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照明燈飾結構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象鼻型導軌燈。
背景技術:
隨著商業照明的發展,用戶對燈具的功能要求越來越多,對燈具的便攜性、造型構造等等多個方面都有了更多的要求,而目前市面上的燈具的結構特點較為單一,導軌燈的結構設計導致燈體不夠靈活,不能適應不同的環境,存在較多缺陷,無法滿足用戶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急待改進。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結構設計合理、造型構造獨特,具有新穎性,性能良好,靈活度高的象鼻型導軌燈。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包括支架和燈體;所述燈體為象鼻型結構;所述導軌燈還包括轉軸結構;所述支架和燈體通過轉軸結構活動連接;所述燈體相對于所述支架轉動;所述燈體上設有散熱裝置;所述導軌燈還包括發光部;所述發光部固定連接在所述燈體上。
進一步的是,所述燈體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設有多個散熱片;所述相鄰的散熱片之間形成散熱槽。
進一步的是,所述發光部包括殼框和透光板;所述殼框與所述底板固定連接;所述透光板與所述殼框固定連接;所述透光板與底板之間設有發光光源。
進一步的是,所述燈體還包括側板;所述側板上設有連接件;所述連接件與所述支架通過軸活動連接。
進一步的是,所述側板上還設有多個刻度線;所述刻度線指示所述支架相對所述燈體轉動的角度;每個刻度線的下方設有一個卡孔。
進一步的是,所述支架為U型結構;所述U型結構包括兩個豎桿和橫桿;所述豎桿的內壁設有滾珠;所述滾珠落入所述卡孔后,所述支架與燈體相對固定。
進一步的是,通過將所述滾珠卡扣在不同的卡孔中,所述支架相對于所述燈體轉動的角度不同。
進一步的是,所述支架相對于所述燈體轉動的角度為0至90度。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象鼻型導軌燈,包括支架和燈體;所述燈體為象鼻型結構;導軌燈還設有轉軸結構;支架和燈體通過轉軸結構活動連接;本實施例所述燈體上設有多個散熱片。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象鼻型導軌燈的結構設計合理、造型構造獨特,具有新穎性,性能良好,靈活度高。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一些附圖,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的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的實施例的燈體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的實施例的燈體的另一視覺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如圖1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的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如圖2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的實施例的燈體的結構示意圖;本實施例的象鼻型導軌燈,包括支架1和燈體2;所述燈體2為象鼻型結構;所述導軌燈還包括轉軸結構3;所述支架1和燈體2通過轉軸結構3活動連接;所述燈體2相對于所述支架1轉動;所述燈體2上設有散熱裝置;所述導軌燈還包括發光部4;所述發光部4固定連接在所述燈體2上。
如圖3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象鼻型導軌燈的實施例的燈體的另一視覺的結構示意圖;本實施例中,所述燈體2包括底板21;所述底板21上設有多個散熱片22;所述相鄰的散熱片22之間形成散熱槽23。
作為進一步的優選方案,本實施例中,所述發光部4包括殼框41和透光板42;所述殼框41與所述底板21固定連接;所述透光板42與所述殼框41固定連接;所述透光板42與底板21之間設有發光光源。
進一步的實施方案,所述燈體2還包括側板24;所述側板24上設有連接件25;所述連接件25與所述支架1通過軸活動連接。
本實施例中,所述側板24上還設有多個刻度線241;所述刻度線241指示所述支架1相對所述燈體2轉動的角度;每個刻度線241的下方設有一個卡孔242。
優選地,所述支架1為U型結構;所述U型結構包括兩個豎桿和橫桿;所述豎桿的內壁設有滾珠;所述滾珠落入所述卡孔242后,所述支架1與燈體2相對固定。
本實施例中,通過將所述滾珠卡扣在不同的卡孔242中,所述支架1相對于所述燈體2轉動的角度不同。示例性的,所述支架1相對于所述燈體2轉動的角度為0至90度。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象鼻型導軌燈,包括支架和燈體;所述燈體為象鼻型結構;導軌燈還設有轉軸結構;支架和燈體通過轉軸結構活動連接;本實施例所述燈體上設有多個散熱片。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象鼻型導軌燈的結構設計合理、造型構造獨特,具有新穎性,性能良好,靈活度高。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