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包括驅動組件的至少一個機動輪的車輛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在一個方面,提供一種車輛,所述車輛包括車輛主體部分、多個輪、馬達、傳動系、電源,和控制系統。至少一個輪是機動輪,并且具有限定所包含體積的外壁結構。馬達位于所包含體積內,并且包括定子和轉子。傳動系位于所包含體積內,并且可操作地將馬達連接到機動輪。電源位于所包含體積內。控制系統包括控制器,其位于所包含體積內,并從在外壁結構外部的用戶接口接收命令。當機動輪由馬達驅動時,控制器、電源和定子在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基本保持靜止。
【專利說明】具有包括驅動組件的至少一個機動輪的車輛
相關申請的交叉引用
[0001 ]本申請要求于2015年2月1日提交的美國臨時專利申請62/114,511號的優先權,其內容以其全文并入本文。
技術領域
[0002]本說明書總體上涉及機動車輛,并且具體涉及具有至少一個機動輪(motorizedwheel)的車輛。
【背景技術】
[0003]現有的人力驅動車輛(諸如自行車、滑板和滑板車)通常具有許多限制。例如,用戶使用這樣的車輛可行駛的距離受到用戶力量和耐力的限制。其結果是,較長的行程可能是不切實際的。此外,這些車輛在沒有進行大量和昂貴改裝的情況下通常不能由行動不便的用戶使用。其結果是,許多用戶經常選擇使用適于多種行程的現有機動車輛。
[0004]然而,現有的機動車輛也具有許多限制。這類車輛通常采用復雜的推進系統。這些推進系統可包括較大數量的組件。其結果是,這類現有的機動車輛的形式和尺寸會受到相當多的限制以便給這些組件中的每一個提供正確的放置。此外,這些組件會相當重,增加車輛的重量。其結果是,通常需要較大量的功率來單獨推進車輛,更不用說包括用戶或他們在旅程中可能要攜帶的任何物件。這些推進系統的復雜性也會使得維修組件相當困難和昂貴。通常情況下,整個車輛必須停止服務以便進行修理,使得用戶不能使用他們的車輛直到維修完成。
【發明內容】
[0005]根據一種實施方式,提供一種車輛,包括:多個輪,其中所述輪中的至少一個是機動輪;設置到機動輪內部的馬達,當機動輪旋轉時所述馬達保持靜止;耦聯到馬達并設置到機動輪內部的傳動系,傳動系配置用于將功率從馬達傳遞到機動輪;適于馬達的電源;和適于馬達的控制系統。
[0006]根據一些實施方式,控制系統包括設置在機動輪內部的控制器和用于接合所述控制器的用戶接口。控制系統可控制下述中的至少一個:啟動和停止馬達、馬達的轉速、馬達的方向和由馬達提供給機動輪的功率。
[0007]根據一些實施方式,電源設置到機動輪的內部。
[0008]根據一些實施方式,電源是可再充電的。充電端口可設置在機動輪的內部并且當機動輪旋轉時保持靜止。電源可包括至少一個電池。
[0009]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用戶接口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致動器,其配置成手動啟用和禁用來自適于馬達的電源的功率;以及配置成與控制器無線通信的便攜式電子設備。致動器可包括按鈕和開關中的一個。便攜式電子設備可包括無線通信設備。所述無線通信設備可包括配置成通過無線電頻率與控制器進行通信的遙控設備。
[0010]根據一些實施方式,機動輪包括罩套,所述罩套包括配置成耦聯到彼此以便將馬達和傳動系保持在機動輪內部的至少兩個罩套部分。機動輪可包括耦聯到所述罩套的輪胎,并且罩套進一步配置成將輪胎保持到機動輪。
[0011]根據一些實施方式,車輛可以是下述中的任何一個:高爾夫球車、移動性車輛(mobility vehicle)、老年護理車、高卡車(go-cart)、電動車、四輪摩托車和滑板。
[0012]根據一些實施方式,提供一種車輛,并且所述車輛包括車輛主體部分、可旋轉地連接到車輛主體部分的多個輪、馬達、傳動系、適于馬達的電源,以及控制系統。至少一個輪是機動輪,其具有限定所包含體積的外壁結構。馬達位于機動輪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馬達包括定子和轉子。傳動系位于機動輪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傳動系可操作地將馬達連接到機動輪以便允許通過馬達驅動機動輪。適于馬達的電源位于機動輪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控制系統適于馬達并包括控制器。控制器位于機動輪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所述控制器配置成從機動輪外壁結構外部的用戶接口接收命令。當機動輪由馬達驅動時,控制器、電源和定子在機動輪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保持基本靜止。
