分180可進一步與第一趾部鞋釘160 和第二趾部鞋釘170相關聯。通過該配置,趾部鞋釘160和170可被構造為在穿著者將其 腳趾落在地面上時接合地面。鞋底101可包括用于在跟部部分114處接合地面的措施。在該實施例中,鞋底101 優選地包括跟部鞋釘組140。優選地,跟部鞋釘組140包括第一跟部鞋釘141、第二跟部鞋 釘142、第三跟部鞋釘143和第四跟部鞋釘144。盡管當前實施例包括四個跟部鞋釘,但是 在其它上述實例中可包括不同數量的跟部鞋釘。通常,跟部鞋釘141-144可使用任何已知方法附連到跟部部分114。在一些實施 例中,跟部鞋釘141-144與鞋底101的跟部部分114整體地形成。在一些情況下,跟部鞋釘 141-144與鞋底101—起模制。在其它實施例中,跟部鞋釘141-144可使用例如粘接這樣的 其它方法在跟部部分114處附連。在一些實施例中,跟部鞋釘141-144可稍微從跟部部分114的跟部周邊146突出。 額外地,跟部鞋釘141-144可與構造為與地面接合的平坦表面145相關聯。使用該配置,跟 部鞋釘141-144可增加跟部部分114和地面之間的接觸區域的寬度,且由此在跟部部分114 處提供增加的支撐和附著力。鞋底可包括除了鞋釘之外的部件,其接觸進行運動的表面(playingsurface)和 增加附著力。在一些實施例中,鞋底還可包括附著力元件,其小于傳統的鞋釘或柱。鞋類物 品的鞋底上的附著力元件可在穿著者在一表面上向前運動時通過接合該表面而增加控制。 額外地,附著力元件還可在穿著者進行橫向運動時通過鑿入進行運動的表面來增加穿著者 的穩定性。通常,附著力元件可被與鞋釘一起使用或在沒有鞋釘的情況下使用。在該優選 實施例中,鞋底101也被構造有附著力元件和鞋釘。在一些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可被設置在鞋底的任何部分上。在一些情況下,例 如,附著力元件可被設置在鞋底的前腳部分上。在其它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可被設置在鞋 底的足弓部分上。在另一些其它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可被設置在鞋底的跟部部分上。在 優選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可被僅設置在鞋底的前腳部分上,包括前腳部分的中心區域。在該實施例中,鞋底101可包括設置在前腳部分110上的前腳附著力元件130。優 選地,前腳附著力元件130包括四個附著力元件,其位于前腳部分110上的第二主鞋釘122、第三主鞋釘123、第六主鞋釘126和第七主鞋釘127附近。此外,中心附著力元件131可被設置在前腳部分110的中心區域119上。在該實施例中,中心附著力元件131可包括在中心 區域119上成行設置的六個附著力元件。在其它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的數量可改變。通 常,附著力元件可設置在鞋底101的任何位置和具有任何設計,以在穿著者向前或橫向運 動時增強鞋類物品的附著力。在一些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可以是從鞋底的底部表面突出的豆莢狀突出物。在 其它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可以是弧形或柱形的。通常,附著力元件可具有任何形狀,其增 加附著力且不妨礙運動。在優選實施例中,附著力元件具有鰭狀的形狀。在該實施例中,前腳附著力元件130和中心附著力元件131具有鰭狀形狀。該鰭 狀形狀具有傾斜部分和基本垂直的部分。優選地,附著力元件130和131的傾斜部分面朝 前方。而且,附著力元件130和131的側部優選地為圓形的。附著力元件130和131的前 部和側部處的平滑曲率允許穿著者在向前或橫向跑時來自附著力元件130和131的阻力較 小。優選地,附著力元件130和131每一個的基本垂直部分都面朝后方,以沿向前方向 提供附著力。當附著力元件130和131每一個的基本垂直部分接觸一表面時,該基本垂直 部分可鑿入該表面。該配置可在穿著者向前或橫向運動時為穿著者提供附著力,且可有助 于防止穿著者向后滑動。參考圖2,鞋底優選地包括用于增加前腳部分的外周邊上的附著力和穩定性的措 施。在該實施例中,前腳部分Iio優選地包括外周邊區域200。該詳細說明和權利要求中使 用的術語“外周邊區域”是指前腳部分110的周邊上的一區域。優選地,外周邊區域200具 有外邊界,其與前腳部分110的外周邊緣210大致重合且在前腳部分110上具有平均寬度 W1。在該實施例中,Wl的值大致等于當前實施例中的在寬度Wl處所示的主鞋釘的寬度的 一點五倍。在其它實施例中,寬度Wl的值可變化。例如,在一些情況下,寬度Wl的值可大 致等于主鞋釘的寬度。在其它實施例中,寬度Wl的值可大致等于單個鞋釘的寬度的兩倍。在當前實施例中,外周邊區域200僅在前腳部分110上延伸。