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可發光傘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是關于一種傘具,特別是指一種不僅具有警示功能,而且具有任意制作發光造型的可發光傘具。
背景技術:
傘具是人生日常生活必備的生活用品,盡管傘的大小、形式各異,但其基本結構和功能長期以來并未發生大的變化,即長期以來其功能也僅限于擋風遮雨。后來業界先后出現了各種形式的發光傘具,主要是令傘具在夜晚具有一發光功能,達到對過往行車及車輛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該發光傘具主要是在傘具的傘骨或 傘珠等特定位置設置發光體,再通過導線連接至傘柄處,由傘柄進行開關的控制,因此必然存在結構復雜,無法實現發光造型的缺陷。另外,為增加傘具的附加功能,業者會在傘面上印刷各種廣告以實現信息宣傳的作用,但是這種具廣告宣傳的傘具只有在白天才能起作用,即使利用發光傘具亦無法達到夜晚傳遞信息的功效。如何令傘具即具有警示功能,又可實現信息傳遞的功能,便是本案產生之原因。
實用新型內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以發光且結構簡單,并具發光造型可任意制作的可發光傘具。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解決方案是一種可發光傘具,包括傘柄、傘中棒、傘骨及由傘骨支撐的傘面,其中在傘面上固定有依據圖案需求而設置的柔質線性發光裝置,此發光裝置包括柔性帶體、嵌置于柔性帶體中的導線、分布于柔性帶體表面的發光燈體及在柔性帶體端部連接的控制機構,控制機構中設有電池及開關,并連接導線形成電器回路。所述柔性帶體的底面固定在傘面的外表面上,而控制機構是固定傘面的內表面上。所述柔性帶體是粘固于傘面上。所述柔性帶體是車縫于傘面上。所述柔性帶體為織布或軟性材質制成。所述柔性帶體為發光或反光材料制成。所述控制機構中還設有控制發光燈體發光狀態的控制芯片。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實用新型通過柔質線性發光裝置在傘面上固定的任意性,使發光傘具不僅具有發光警示功能,還可以形成各種造型及宣傳信息的發光效果,以此提高傘具的實用性;另外,此柔質線性發光裝置的獨立性,無需如現有技術發光體受特定位置設置的局限性,因此該發光傘具還具結構簡單,制作容易等特點。
圖I是本實用新型傘具的仰視立體示意圖;圖2是本實用新型傘具實施例I的示意圖;圖2A是圖2的局部放大圖;圖3是本實用新型傘具實施例2的示意圖;圖4是本實用新型傘具實施例3的示意圖;圖5是本實用新型傘具實施例4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如圖I至圖5所示,本實用新型揭示了一種可發光傘具,其包括傘柄I、傘中棒2、傘骨3及由傘骨3支撐的傘面4,還包括有柔質線性發光裝置5。配合圖I、圖2A所示,所述柔質線性發光裝置5包括柔性帶體51、嵌置于柔性帶體51中的導線52、分布于柔性帶體51表面的發光燈體53以及在柔性帶體51端部連接的控制機構54,控制機構54中設有電池及開關,并連接導線52形成電器回路。此柔性帶體51的底面是通過車縫或粘合的方式固定在傘面4的外表面,與此同時,發光燈體53便分布于傘面4的外表面;而控制機構54固定在傘面4內表面,其可以通過在傘面4內表面設置一個袋體41而嵌置于其中。此柔性帶體51可采用織布或其它軟性材質制成,主要是形成復數個發光燈體51的載體,同時對連接各發光燈體51的導線52具有保護和隱藏的作用。又此柔性帶體51可以因應需求而設置不同的色彩,甚至可以涂有發光或反光材料,使其亦具有發光或反光的作用。由于各發光燈體53是載置于柔性帶體51上,而柔性帶體51可以實現在傘面4上任意固定而形成所需的圖案造型(見圖3、4所示),由此形成的傘具通過控制機構54即可控制發光燈體53的啟閉,進而使傘面4上形成有可發光的圖案造型,令發光傘具不僅具有夜間的警示作用,還具有傳遞信息的功能。因此,由柔性帶體51在傘面4表面形成的造型或廣告信息,使傘具不僅在白天具有裝飾美化及宣傳的作用,而且在無光的夜晚開啟發光燈體53令傘具亦具有裝飾美化及宣傳信息的作用。所述的發光燈體53可采用燈泡或是發光二極體,則在控制機構54中進一步設有控制芯片,以對發光二極體的發光狀態進行控制,如燈光的閃爍頻率及燈光色彩,進一步豐富發光傘具的發光效果。利用本實用新型發光傘具造型的任意性特點,還可以在傘面4上形成“心”形造型以烘托情人節的氣氛(見圖5所示);形成圣誕樹造型以烘托圣誕節氣氛等等。綜上,本實用新型通過柔質線性發光裝置5在傘面4上固定的任意性,使發光傘具不僅具有發光警示功能,還可以形成各種造型及宣傳信息的發光效果,以此提高傘具的實用性;另外,此柔質線性發光裝置5的獨立性,無需如現有技術發光體受特定位置設置的局限性,因此該發光傘具還具結構簡單,制作容易等特點。
權利要求1.一種可發光傘具,包括傘中棒、傘骨及由傘骨支撐的傘面,其特征在于在傘面上固定有依據圖案需求而設置的柔性線性發光裝置,此發光裝置包括柔性帶體、嵌置于柔性帶體中的導線、分布于柔性帶體表面的發光燈體及在柔性帶體端部連接的控制機構,控制機構中設有電池及開關,并連接導線形成電器回路。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一種可發光傘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帶體的底面固定在傘面的外表面上,而控制機構是固定傘面的內表面上。
3.如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一種可發光傘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帶體是粘固于傘面上。
4.如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一種可發光傘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帶體是車縫于傘面上。·
5.如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一種可發光傘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帶體為織布或軟性材質制成。
6.如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一種可發光傘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帶體為發光或反光材料制成。
7.如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一種可發光傘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機構中還設有控制發光燈體發光狀態的控制芯片。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可發光傘具,包括傘柄、傘中棒、傘骨及由傘骨支撐的傘面,其中在傘面上固定有依據圖案需求而設置的柔質線性發光裝置,此發光裝置包括柔性帶體、嵌置于柔性帶體中的導線、分布于柔性帶體表面的發光燈體及在柔性帶體端部連接的控制機構,控制機構中設有電池及開關,并連接導線形成電器回路。通過柔質線性發光裝置在傘面上固定的任意性,使發光傘具不僅具有發光警示功能,還可以形成各種造型及宣傳信息的發光效果,以此提高傘具的實用性;另外,此柔質線性發光裝置的獨立性,無需如現有技術發光體受特定位置設置的局限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發光傘具還具結構簡單,制作容易等特點。
文檔編號A45B3/04GK202760368SQ20122038807
公開日2013年3月6日 申請日期2012年8月7日 優先權日2012年8月7日
發明者陳敏雄 申請人:廈門明和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