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醫療器械方面的設備領域,包括醫療針頭的防護設備的研發與改進,尤其涉及到一種醫用針頭的消毒防護套。
背景技術: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醫療器械方面需要更加受到重視,尤其是在醫療器械方面,在醫用針頭使用時會攜帶大量的病原體和危險藥品,由于意外導致針頭誤刺身體內的實例不勝枚舉,會引起不適反應和病情的傳染,導致嚴重危害,在以往中一般使用一次性的針頭,但是直接扔的話同樣會將針頭上的病原體進行擴散,導致健康者受到危害,同時難以回收,影響環境健康,造成二次傷害。
因此,提供一種醫用針頭的消毒防護套,以期能夠通過在針頭處設置消毒防護套,對針頭進行充分的消毒,減少針頭的病原體攜帶量,避免病原體擴散,進行防護套保護,避免誤傷,減少二次傷害,充分消毒,方便回收處理,就成為本領域技術人員亟需解決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醫用針頭的消毒防護套,以期能夠通過在針頭處設置消毒防護套,對針頭進行充分的消毒,減少針頭的病原體攜帶量,避免病原體擴散,進行防護套保護,避免誤傷,減少二次傷害,充分消毒,方便回收處理。
為解決背景技術中所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醫用針頭的消毒防護套,包括針頭和具有消毒功能的防護套,所述的針頭套在防護套內部,所述的防護套內部設有消毒裝置和固定裝置,所述的消毒裝置包括旋轉筒和消毒毛刷,所述的消毒毛刷設在旋轉筒的內壁上,所述的旋轉筒的頂端設有旋轉手柄,所述的固定裝置包括固定支腳和防水套,所述的固定支腳的固定端固定在防護套的內壁上,所述的固定支腳的懸空端與針頭接觸連接,所述的防水套設在固定支腳的固定端下方的防護套的內壁上。
優選地,所述的固定支腳設為三個,且均勻環繞防護套內壁固定,所述的固定支腳為弧狀彈力鋼片,通過彈力鋼片能夠對針頭有足夠壓力,提高針頭的固定強度,防止針頭左右擺動。
優選地,所述的防護套的頂端設有可拆卸的頂蓋,所述的防護套與頂蓋之間通過螺旋連接,能夠通過頂蓋直接將旋轉筒取下,方便對消毒毛刷進行清洗和更換。
優選地,所述的防水套的為橡膠材料,具有一定的伸縮能力,能夠緊密貼合針頭壁,防止防護套內部的消毒水滲出。
優選地,所述的消毒毛刷的長度大于旋轉筒與針頭之間的距離,能夠使消毒毛刷充分與針頭進行貼合,提高消毒毛刷與針頭之間的毛擦力,提高消毒程度。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對針頭進行充分的消毒,減少針頭的病原體攜帶量,避免病原體擴散。
2)、進行防護套保護,避免誤傷,減少二次傷害,充分消毒,方便回收處理。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申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醫用針頭的消毒防護套具體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更好地理解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詳細介紹。
請參考圖1,一種醫用針頭的消毒防護套,包括針頭4和具有消毒功能的防護套1,所述的針頭4套在防護套1內部,所述的防護套1內部設有消毒裝置和固定裝置,所述的消毒裝置包括旋轉筒5和消毒毛刷6,所述的消毒毛刷6設在旋轉筒5的內壁上,所述的旋轉筒5的頂端設有旋轉手柄8,所述的固定裝置包括固定支腳3和防水套2,所述的固定支腳3的固定端固定在防護套1的內壁上,所述的固定支腳3的懸空端與針頭4接觸連接,所述的防水套2設在固定支腳3的固定端下方的防護套4的內壁上。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固定支腳3設為三個,且均勻環繞防護套1內壁固定,所述的固定支腳3為弧狀彈力鋼片,通過彈力鋼片能夠對針頭有足夠壓力,提高針頭的固定強度,防止針頭4左右擺動。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防護套1的頂端設有可拆卸的頂蓋7,所述的防護套1與頂蓋7之間通過螺旋連接,能夠通過頂蓋7直接將旋轉筒5取下,方便對消毒毛刷6進行清洗和更換。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防水套2的為橡膠材料,具有一定的伸縮能力,能夠緊密貼合針頭4壁,防止防護套1內部的消毒水滲出。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消毒毛刷6的長度大于旋轉筒5與針頭4之間的距離,能夠使消毒毛刷6充分與針頭4進行貼合,提高消毒毛刷6與針頭4之間的毛擦力,提高消毒程度。
具體實施時,將使用過的針頭4放置到防護套1內,旋轉筒5的頂端設有旋轉手柄8,然后旋轉旋轉筒5頂端的旋轉手柄8,在旋轉手柄8的帶動下旋轉筒5進行轉動,進而消毒毛刷6在旋轉筒5的帶動下進行轉動,對針頭4進行消毒,同時防護套1上設有固定裝置,能夠防止針頭4松動和自動脫落,防止在無意中碰傷,造成二次傷害。
以上只通過說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實施例,毋庸置疑,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對所描述的實施例進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圖和描述在本質上是說明性的,不應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