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阻攔水壩用具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阻攔水流的水包。
背景技術:
在河道的兩側或者是容易灌水的地帶,常常會設置擋水壩,現有集中通常是使用尼龍袋或者網袋裝滿沙子或土,堆積進行阻擋。尤其是現在南方的很多地區搞農家樂,開設漂流項目。但是由于持續水流不足,需要挖掘和疏通河道,但是該方式由于南方雨水較多,大雨常常把河道沖毀,沙袋堆堵河道,費時費力,而且使用的沙袋不容易回收利用,或者回收費時費力,而且使用不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問題,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阻攔水流的水包,在使用的時候可以直接在使用地灌水填充即可,使用方便,不使用時將里面的水放出,然后直接回收水包,方便快捷,能夠達到較好的使用效果。
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阻攔水流的水包,包括本體,所述本體的外側壁上設置有多個固定環,所述本體上設置有與其內部腔室相連通的輸水控制裝置。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輸水控制裝置包括輸水管和控制閥,所述輸水管上設置有輸水口,所述控制閥設置在所述輸水口上。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固定環均勻的設置在所述本體的外側壁上,且所述本體的至少兩個外側壁上設置有固定環。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本體由軟質塑料材料或者篷布材料制成。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本體內設置有隔板,所述隔板將 所述本體分成若干個封閉的隔腔,所述輸水控制裝置的輸水管在相應的每個隔腔內均設置有控制機構。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控制機構包括與所述水管相銜接的三通閥,所述三通閥的其中一通的自由端設置在所述隔腔的底部,且所述三通閥的控制閥設置在所述本體的外側。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本體的寬和高的長度均為1m。
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優化,所述本體的形狀為長方體狀。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通過設置水包,通過輸水管向其內部填充上水之后,能夠用于擋水,而且在水包本體的四周設置固定環,在堆堵水道的過程中能夠相互連接增加其牢固性;
在水包內部設置隔板,將水包本體隔成若干個獨立的腔室,分別裝水填充,能夠防止由于局部水包破損導致整個水包漏水的顯現,通過該設計,能夠更好的達到實用效果;
在各個隔腔內均設置輸水管和控制水閥,能夠通過協調控制向水包內裝水,或者將水包內的水釋放出來。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阻攔水流水包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本體;2、隔板;3、輸水管;31、控制閥;32、輸水口;4、固定環。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的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實施方式,都屬于本發明所保護的范圍。
如圖1所示,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阻攔水流的水包,包括本體1,所述本體1,所述本體1的外側壁上設置有多個固定環4,在使用的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將多個水包進行疊加堆放,通過固定環4將相鄰的兩個水包進行連接,使其更加穩定,另外設置固定環,還可以方便水包的固定,在使用的時候,可以通過固定樁穿過固定環固定在地面上。所述本體1上設置有與其內部腔室相連通的輸水控制裝置,輸水裝置主要起兩個作用,其一是,在進行堵水的過程中向水包內輸水;其二是,當使用完之后,通過輸水裝置可以將水包內的水放出去,然后方便水包的攜帶。所述輸水控制裝置包括輸水管3和控制閥31,所述輸水管3上設置有輸水口32,所述控制閥31設置在所述輸水口32上,通過控制閥31控制水包內的水外流。
所述固定環4均勻的設置在所述本體1的外側壁上,且所述本體1的至少兩個外側壁上設置有固定環4,優選的在長方體的本體1的上下左右四個側面上分別呈帶狀設置若干個固定環4,且固定環4與水包一體設置,將水包設置成方體的結構能夠增加其穩定性,而且方便多個水包進行堆疊。另外,將所述本體1由軟質塑料材料或者篷布材料制成,在攜帶和運輸的過程中能夠進行疊放,方便攜帶,在使用的時候軟質材料能夠增加與底面以及彼此之間的貼合度,軟質塑料材料優選PVC、PC等材料。
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在所述本體1內設置有隔板2,所述隔板2將所述本體1分成若干個封閉的隔腔,所述輸水控制裝置的輸水管3在相應的每個隔腔內均設置有控制機構。因為在使用的過程中能夠防止局部破損而導致整體損毀。
為了更好的達到輸水和防水的效果,所述控制機構包括與所述水管相銜接的三通閥,所述三通閥的其中一通的自由端設置在所述隔腔的底部,在與隔腔相連通的一通上連接軟質水管,能夠與內壁接觸,在使用完放水的過程中能夠將水包中的水完全釋放出來,另外也可以在水包本體1的一個角上預留與本體1一體設置的輸水通道,然后在相應隔腔的輸水通道上開設輸水口32,在輸水口32出安裝控制閥31,且所述三通閥的控制閥31設置在所述本體1的外側, 能夠方便控制。所述本體1的寬和高的長度均為1m,長度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成五十米或者一百米。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