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牙齒矯治領域,涉及一種牙套,具體涉及一種雙層牙套。
背景技術:
傳統的牙齒矯治主要是在齒列表面設置托槽和弓絲,起到矯治作用,通過扭轉和推移的方式進行矯治。為了美觀,矯治器由唇側轉移到了舌側,外觀上看不出來,但是這種方法對醫生的要求較高,患者口腔內燉上較大,不僅異物感增強,并且造價較高。隨著技術的進步,隱形矯治越來越被患者接納和使用,無托槽隱形矯治是一種計算機輔助設計和制作的透明彈性材料活動矯正裝置,它是一序列連續的矯治裝置,通過不斷地小范圍牙齒移動,達到牙齒的矯治目的。該矯治器不僅可以控制矯治力的大小,而且可以控制矯治力作用的時間,不同階段僅某些牙齒可以移動,而另外的牙齒作為支抗,從而完成牙齒的矯正。在隱形矯治領域,使用牙套進行矯治越來越被患者選擇和接受,但是現有技術中使用的隱形矯治器均為單層的,其膜片的厚度大約為0.6~0.75mm,選擇性較小,對于牙周病患者或者粘貼有附件的患者的摘帶造成了困難,并且矯治器越厚患者佩戴的異物感越強,舒適度下降。
因此,研究一種具有個性化定制的不同厚度的牙套,具有重要的意義。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雙層牙套,采用在牙冠側設置雙層結構的方式,加強牙嵴的厚度,增加矯治力,減少牙冠舌側和唇側的厚度,在方便患者摘帶的同時,起到矯治效果。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雙層牙套,它包括符合人體齒列形狀的殼體,所述的殼體為多個排列成U型的牙冠套,并且兩個連接的牙冠套的內部之間為聯通的,所述的殼體為2層疊加包括內殼體和外殼體,其中,內殼體包覆牙冠的長度小于等于外殼體包覆牙冠的長度。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限定,所述的內殼體與外殼體接觸的邊緣面為斜面。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種限定,所述的內殼體和外殼體之間可拆卸。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三種限定,所述的內殼體和外殼體的厚度相同或不同。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四種限定,所述的外殼體上還設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五種限定,所述的內殼體上還設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
作為上述限定的進一步限定,所述的內殼體上的向外凸起部分包裹附件。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六種限定,所述的外殼體的厚度為0.2~0.6cm,所述的內殼體的厚度為0.2~0.6cm。
作為上述限定的進一步限定,所述的內殼體和外殼體疊加的總厚度為0.4~1.2cm。
本實用新型還有一種限定,所述的內殼體和外殼體的材質為PETG或TPU中的一種。
由于采用了上述的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取得的技術進步在于:
本實用新型采用在牙冠側設置雙層結構的方式,加強牙嵴側牙套的厚度,減少牙冠舌側和唇側的厚度,在方便患者摘帶的同時,能夠起到矯治效果,能夠針對不同癥狀的患者進行個性化治療。
本實用新型適用于牙齒的矯治。
本實用新型下面將結合說明書附圖與具體實施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磨牙的剖視圖。
圖中:1—內殼體,2—外殼體。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一種雙層牙套
一種雙層牙套,如圖1和2所示,它包括符合人體齒列形狀的殼體,所述的殼體為多個排列成U型的牙冠套,并且兩個連接的牙冠套的內部之間為聯通的,所述的殼體為2層疊加包括內殼體1和外殼體2,其中,內殼體1包覆牙冠的長度小于等于外殼體2包覆牙冠的長度,其中,內殼體1與外殼體2接觸的邊緣面為斜面,增大兩者之間的接觸面積,減少兩者之間的縫隙,導致患者的舒適度增加。
內殼體1和外殼體2之間可拆卸,方便摘帶清洗;兩者之間也可以固連。
內殼體1和外殼體2的厚度相同其中,外殼體2的厚度為0.3cm,所述的內殼體1的厚度為0.3cm,內殼體1和外殼體2疊加的總厚度為0.6cm。
所述的外殼體2上還設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內殼體1上還設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內殼體1上的向外凸起部分包裹附件。
內殼體1和外殼體2的材質為PETG或TPU中的一種。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將U型牙冠套的開口端卡套于牙冠上,內殼體1和外殼體2上的向外凸,其形狀與需要使用的附件形狀相同,并能夠包覆附件,起到矯治作用。
實施例2 一種雙層牙套
實施例2與實施例1的結構相似,不同之處僅在于,內殼體1的厚度大于外殼體2的厚度,并且內外殼1的厚度為0.5cm,外殼體2的厚度為0.2cm,內殼體1和外殼體2疊加的總厚度為0.7cm;內殼體1上還設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內殼體1上的向外凸起全部包裹附件。
實施例3 一種雙層牙套
實施例3與實施例1的結構相似,不同之處僅在于,內殼體1的厚度小于外殼體2的厚度,并且內外殼1的厚度為0.3cm,外殼體2的厚度為0.6cm,內殼體1和外殼體2疊加的總厚度為0.9cm。
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定,任何熟悉本專業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技術內容作為啟示加以變更或改型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是凡是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內容,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出的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改型,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