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卡托拋光冶具,包括冶具本體(1)和卡托(7);其特征在于:所述冶具本體(1)包括卡帽放置槽(2)、卡托底部槽(3)、冶具槽(4)和倒角(5);所述冶具本體(1)上等距離設置有若干個冶具槽(4),冶具槽(4)的頂部和底部分別設置有卡帽放置槽(2)和卡托底部槽(3),所述冶具槽(4)的兩側邊與水平面的傾斜角度為78度,所述卡托(7)頂部設置有卡帽(6),卡托(7)與冶具槽(4)之間緊密連接,卡托(7)與卡帽(6)之間設有間隙,卡托(7)內部設置有卡片放置槽(8),且卡片放置槽(8)的兩側固定有三角托片(9)。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卡托拋光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冶具本體(1)的右下角設置有倒角(5)。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卡托拋光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冶具本體(1)的長度為300.00mm。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卡托拋光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冶具本體(1)的寬度為30.00mm。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卡托拋光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冶具本體(1)的高度為2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