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無底板古琴,包括琴身、琴弦、雁足以及琴軫,其特征在于:所述琴身的承露部具有對應琴弦的弦眼,所述琴身的琴腹對應承露部設置有琴軫,所述琴軫軫孔與所述弦眼相對應,所述琴軫包括絨剅,所述琴弦一端穿入所述弦眼且通過絨剅與對應的琴軫連接,所述琴身的尾部龍吟處設置有弦槽,所述琴弦的另一端穿過弦槽,繞設在琴身琴腹固設的雁足弦部;
所述琴身琴腹還包括兩個納音,納音與琴身的方向一致,所述納音凸起方向背對琴腹;
所述琴身的橫截面結構為拱形結構,所述拱形結構的兩端與古琴的放置面平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無底板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兩個納音拉長并與琴身融為一體,在琴腹中間形成一個脊梁,在納音的兩邊各設一條與琴弦平行的低音梁和高音梁,低音梁、高音梁與納音相融合。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無底板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絨剅掛設在琴軫軫頸上,絨剅穿過琴軫軫孔,絨剅突出琴軫軫孔底部。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無底板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雁足固設在琴身琴腹上,雁足數目為兩個,所述雁足包括內雁足和外雁足。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無底板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琴身琴面上嵌有十三個徽位。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無底板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琴弦、琴軫以及弦眼的數量均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