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肥料加工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特別涉及一種肥料篩分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我國普遍采用以畜禽糞便等有機廢料作為主要原料加工肥料。在肥料加工完成后,需要通過篩分裝置進行篩分,以使肥料的顆粒符合標準要求。但是現有技術中的篩分機不適用于對肥料的篩分,需要通過人工進行篩分,導致效率低、工作量大。為此,設計一種結構簡單、篩分方便且效率高的篩分裝置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研究的方向之一。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結構簡單、篩分方便且效率高的肥料篩分裝置。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肥料篩分裝置,包括支架、滾筒、一段網狀篩分筒、二段網狀篩分筒、轉軸、支撐架、滾圈、滾輪、電機、第一出料斗和第二出料斗,所述滾筒設于支架上,所述滾筒的頭部一端設有進料斗,所述轉軸安裝于滾筒的尾部,所述轉軸通過支撐架安裝于支架上,所述滾圈安裝于滾筒的頭部外側,所述滾輪與滾圈相配合,所述電機與滾輪連接,所述電機安裝于支架上,所述一段網狀篩分筒設于滾筒的中部,所述二段網狀篩分筒設于滾筒的尾部,所述支架上分別設有與一段網狀篩分筒相對應的第一出料斗,以及與二段網狀篩分筒相對應的第二出料斗,且所述二段網狀篩分筒的網孔尺寸大于一段網狀篩分筒的網孔尺寸。
優選地,所述第一出料斗的下端還設有第一傾斜出料板,所述第二出料斗的下端還設有第二傾斜出料板。
優選地,所述支架上還設有扶欄。
優選地,所述支架的一端還設有爬梯。
優選地,所述滾筒傾斜的設于支架上。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本實用新型在使用時,通過進料斗向滾筒內添加肥料,通過電機帶動滾筒轉動,肥料在一段網狀篩分筒進行一次篩分,一次篩分的肥料通過第一出料斗排出,在二段網狀篩分筒進行二次篩分,二次篩分的肥料通過第二出 料斗排出,二次篩分的肥料重新進行篩選,以提高篩選精度,同時該裝置適用于肥料的篩選,且篩選效率高。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實用新型所述肥料篩分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1、支架,2、扶欄,3、滾筒,4、一段網狀篩分筒,5、二段網狀篩分筒,6、轉軸,7、支撐架,8、滾圈,9、滾輪,10、電機,11、進料斗,12、第一出料斗,13、第一傾斜出料板,14、第二出料斗,15、第二傾斜出料板,16、爬梯。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參閱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肥料篩分裝置,包括支架1、滾筒3、一段網狀篩分筒4、二段網狀篩分筒5、轉軸6、支撐架7、滾圈8、滾輪9、電機10、第一出料斗12和第二出料斗14。
所述滾筒3設于支架1上,所述滾筒3的頭部一端設有進料斗11,所述轉軸6安裝于滾筒3的尾部,所述轉軸6通過支撐架7安裝于支架1上。
所述滾圈8安裝于滾筒3的頭部外側,所述滾輪9與滾圈8相配合,所述電機10與滾輪9連接,所述電機10安裝于支架1上。在使用時,電機10帶動滾輪9轉動,滾輪9通過滾圈8帶動滾筒3轉動,以使物料在滾筒3內進行篩選。
所述一段網狀篩分筒4設于滾筒3的中部,所述二段網狀篩分筒5設于滾筒3的尾部,所述支架1上分別設有與一段網狀篩分筒4相對應的第一出料斗12,以及與二段網狀篩分筒5相對應的第二出料斗14,且所述二段網狀篩分筒5的網孔尺寸大于一段網狀篩分筒4的網孔尺寸。這樣一段網狀篩分筒4可以篩選出精細的物料,而二段網狀篩分筒5內主要是顆粒較大的物料,同時也摻雜一些顆粒較小的物料,可對二次篩分的肥料重新進行篩選,以提高篩選精度。
所述第一出料斗12的下端還設有第一傾斜出料板13,所述第二出料斗14的下端還設有第二傾斜出料板15。通過第一傾斜出料板13和第二傾斜出料板15可將肥料直接排至相應的皮帶輸送機構上。
所述支架1上還設有扶欄2。所述支架1的一端還設有爬梯16。工人可通過爬梯16上到支架1的平臺上,通過平臺2觀察滾筒的運行情況,也可以對設備進行維護。而扶欄2為工人的安全作業提供有利條件。
所述滾筒3傾斜的設于支架1上,這樣能更好的進行一次和二次篩分。
本實用新型在使用時,通過進料斗向滾筒內添加肥料,通過電機帶動滾筒轉動,肥料在一段網狀篩分筒進行一次篩分,一次篩分的肥料通過第一出料斗排出,在二段網狀篩分筒進行二次篩分,二次篩分的肥料通過第二出料斗排出,二次篩分的肥料重新進行篩選,以提高篩選精度,同時該裝置適用于肥料的篩選,且篩選效率高。
雖然結合附圖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但是專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內做出各種變形或修改,只要不超過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保護范圍,都應當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