但是,在其它實施例 中,外周邊區域可延伸到鞋底的足弓部分或跟部部分。在優選實施例中,主鞋釘121-128可設置在外周邊區域200中。額外地,副鞋釘 131-139可設置在外周邊區域200中。而且,趾部鞋釘160和170也可設置在外周邊區域 200中。換句話說,主鞋釘121-128、副鞋釘131-139和趾部鞋釘160和170可設置在鞋底 101的周邊附近。在一些實施例中,主鞋釘和副鞋釘可僅設置在外周邊區域的一部分中。在一些情 況下,主鞋釘和副鞋釘可僅設置在外周邊區域的內側部分(medialportion)中。在其它實 施例中,主鞋釘和副鞋釘可僅設置在外周邊區域的外側部分(later portion)中。在優選 實施例中,主鞋釘和副鞋釘可設置在外周邊區域的內側部分和外側部分兩者中。在該優選實施例中,主鞋釘121-124和副鞋釘131-134可設置在外周邊區域200 的內側部分220中。類似地,主鞋釘125-128和副鞋釘135-139可設置在外周邊區域200 的外側部分222中。優選地,第一趾部鞋釘160和第二趾部鞋釘170也可設置在外周邊區 域200中。通過該優選配置,主鞋釘121-128、副鞋釘131-139和趾部鞋釘160和170可分 布在基本上整個外周邊區域200。該配置優選地有助于在大部分外周邊區域200上增強附著力和穩定性,這通常可增強鞋底101的附著力和穩定性。優選地,鞋底包括用于為主鞋釘提供支撐以增強附著力和穩定性的措施。在一些 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副鞋釘可設置在相鄰主鞋釘之間。這種交替的鞋釘配置可為前腳部 分的外周邊提供增強的穩定性。參考圖2,主鞋釘121-124可與副鞋釘131-134交替出現在外周邊區域200的內 側部分220內。在這種情況下,第一主鞋釘121和第二主鞋釘122可設置為彼此相鄰。優 選地,第一副鞋釘131設置在主鞋釘121和122之間。而且,第二主鞋釘122和第三主鞋釘 123設置為彼此相鄰。優選地,第二副鞋釘132和第三副鞋釘133設置在主鞋釘122和123 之間。最后,第三主鞋釘123和第四主鞋釘124也可設置為彼此相鄰。優選地,第四副鞋釘 134設置在主鞋釘123和124之間。通過這種交替的鞋釘配置,副鞋釘131-134可為主鞋釘 121-124提供額外的支撐。額外地,主鞋釘125-128可與副鞋釘135-139交替出現在外周邊區域200的外側 部分222內。在這種情況下,第五主鞋釘125和第六主鞋釘126設置為彼此相鄰。優選地, 第五副鞋釘135和第六副鞋釘136可設置在主鞋釘125和126之間。類似地,第六主鞋釘 126和第七主鞋釘127被設置為彼此相鄰。優選地,第七副鞋釘137和第八副鞋釘138設置 在主鞋釘126和127之間。最后,第七主鞋釘127和第八主鞋釘128設置為彼此相鄰。優 選地,第九副鞋釘139設置在主鞋釘127和128之間。通過這種交替配置,副鞋釘135-139 可為主鞋釘125-128提供額外的支撐。如前所述,這種交替配置可為主鞋釘121-128提供增強的支撐。例如,在鞋底101 的前腳部分接合地面時,副鞋釘131-139可為鞋底101提供額外的接觸點,以對地面施加附 著力。這在由于前腳部分可稍微向左或向右傾斜導致的橫向運動時特別有用。在這些情況 下,副鞋釘131-139在前腳部分110朝向鞋底的內側或外側傾斜時在前腳部分110的外周 邊處提供額外的附著力。在當前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副鞋釘可設置在每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通常,設置 在相鄰主鞋釘之間的副鞋釘的數目可變化。在一些情況下,該數目可在1至2個副鞋釘的 范圍。在其它情況下,該數目可在1至5個副鞋釘的范圍。在另一些情況下,該數目可大于 5。在其它實施例中,一些對相鄰鞋釘可不包括設置在它們之間的副鞋釘。優選地,主鞋釘和副鞋釘可以以呈現出墻壁狀協定系統的方式設置在外周邊區域 中。本詳細說明和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術語“墻壁狀鞋釘系統”是指以在鞋底的外周邊上呈 現出墻壁狀表面或邊緣的方式設置的任何主和副鞋釘系統。在一些實施例中,墻壁狀鞋釘 系統可延伸通過外周邊區域的一部分。在其它實施例中,墻壁狀鞋釘系統可延伸通過整個 外周邊區域。參考圖3-4,主鞋釘125-128優選地與副鞋釘135-139 —起設置,以形成墻壁狀鞋 釘系統300的一部分。優選地,主鞋釘125-128與副鞋釘135-139排列成在外周邊區域200 處形成墻壁狀外表面。在一些實施例中,副鞋釘135-139被取向為長側壁部分302相對于前 腳部分110面朝外。特別地,長側壁部分302大致與前腳部分110的外周邊緣210平行地 排列。該配置使得沿前腳部分110的外周邊緣210呈現副鞋釘135-139的最大表面積。利 用該配置,當主鞋釘125-128接合地面時,副鞋釘135-139有助于防止沿橫向方向的滑動。 