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環保領域,具體涉及生活固體垃圾分類處理設備及處理工藝。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居住條件的改善所產生的生活垃圾與固體垃圾混合到一起,目前對于此類垃圾沒有一個有效的處理方式,處理效果差,容易引起二次污染。
技術實現要素:
根據上述闡述,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生活固體垃圾分類處理設備,可以對生活垃圾和固體垃圾的混合垃圾達到有效分離處理,環保循環利用。
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生活固體垃圾分類處理設備,包括依次連通在一起的水池、導流槽、污泥沉積水池和清水池,所述導流槽上先后設有固體垃圾分揀裝置、葉片螺旋式浮揀機,所述水池和固體垃圾分揀裝置之間設有垃圾傾倒處,所述葉片螺旋式浮揀機處還設有粉碎回收系統和沼氣發氣池,所述污泥沉積水池位于導流槽的末端,所述污泥沉水池和清水池之間依次設有污水過濾墻和清水渠。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固體垃圾分揀裝置的后方設有固體垃圾堆放場。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葉片螺旋式浮揀機與導流槽之間的夾角為銳角,與所述葉片螺旋式浮揀機之間設置有傳輸機系統,所述傳輸機系統與粉碎回收系統連接,所述粉碎回收系統通過粉碎回收傳輸系統與沼氣發氣池連接,所述沼氣發氣池通過沼氣出渣池斗與綜合型肥料加工廠連接。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污泥沉積水池通過泥漿泵也與綜合型肥料加工廠連接。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清水池中的水通過水泵進入水池。
生活固體垃圾分類處理工藝,包括以下步驟:S1、水池中的清水進入導流槽,垃圾車將垃圾傾倒進導流槽內的垃圾傾倒處,水流將垃圾沖到固體垃圾分揀裝置處進行分揀,分揀后的固體垃圾被送到固體垃圾堆放場;
S2、分揀過的其他垃圾進入葉片螺旋式浮揀機,垃圾中的葉片及其他有機物被浮揀出來后通過傳輸機系統進入粉碎回收系統,粉碎后通過粉碎回收傳輸系統進入沼氣發氣池進行發酵,發酵后的廢渣進入沼氣出渣池斗,然后再被運輸到綜合型肥料加工廠;
S3、經過浮揀后的污水通過導流槽進入污泥沉積水池,經過靜置沉積后,底部的污泥通過泥漿泵抽出污泥沉積水池,再經過靜置處理并風干,風干后進入上述綜合型肥料加工廠,上層的污水通過污水過濾墻進入清水渠,最后進入清水池;
S4、清水池中的水通過水泵再次進入水池,循環利用。
本發明提供的處理設備各部分之間配合,流程合理,通過流水進行垃圾處理,而且污水能夠循環處理。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所示,本發明提供了生活固體垃圾分類處理設備,包括依次連通在一起的水池、導流槽、污泥沉積水池和清水池,導流槽上先后設有固體垃圾分揀裝置、葉片螺旋式浮揀機。水池和固體垃圾分揀裝置之間設有垃圾傾倒處,固體垃圾分揀裝置的后方設有固體垃圾堆放場。葉片螺旋式浮揀機處還設有粉碎回收系統和沼氣發氣池,污泥沉積水池位于導流槽的末端,污泥沉水池和清水池之間依次設有污水過濾墻和清水渠。
本實施方式中,葉片螺旋式浮揀機與導流槽之間的夾角為銳角,與葉片螺旋式浮揀機之間設置有傳輸機系統,傳輸機系統與粉碎回收系統連接,粉碎回收系統通過粉碎回收傳輸系統與沼氣發氣池連接,沼氣發氣池通過沼氣出渣池斗與綜合型肥料加工廠連接。
污泥沉積水池通過泥漿泵也與綜合型肥料加工廠連接。
清水池中的水通過水泵進入水池。
本發明還提供了一種生活固體垃圾分類處理工藝,包括以下步驟:S1、水池中的清水進入導流槽,垃圾車將垃圾傾倒進導流槽內的垃圾傾倒處,水流將垃圾沖到固體垃圾分揀裝置處進行分揀,分揀后的固體垃圾被送到固體垃圾堆放場;
S2、分揀過的其他垃圾進入葉片螺旋式浮揀機,垃圾中的葉片及其他有機物被浮揀出來后通過傳輸機系統進入粉碎回收系統,粉碎后通過粉碎回收傳輸系統進入沼氣發氣池進行發酵,發酵后的廢渣進入沼氣出渣池斗,然后再被運輸到綜合型肥料加工廠;
S3、經過浮揀后的污水通過導流槽進入污泥沉積水池,經過靜置沉積后,底部的污泥通過泥漿泵抽出污泥沉積水池,再經過靜置處理并風干,風干后進入上述綜合型肥料加工廠,上層的污水通過污水過濾墻進入清水渠,最后進入清水池;
S4、清水池中的水通過水泵再次進入水池,循環利用。
本發明提供的處理設備各部分之間配合,流程合理,通過流水進行垃圾處理,而且污水能夠循環處理。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