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陽光房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用于陽光房的隔熱立柱。
背景技術:
陽光房也稱為玻璃房,外文名:winter garden。陽光房采用玻璃與金屬框架搭建的全明非傳統建筑,以達到享受陽光,親近自然的目的。陽光房是國內外追求自然、時尚人士所推崇的建筑。陽光房是廣泛在華北地區上海地區研究的勝利實業需要根據場所使用需求以及個人愛好進行設計和建造,室內布置可以根據個人喜好進行裝飾。陽臺或露臺陽光房,處于整套居室內,因此視覺連性非常重要。需要考慮其與建筑整體風格要相符,同時整體色調盡量保持一致。
現有的陽光房其舒適性較差,由于外界的空氣含有較多的粉塵,加上陽光房內的空氣流通性較差,導致陽光房內的空氣質量較差;且現有陽光房立柱結構的隔熱性能較差,功能腔的布局不合理。
中國專利一種具有高隔熱性能的陽光房(授權公告號:CN 205502639U)公開了一種陽光房,該陽光房采用隔熱立柱減緩了陽光房內部與外界的熱量交換,但該立柱中的隔熱條結構較為復雜,為一層包裹一層設置,在制作工藝會存在很多不便,且需要的隔熱材料也較多,導致造價較高,不利于推廣。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用于陽光房的隔熱立柱,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用于陽光房的隔熱立柱,包括鋼管、立柱內型材、立柱外型材和立柱門型材,兩個所述立柱內型材關于鋼管呈對角線對稱設置,立柱內型材外部均設有立柱外型材,所述立柱內型材和立柱外型材之間設有隔熱結構,所述隔熱結構包括兩根對稱設置的第一隔熱條,兩個第一隔熱條均向外外側凸起,兩個第一隔熱條內設置有第二隔熱條,所述第二隔熱條內開設有兩個隔熱空腔。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隔熱空腔內填充有隔熱材料。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隔熱材料為陶瓷纖維棉。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鋼管截面呈正方形。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立柱內型材與鋼管之間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所述立柱外型材與鋼管之間通過螺栓固定連接。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鋼管、立柱內型材和立柱門型材之間共同構成一個功能腔。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兩個第一隔熱條均向外外側凸起,增加了兩個第一隔熱條之間的容積,延長了空氣的交流時間,有效起到隔熱作用;隔熱空腔可以有效減少空氣熱對流造成的熱量損失,進一步起到隔熱作用;在隔熱空腔內填充隔熱材料陶瓷纖維棉,再次減緩了空氣熱對流的速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立柱的截面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隔熱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立柱內型材、2-立柱門型材、3-隔熱結構、4-立柱外型材、5-鋼管、6-螺栓、7-功能腔、301-第一隔熱條、302-第二隔熱條、303-隔熱空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圖2,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一種用于陽光房的隔熱立柱,包括鋼管5、立柱內型材1、立柱外型材4和立柱門型材2,兩個所述立柱內型材1關于鋼管5呈對角線對稱設置,立柱內型材1外部均設有立柱外型材4,所述立柱內型材1和立柱外型材4之間設有隔熱結構3,所述隔熱結構3包括兩根對稱設置的第一隔熱條301,兩個第一隔熱條301均向外外側凸起,增加了兩個第一隔熱條301之間的容積,延長了空氣的交流時間,有效起到隔熱作用;
兩個第一隔熱條301內設置有第二隔熱條302,所述第二隔熱條302內開設有兩個隔熱空腔303,隔熱空腔303可以有效減少空氣熱對流造成的熱量損失,進一步起到隔熱作用。
所述隔熱空腔303內填充有隔熱材料,所述隔熱材料為陶瓷纖維棉,在隔熱空腔303內填充隔熱材料陶瓷纖維棉,再次減緩了空氣熱對流的速度。
所述鋼管5截面呈正方形。
所述立柱內型材1與鋼管5之間通過螺栓6固定連接;所述立柱外型材4與鋼管5之間通過螺栓6固定連接。
所述鋼管5、立柱內型材1和立柱門型材2之間共同構成一個功能腔7,功能腔7空間較現有技術有所增加,故能放置水管、電氣開關、影音娛樂設備等等。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兩個第一隔熱條301均向外外側凸起,增加了兩個第一隔熱條301之間的容積,延長了空氣的交流時間,有效起到隔熱作用;隔熱空腔303可以有效減少空氣熱對流造成的熱量損失,進一步起到隔熱作用;在隔熱空腔303內填充隔熱材料陶瓷纖維棉,再次減緩了空氣熱對流的速度。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