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安全帶懸掛固定裝置,特別是一種能將安全帶穩固懸掛在各種尺寸規格的固定建筑物構件上的懸掛固定裝置,屬于建筑安全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為了建筑施工安全,往往需要將安全帶掛置在固定的建筑物構件上,但是很多建筑物構件卻存在安全帶掛置不便的情況。現有技術中通常用繩索套住建筑物部件,將安全帶系在繩套上,如果繩套在使用過程中磨損過大,就會發生高空墜落等安全事故;現有技術中也存在使用安全帶懸掛裝置來實現建筑物構件與安全帶之間固定連接的技術,通常的做法是通過安全帶懸掛裝置的卡口狀金屬構件與建筑物構件之間的卡固的方法實現懸掛裝置與建筑物構件之間的固定,再在前述金屬構件上設置安全帶懸掛環,但是現有技術中采用的卡口狀金屬構件往往不能根據建筑物構件的尺寸大小靈活調整卡口大小,因此存在卡固穩定性不高的缺陷。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不足,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根據建筑物構件的尺寸大小靈活調整卡口大小,卡固穩定性高的安全帶懸掛固定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安全帶懸掛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懸掛梁和兩個懸臂,所述 懸掛梁為圓柱體狀構件,在懸掛梁上沿其主體方向設置有滑動槽,滑動槽貫通懸掛梁的梁體,在懸掛梁上設置有貫通懸掛梁梁體的懸掛梁固定孔,懸掛梁固定孔的設置方向與滑動槽的槽壁垂直;
所述懸臂由橫臂和懸臂桿組成,所述橫臂與懸臂桿相垂直,橫臂和懸臂桿一體成型制作而成,所述懸臂的懸臂桿能夠在懸掛梁的滑動槽內滑動;
所述懸臂桿上沿懸臂桿主體方向設置有懸臂通孔,懸臂通孔與懸掛梁固定孔大小相同;
在所述懸掛梁上沿其主體方向設置有安全帶懸掛環。
進一步的,為了提高安全帶懸掛固定裝置對不同尺寸的建筑構件的適應性,所述懸臂通孔的數量為5到10個,各個懸臂通孔沿懸臂桿的主體方向等間距排列;所述懸掛梁固定孔的數量為5到10個,各個懸掛梁固定孔沿懸掛梁的主體方向等間距排列。
相比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點:
本實用新型中懸臂的懸臂桿能夠在懸掛梁的滑動槽內滑動,因此可以靈活調整兩條懸臂與懸掛梁圍合成的卡口的大小,使用本實用新型時可以根據所依附的建筑物構件的尺寸調整前述卡口尺寸,使之與建筑物構件最大程度的吻合,與現有技術中依靠套索實現掛置的技術現狀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安裝容易,安全系數高的優點;與現有技術中,雖然采用掛置裝置實現安全帶固定,但是掛置裝置卡口尺寸無法調整的現狀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掛置穩定性高的優點。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在建筑施工中,為了使安全帶能穩固掛置在固定建筑物構件上,需要使用懸掛裝置來實現建筑物構件與安全帶之間的可拆卸固定連接(這往往是依靠可拆卸的卡接來實現的),然后再在懸掛裝置上套掛安全帶。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是這樣實現前述可拆卸固定連接的:
本實用新型安全帶懸掛固定裝置,包括懸掛梁2和兩個懸臂1;
述懸掛梁2為圓柱體狀構件,在懸掛梁2上沿其主體方向設置有滑動槽21,滑動槽21貫通懸掛梁的梁體,在懸掛梁上設置有貫通懸掛梁梁體的懸掛梁固定孔22,懸掛梁固定孔的設置方向與滑動槽的槽壁垂直;懸臂1由橫臂11和懸臂桿12組成,橫臂11與懸臂桿12相垂直,橫臂11和懸臂桿12一體成型制作而成,上述所有組件均由鋼材制造而成。
懸臂的懸臂桿12能夠在懸掛梁的滑動槽21內滑動;
懸臂桿12上沿懸臂桿主體方向設置有懸臂通孔13,懸臂通孔13與懸掛梁固定孔22大小相同;
在懸掛梁上沿其主體方向設置有安全帶懸掛環3。
其中懸臂通孔13的數量可設置為5到10個,各個懸臂通孔13沿懸臂桿(12)的主體方向等間距排列;所述懸掛梁固定孔22的數量可設置為5到10個,各個懸掛梁固定孔22沿懸掛梁2的主體方向等間距排列。
由上結構介紹可知:兩條懸臂1與懸掛梁2圍合成一個卡口,使用時,由于懸臂1可以在滑動槽21內沿懸掛梁主體方向以及沿懸掛梁主體方向的垂直方向滑動(也即是可以在滑動槽21內上下左右四個方向任意滑動),前述卡口便可以靈活根據建筑物構件尺寸調整大小,最大限度的與建筑物構件吻合。
此外,本實用新型的懸臂1的橫臂11也可以設計為圓弧狀以更好適應圓柱狀的建筑物構件。
本實用新型的使用方式如下:
具體使用時,滑動懸臂1,將建筑物構件套入卡口內,卡口大小調整恰當, 使其與建筑物構件盡量吻合,而后進行微調,使懸臂桿12上的懸臂通孔13要與懸掛梁固定孔22位置對應,最后使用固定螺桿同時穿過懸臂桿12上的懸臂通孔13要和懸掛梁上的懸掛梁固定孔22,栓緊螺桿,懸臂1在滑動槽21內不能滑動,整個安全帶懸掛固定裝置實現與建筑物構件的牢固可拆卸卡接。安全帶便可以方便的套掛在安全帶懸掛環3上。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