[0013]在另一方面,車輛設置有機動輪,其中所述機動輪限定所包含體積。在所包含體積內設置馬達和傳動系。機動輪、馬達和傳動系可作為一個單元全部從車輛的其余部分移除,可選地不需要工具(即不使用工具)。可選地,其它組件可設置在輪的所包含體積內,諸如一個或多個電源(例如電池組)和控制器。
【附圖說明】
[0014]為了更好地理解本文所述的各種實施方式,以及為了更清楚地示出它們可如何付諸實施,現在將僅僅通過示例的方式參照附圖,其中:
[0015]圖1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具有機動輪的車輛的后部透視圖;
[0016]圖2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1所示車輛的放大的后部透視圖;
[0017]圖3A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機動輪的前部透視圖;
[0018]圖3B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機動輪的后部透視圖;
[0019]圖4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3A和圖3B所示機動輪的分解視圖;
[0020]圖5A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3A和圖3B所示機動輪的內部組合件;
[0021]圖5B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3A和圖3B所示機動輪的剖視圖;
[0022]圖6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3A和圖3B所示機動輪的馬達、傳動系和控制器的前部透視圖;
[0023]圖7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6所示的馬達、傳動系和控制器的后部透視圖;
[0024]圖8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3A和圖3B所示機動輪的馬達、傳動系、控制器和罩套部分的前部透視圖;
[0025]圖9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圖3A和圖3B所示機動輪的馬達、傳動系和控制器的前部透視圖,并且其中更清楚地示出耦聯到所述控制器的支架;
[0026]圖10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遙控裝置;
[0027]圖11描繪根據非限制性實施方式的具有多于一個機動輪的移動性車輛;以及
[0028]圖12描繪圖1中所示車輛的變型,其中機動輪被移除。
【具體實施方式】
[0029]本文描述的是具有至少一個機動輪的車輛。具體地,馬達位于至少一個輪的內部,并且在輪旋轉的同時保持靜止(例如,馬達具有定子和轉子,并且當轉子圍繞其自身軸線旋轉以驅動所述輪時,所述定子保持靜止,在這個意義上靜止是指定子不隨輪轉動)。應當指出的是,馬達確實或者當然可相對于車輛在其上驅動的地面表面移動,但仍為了本公開的目的考慮到保持靜止,在這個意義上是指它不隨輪旋轉,即使它位于輪內。也位于至少一個車輪內部的傳動系耦聯到馬達,并且配置成將功率從至少一個馬達傳遞到至少一個輪。還提供適于馬達的電源和控制系統。
[0030]應當理解的是,為了本公開的目的,語言“X、Y和Z中的至少一個”和“X、Y和Z中的一個或多個”可被解釋為只有X,只有Y,只有Ζ,或者Χ、Υ和Z中的兩項或多項的任意組合(例如,ΧΥΖ、ΧΥΥ、ΥΖ、ΖΖ)。
[0031]還應當理解的是,術語“耦聯”、“親聯的”、“連接”、“連接的”并不限于所描述組件之間的直接配合,但也考慮到使用中間組件來實現連接或耦聯。
[0032]此外,為了本公開的目的,應該理解的是,術語“緊固件”指用于實現所描述組件之間所需連接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裝置、一個或多個機構或方式。
[0033]此外,為了方便起見,所描述組件之間的電連接已在圖中省略掉。
[0034]圖1描繪車輛100,其具有常規輪(即無動力的輪)105和機動輪110。盡管車輛100被描繪為滑板車,但可設想到其它類型的輪式車輛。例如,車輛100可包括高爾夫球車、移動性車輛(諸如圖11中所示的移動性車輛400)、老年護理車、高卡車、電動車、四輪摩托車和滑板,諸如越野滑板。此外,車輛100的輪式結構不限于單個機動輪或至少一個常規輪。根據一些實施方式,車輛100包括多于一個的機動輪,諸如機動輪110。例如,車輛100包括兩個或更多個機動輪。根據一些實施方式,車輛100不包括常規輪,諸如常規輪105。例如,車輛100可包括具有兩個機動輪的自行車。