一旦主鞋釘已經著地,這可有助于在橫向運動期間——例如當在足球運動中向后跑時向左急轉時一防止鞋底橫向地滑動。優選地,主鞋釘121-124與副鞋釘131-134 —起設置,以形成墻壁狀鞋釘系統300的一部分,如圖2所示。特別地,副鞋釘131-134相對于內側部分220的取向類似于副鞋釘 135-139相對于外側部分222的取向。這種配置優選地在橫向運動期間在外側部分222處 為前腳部分110提供支撐。參考圖3,主鞋釘121-128的高度可不同于副鞋釘131-139的高度。在該實施例 中,主鞋釘125-128可與平均高度Hl相關聯,而副鞋釘135-139可與平均高度H2相關聯。 優選地,主鞋釘121-124也與平均高度Hl相關聯,副鞋釘135-139也與平均高度H2相關聯。 由于高度H2基本上小于高度Hl,所以主鞋釘121-128可被構造為在副鞋釘131-139之前接 合地面。利用該配置,鞋釘的墻壁狀系統300可通過以兩個不同高度接合地面而提供增加 的附著力。優選地,前腳部分包括用于跨過鞋底的最前部分延伸出墻壁狀鞋釘系統的措施。 在一些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趾部鞋釘可與主鞋釘和副鞋釘一起設置,以形成墻壁狀鞋釘 系統的前部部分。參考圖5,第一趾部鞋釘160和第二趾部鞋釘部分170可設置在相鄰主鞋釘之間, 以形成墻壁狀鞋釘系統的前部部分。在當前實施例中,第一趾部鞋釘160和第二趾部鞋釘 部分170可設置在主鞋釘124和125之間。鞋釘124、125、160和170的這種配置優選地呈 現為墻壁狀鞋釘系統300的前部部分500。第一趾部鞋釘160和第二趾部鞋釘170之間的 間隙在趾部區域中提供縱向可撓性。優選地,鞋釘160和170的形狀可有助于在前腳部分110的前末端部分180處呈 現基本上連續的墻壁狀表面。在一些實施例中,趾部鞋釘160和170可基本上形狀類似。 在優選實施例中,第一趾部鞋釘160和第二趾部鞋釘170互補且相對于中心軸線510形成 彼此的鏡像,該中心軸線相對于前腳部分110大致縱向地延伸。因此,雖然下面的說明討論 的是第二趾部鞋釘170的形狀,應理解,第一趾部鞋釘160可被構造為具有基本上類似的特 征。換句話說,下面的說明也可應用于第一趾部鞋釘160。參考圖5,第二趾部鞋釘170可包括第一弧形部分502、第二弧形部分504和第三 弧形部分506。在該實施例中,第一弧形部分502可在形狀上與前腳部分110的外周邊緣 210形狀一致且具有類似的取向。而且,第二弧形部分504可沿大致縱向方向設置。最后, 第三弧形部分506可沿大致向后方向設置且可具有弓形或U形形狀。通過該配置,第二趾 部鞋釘170的第一弧形部分502可大致與外周邊區域200的外邊界一致。類似地,第一趾 部鞋釘160的互補弧形部分可大致與外周邊區域200的外邊界一致。該配置允許第一趾部 鞋釘160和第二趾部鞋釘170在前末端部分180處為墻壁狀鞋釘系統300提供額外支撐。參考圖6,第二趾部鞋釘170的弧形部分502和506還可相對于前末端部分180的 外表面600傾斜,以便于刺入地面。特別地,第一弧形部分502和第三弧形部分506可具有 相對于前頂部部分180的外表面600的不同傾斜角度。在該實施例中,第一弧形部分502可 與外表面600形成傾斜角度Al。類似地,第二弧形部分506可與外表面600形成傾斜角度 A2。在一些實施例中,傾斜角度Al和A2都小于90度。在優選實施例中,角度Al和A2可 在20度至70度之間的范圍內變化。當第一弧形部分502以使得向前附著力最小化的方式 傾斜時,該優選配置有助于最小化第一弧形部分502處的附著力。這允許第一弧形部分502在第二趾部鞋釘170刺入地面時容易地向前移動。額外地,當第三弧形部分506以在向前 運動過程中增加與地面的附著力的方式傾斜時,該優選配置有助于在第三弧形部分506處 增加附著力。圖7示出了鞋類物品700的優選實施例,包括構造有墻壁狀鞋釘系統300的鞋底 101。在該實施例中,鞋底101可與鞋幫702相關聯。鞋幫702優選地構造為容納腳部。當 前實施例包括用于鞋幫702的一般設計。在其它實施例中,鞋幫702的設計可被修改。通 常,可使用任何用于鞋幫702的設計。鞋類物品700可構造為通過主鞋釘組120和副鞋釘組130在前腳部分110處為穿 著者提供附著力和支撐。具體說,利用前述措施,鞋釘組120和130可呈現為墻壁狀鞋釘系 統300,以增加橫向支撐和穩定性。優選地,鞋類物品700還可構造為通過跟部鞋釘組140 而在跟部部分114處為穿著者提供額外附著力和支撐。雖然本發明的各種實施例已被描述,但是該說明是示例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顯 然的是,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存在許多實施例和實施方式,其都在本發明的范圍內。因 此,本發明除了所附權利要求和其等同物之外步驟限制。而且,可在所附權利要求的范圍內 進行各種修改和變化。
權利要求
