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遮光用品領域,具體為一種教室用易清洗窗簾。
背景技術:
窗簾是由布、麻、紗、鋁片、木片、金屬材料等制作的,具有遮陽隔熱和調節室內光線的功能。布簾按材質分有棉紗布、滌綸布、滌棉混紡、棉麻混紡、無紡布等,不同的材質、紋理、顏色、圖案等綜合起來就形成了不同風格的布簾,配合不同風格的室內設計窗簾。窗簾的控制方式分為手動和電動。手動窗簾包括:手動開合簾、手動拉珠卷簾、手動絲柔垂簾、手動木百葉、手動羅馬簾、手動風琴簾等等。電動窗簾包括:電動開合簾、電動卷簾、電動絲柔百葉、電動天棚簾、電動木百葉、電動羅馬簾、電動風琴簾等等。隨著窗簾的發展,它已成為居室不可缺少的、功能性和裝飾性完美結合的室內裝飾品,其中手動卷簾因具有美觀簡潔,經濟實用,結構牢固耐用等諸多優點,被廣泛應用于各種場所,尤其適用小面積的窗戶,小型玻璃幕墻遮陽。當卷簾升起時它的體積,又非常小,以致于不易被察覺;當卷簾面料放下時,能讓室內光線柔和,避免陽光直射的困擾,達到很好遮陽遮光效果,特別是白色涂層的面料還能有效的調節室內溫度,降低碳排放。
在教室其中使用的窗簾大多是采用手動拉珠卷簾,但是這種窗簾對于清洗非常的麻煩,無法經常清洗,如果不清晰影響教室中學生的情緒,甚至影響老師的情緒變化,使得教學質量下降,故而無法滿足現有的需求。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教室用易清洗窗簾,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教室用易清洗窗簾,包括簾體、第一轉軸、收簾軸、收線軸、收簾線、第二轉軸、凹槽、固定板和卡扣,所述第一轉軸一端固定連接有收簾軸,且收簾軸上套接有第一連珠,所述第一轉軸內部套接有第二轉軸,所述第二轉軸一端固定連接有收線軸,所述收線軸上套接有第二連珠,且第二轉軸另一端焊接有限位塊,所述第二轉軸兩端皆固定連接有收簾線,所述第一轉軸上設置有凹槽,所述凹槽內套接有固定板,所述固定板下方固定連接簾體,且固定板兩端皆設置有孔洞,所述收簾線通過卡扣和孔洞與固定板卡接。
優選的,所述第一連珠和第二連珠上均勻分布若干塑料珠。
優選的,所述凹槽的寬度大與固定板的寬度。
優選的,所述收線軸的直徑小于收簾軸的直徑。
優選的,所述固定板的長度大與簾體的長度。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過在第一轉軸上設置凹槽,便于固定板在凹槽內分開,并且在第一轉軸內套接第二轉軸,使得第一轉軸和簾體可以分離開,并且在固定板兩端設置有孔洞,并且通過卡扣與收簾線卡接,便于拆卸進行清洗,避免外界因素對老師或學生學習狀態的影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一轉軸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簾體示意圖。
圖中:1-簾體;2-第一轉軸;3-收簾軸;4-收線軸;5-第一連珠;6-第二連珠;7-限位塊;8-收簾線;9-第二轉軸;10-凹槽;11-固定板;12-卡扣;13-孔洞。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教室用易清洗窗簾,包括簾體1、第一轉軸2、收簾軸3、收線軸4、收簾線8、第二轉軸9、凹槽10、固定板11和卡扣12,所述第一轉軸2一端固定連接有收簾軸3,且收簾軸3上套接有第一連珠5,所述第一轉軸2內部套接有第二轉軸9,所述第二轉軸9一端固定連接有收線軸4,所述收線軸4上套接有第二連珠6,且第二轉軸9另一端焊接有限位塊7,所述第二轉軸9兩端皆固定連接有收簾線8,所述第一轉軸2上設置有凹槽10,所述凹槽10內套接有固定板11,所述固定板11下方固定連接簾體1,且固定板11兩端皆設置有孔洞13,所述收簾線8通過卡扣12和孔洞13與固定板11卡接,所述第一連珠5和第二連珠6上均勻分布若干塑料珠,加快對簾體1和收簾線8的伸縮,所述凹槽10的寬度大與固定板11的寬度,避免使用過程中固定板11卡住,所述收線軸4的直徑小于收簾軸3的直徑,避免混亂卡線,所述固定板11的長度大與簾體1的長度,避免兩端收線過程中收線不一致造成卡線。
工作原理:使用時將通過第一連珠5將簾體1拉下來,再通過第二連珠5將固定板11拉下來,通過打開卡扣12將固定板11拆卸下來,然后將簾體進行清洗完成后,再通過卡扣12將固定板11固定,再通過第二連珠6將固定板拉上去通過第一收連珠5和第二連珠6相配合將固定板11引導凹槽10內,最后經過第一連珠5將簾體1收入到第一轉軸2上。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