[0035]如圖1和圖2中所示,車輛100還包括踏板115、豎管120和耦聯到豎管120的車把手125a、125b。踏板115、豎管120和車把手125a、125b—起構成車輛主體部分199。踏板115耦聯到豎管120、常規輪105和機動輪110。也耦聯到踏板115的輪罩130設置成在機動輪110旋轉期間防止用戶不慎觸及機動輪110。車輛100還包括用戶接口 135,其在下文進一步論述。
[0036]參照圖3A、圖3B和圖4,機動輪110包括輪胎140、配置成保持輪胎140的罩套145、軸承保持器150a和150b、主軸155和內部組合件160。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罩套145包括至少兩個罩套部分,其中每個罩套部分配置成與罩套部分中的另一個耦聯以便將馬達和組合件(下文描述)保持在至少一個機動輪內部,諸如機動輪110內部。例如,如圖4所描繪的那樣,罩套145包括兩個部分,第一罩套部分145a和第二罩套部分145b(在本文也稱為罩套部分145a、145b)耦聯到彼此以包圍內部組合件160。在所描繪的實施方式中,罩套部分145a、145b由緊固件165耦聯到彼此。但是,可設想到用于將罩套部分145a、145b耦聯到彼此以便保持內部組合件160的任何合適的方法或裝置。例如,罩套部分145a、145b可設置有允許罩套部分145a、145b耦聯到彼此的互補配合部分。例如,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第一罩套部分145a具有周向突起,其可由第二罩套部分145b上的互補周向通道可滑動地接收。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第一罩套部分145a設置有周向螺紋,其配置成與設置在第二罩套部分145b上的互補周向螺紋接合。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罩套部分145a、145b分別設置有互補配合部分,使得第一罩套部分145a能夠卡扣配合到第二罩套部分145b。此外,雖然罩套145被描繪為具有兩個部分,即罩套部分145a、145b,但可設想到用于將內部組合件160保持在機動輪110內部的任何方法或裝置。套罩145提供外壁結構,其限定其它組件保持在其內的所包含體積。
[0037]此外,輪胎140可包括任何合適的材料,用于給機動輪110提供沿表面行進所需的牽引力和支撐。例如,輪胎140可包括一種或多種橡膠和塑料。
[0038]雖然機動輪110的所描繪的實施方式包括輪胎140,但是根據一些實施方式,機動輪110配置成使得可在沒有輪胎140的情況下提供所需的牽引力和支撐。
[0039]如圖5A和圖5B中所示,內部組合件160包括馬達170(其也可被稱為驅動馬達)和傳動系175。驅動馬達170和傳動系175兩者設置到機動輪110的內部(即驅動馬達170和傳動系175兩者可位于由罩套145所形成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此外,馬達170配置成當機動輪110旋轉時保持靜止(S卩,如上所述,馬達具有定子和轉子,并且當轉子圍繞其自身軸線轉動以驅動機動輪110時,定子保持靜止,在這個意義上靜止是指定子不隨機動輪110轉動)。應當指出的是,馬達170確實或者當然可相對于地面表面移動,因為馬達保持在驅動的車輛上,因此使得馬達相對于地面表面不是靜止的,但為了本公開的目的認為馬達170仍保持靜止,在這個意義上是指即使它在車輪內也不隨輪旋轉。換言之,馬達170(特別是定子)不隨機動輪110旋轉,而是當機動輪110由馬達170驅動旋轉時保持在大致相同的位置下。例如,如圖7中所描繪的那樣,馬達170通過緊固件185耦聯到馬達板180,其也可被稱為內部靜止支撐結構180。馬達板180在機動輪110旋轉期間保持靜止。在所描繪的實施方式中,馬達170包括電動的無線電控制的馬達。然而,馬達170可以是適于驅動機動輪110的旋轉以便旋轉并能夠被保持到機動輪110內部的任何馬達。
[0040]馬達170的定子可被認為是除了轉子之外的所有部分(S卩,它可被認為是馬達170的非旋轉部分的總和)。轉子可被認為是馬達170的旋轉部分的總和。因此在圖7中,定子以171示出,并且除其它之外包括馬達殼體,而轉子以172示出并且除其它之外包括馬達的輸出軸。在本公開中,可以不同的方式表述在機動輪110的操作期間馬達170保持靜止。然而,其將被理解成意味著在機動輪110的操作期間定子(即馬達的非旋轉部分)保持靜止。
[0041]傳動系175將功率從馬達170傳輸到機動輪110,并且位于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如圖5A至圖8中所示,傳動系175可包括馬達皮帶輪190、第一中間皮帶輪192、第二中間皮帶輪208、安裝到輸出軸220的輸出皮帶輪205、第一皮帶195和第二皮帶210。第一中間皮帶輪192和第二中間皮帶輪208安裝在同一根軸上(未示出)。其結果是,第一中間皮帶輪192可驅動第二中間皮帶輪208。此外,輸出軸220例如通過孔230中的緊固件(參見圖5B)經由凸緣225固定地安裝到罩套145(具體地,罩套部分145a)。