一種鞋類物品,包括包括前腳部分的鞋底;設置在前腳部分的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主鞋釘;設置在該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副鞋釘,該多個副鞋釘具有與該多個主鞋釘不同的形狀;且其中,在兩個相鄰的主鞋釘之間設置有至少一個副鞋釘。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兩個或更多副鞋釘設置在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基本上每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設置至少一個 副鞋釘。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多個主鞋釘和所述多個副鞋釘在外周邊 區域的一部分上呈現為墻壁狀鞋釘系統。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鞋底包括設置在外周邊區域中的至少一個趾 部鞋釘。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鞋底包括設置在鞋底的前末端部分處的兩個 相鄰主鞋釘之間的兩個趾部鞋釘。
7.一種鞋類物品,包括 具有前腳部分的鞋底;設置在前腳部分的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主鞋釘; 設置在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副鞋釘;且其中,多個主鞋釘和多個副鞋釘的配置呈現出位于外周邊區域的一部分上的墻壁狀鞋 釘系統。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墻壁狀鞋釘系統與基本上整個外周邊區域相關聯。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外周邊區域的所述部分是內側部分。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外周邊區域的所述部分是外側部分。
11.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至少一個副鞋釘設置在兩個相鄰主鞋釘之間。
12.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多個主鞋釘與第一高度Hl相關聯,該第 一高度大于與副鞋釘相關聯的第二高度H2。
13.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墻壁狀鞋釘系統被構造為能為鞋底增加附著 力和支撐。
14.一種鞋類物品,包括 具有前腳部分的鞋底;設置在前腳部分的外周邊區域上的多個主鞋釘;前腳部分的前末端部分,該前末端部分設置為離鞋底的跟部部分最遠;和設置在在前末端部分上彼此相鄰的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第一趾部鞋釘。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具有基本上 葉片狀形狀。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每一個都包 括具有第一傾斜角度的第一弧形部分和具有與第一傾斜角度不同的第二傾斜角度的第二 弧形部分。
17.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設置在相鄰 主鞋釘之間。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趾部鞋釘和第二趾部鞋釘形成墻壁狀 鞋釘系統的一部分。
19.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弧形部分與鞋底的外周邊緣大致一致。
20.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鞋底包括設置在外周邊區域內的多個副鞋釘。
全文摘要
本發明披露一種具有主鞋釘和副鞋釘的鞋類物品。該主鞋釘和副鞋釘優選地設置在鞋底的前腳部分的外周邊區域上且在外周邊區域的一部分上呈現墻壁狀鞋釘系統。該鞋類物品還包括葉片狀趾部鞋釘。
文檔編號A43B5/00GK101827539SQ200880111870
公開日2010年9月8日 申請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優先權日2007年10月17日
發明者克利福德·B·格伯 申請人:耐克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