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路燈,具體涉及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屬于電力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的發展越來越快,為了方便人們的生活,城市的道路上都設有照明設備,路燈是主要的照明設備,被廣泛用于小區以及各個人多的公園大道上,路燈為人們晚上照明,深受人們的喜愛。路燈被廣泛使用,人們對路燈的需求越來越大,而對路燈的研究也越來越多。
目前的路燈大部分都是采用時間控制器控制路燈開關,隨季節等因素變化縣市政局安排專人使用路燈終端遠程控制,依據路燈的開關時間做出調整,才能確保路燈的正常開關。在陰雨天氣等光度環境下,除非人工干涉,否則路燈按照時間控制開關,給行人帶來不便。并且,在路燈使用過程中,路燈全程保持同一個亮度,耗電量較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路燈無法自動開關和調節亮度的缺陷,提供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包括底座、路燈立桿、限位裝置、支撐桿、太陽能電池板、光敏感應系統、光電轉換器、連接桿、發光系統、蓄電池、控制系統和常規供電系統,所述底座的中部豎直設有所述路燈立桿,所述路燈立桿的上部設有所述限位裝置,所述限位裝置的邊側設有所述支撐桿,所述太陽能電池板通過所述支撐桿與所述路燈立桿連接,所述限位裝置的上方設有所述光電轉換器,所述限位裝置的下方設有所述光敏感應系統,所述路燈立桿的上部還設有所述連接桿,所述發光系統通過所述連接桿與所述路燈立桿連接,所述底座的內部設有所述蓄電池和所述控制系統,所述底座的邊側設有所述常規供電系統。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太陽能電池板與所述光電轉換器電性連接,所述光電轉換器與所述蓄電池電性連接。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光敏感應系統包括光敏傳感器和單片機,所述發光系統包括LED燈管和帶有熒光粉的燈罩,所述控制系統包括調控系統芯片和數據接收處理芯片,所述光敏感應系統和所述發光系統均與所述控制系統電性連接。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通過智能調控系統,利用其光敏感應智能實現光照強度與環境光度的最佳匹配,該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采用綠色能源太陽能為首選能源,常規電力作為輔助供電。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路燈立桿;3、限位裝置;4、支撐桿;5、太陽能電池板;6、光敏感應系統;7、光電轉換器;8、連接桿;9、發光系統;10、蓄電池;11、控制系統;12、常規供電系統。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包括底座1、路燈立桿2、限位裝置3、支撐桿4、太陽能電池板5、光敏感應系統6、光電轉換器7、連接桿8、發光系統9、蓄電池10、控制系統11和常規供電系統12,底座1的中部豎直設有路燈立桿2,路燈立桿2的上部設有限位裝置3,限位裝置3的邊側設有支撐桿4,太陽能電池板5通過支撐桿4與路燈立桿2連接,限位裝置3的上方設有光電轉換器7,限位裝置3的下方設有光敏感應系統6,路燈立桿2的上部還設有連接桿8,發光系統9通過連接桿8與路燈立桿2連接,底座1的內部設有蓄電池10和控制系統11,底座1的邊側設有常規供電系統12。
進一步的,太陽能電池板5與光電轉換器7電性連接,光電轉換器7與蓄電池10電性連接。光敏感應系統6包括光敏傳感器和單片機,發光系統9包括LED燈管和帶有熒光粉的燈罩,控制系統11包括調控系統芯片和數據接收處理芯片,光敏感應系統6和發光系統9均與控制系統11電性連接。
具體原理:該種可自動調光的路燈,在正常天氣下,通過路燈立桿2頂部安裝的太陽能電池板5,吸收太陽能,通過光電轉換器7,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給蓄電池10供電。在連續陰雨天氣或光照強度不足而導致蓄電量不足的情況下,由常規供電系統12提供輔助供電。光敏感應系統6中的光敏傳感器檢測到長期信號,通過單片機傳導給控制系統11中的數據接受處理芯片進行數據分析,調控系統芯片根據數據分析結果針對性的控制發光系統9的光度與明滅,從而實現該太陽能路燈的自動調光。
本發明一種可自動調光的太陽能路燈通過智能調控系統,利用其光敏感應智能實現光照強度與環境光度的最佳匹配,該種可自動調光路燈采用綠色能源太陽能為首選能源,常規電力作為輔助供電。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