[0042]在操作中,馬達皮帶輪190經由第一皮帶195驅動第一中間皮帶輪192的旋轉。第一中間皮帶輪192然后經由第二皮帶210驅動第二中間皮帶輪208和輸出皮帶輪205—起旋轉。輸出軸220隨第二中間皮帶輪208旋轉。此外,輸出軸220經由軸承215圍繞固定的主軸155旋轉。由于輸出軸220被固定地安裝到罩套145,罩套145以及附連的輪胎140隨輸出軸220旋轉。
[0043]應當理解的是,傳動系175并不限于所描述的實施方式。相反,可設想到將功率從馬達170傳遞到機動輪110的傳動系175的任何配置。
[0044]參照圖5A,車輛100還包括適于馬達170的在外壁結構所包含體積內的電源235。在所描繪的實施方式中,電源235設置到機動輪110的內部,并且形成內部組合件160的一部分。如所描繪的那樣,電源235由板240保持,其例如通過緊固件245耦聯到馬達板180。電源235的位置并不限于機動輪110的內部。例如,根據一些實施方式,電源235設置到機動輪110的外部。
[0045]電源235可包括至少一個電池。在所描繪的實施方式中,電源235是包括多個電池的電池組。此外,電源235可以是可再充電的。根據一些實施方式,車輛100還包括適于電源235的充電端口 250 (圖5)。充電端口 250可設置到機動輪110的內部并且當機動輪110旋轉時保持靜止。
[0046]應當理解的是,電源235并不限于電池組,并且可設想到適用于馬達170的任何電源。
[0047]參照圖1和圖5至圖9,提供適于馬達170的控制系統255(示例性組件在圖1中概述)。根據一些實施方式,控制系統255控制下述中的一個或多個:啟動和停止馬達170、馬達170的轉速、馬達170的方向和由馬達170提供給機動輪110的功率。
[0048]根據所描繪的實施方式,控制系統255包括:控制器260(圖5至圖9),其設置在機動輪110的內部并保持在罩套145內(即控制器260位于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以及用于接合控制器260的用戶接口 265,其中用戶接口 265在外壁結構的外部。
[0049]如所描繪的那樣,控制器260相對于馬達170位于本地且電耦聯到馬達170和電源235。為了方便起見,沒有示出控制器260、馬達170和電源235之間的電連接。如圖9中所示,控制器260可耦聯到支架270,其耦聯到馬達板180。
[0050]用戶接口265可包括下述中的一個或多個:致動器(諸如圖1中所示的致動器280),其配置成手動啟用和禁用來自適于馬達170的電源的功率;以及配置成與控制器260無線通信的便攜式電子設備。致動器280可包括按鈕或開關,以便手動地啟用和禁用適于馬達170的電源235。便攜式電子設備可以是無線通信設備,所述無線通信設備可以是配置成通過無線電頻率(RF)與控制器260進行通信的遙控設備。例如,用戶接口 265可包括圖10中所示的遙控裝置285。遙控裝置285具有通斷(0N/0FF)開關290,顯示器295和旋轉盤300,用于提供由電源235提供給馬達170的功率的選擇性控制。便攜式電子設備還可包括移動計算裝置、便攜式計算設備、平板計算設備、膝上型計算設備、PDA(個人數字助理)裝置、蜂窩電話、智能電話等中的一個。因此,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控制器260配置成從用戶接口 265接收命令,但用戶接口 265不是由與車輛100相同的商業實體提供給顧客。換言之,在一些實施方式中,車輛100包括其自身的用戶接口265。在一些實施方式中,車輛100沒有附帶其自身的用戶接口 265,因為預計用戶將自己提供。還在其它實施方式中,車輛100可附帶其自身的用戶接口,并且可具有控制器,其能夠從由用戶提供的用戶接口接收命令。
[0051 ]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用戶接口 265配置成給用戶提供來自機動輪110的技術數據,例如功率使用和速度。例如,技術數據可由顯示器295來提供。
[0052]如以上所論述的那樣,可設想到具有多于一個輪,此外具有多于一個機動輪的車輛。例如,移動性車輛400(在圖11中示出)包括四個輪,第一常規輪405a、第二常規輪405b(本文中也稱為輪405a、405b)和第一機動輪410a和第二機動輪410b(本文中也稱為輪410a、410b)。第一機動輪410a和第二機動輪410b包括類似于機動輪110的特征和組件。然而,第一機動輪410a和第二機動輪410b可被進一步修改以適于移動性車輛應用。例如,第一機動輪410a和第二機動輪410b的直徑比機動輪110要大。移動性車輛400進一步包括車座415和轉向組合件420。
[0053]根據一些實施方式,第一機動輪410a和第二機動輪410b配置成獨立地受到控制。例如,車輛400可配置成使得在機動輪410a、410b的操作期間針對第一機動輪410a提供給馬達的功率量可不同于針對第二機動輪410b提供給馬達的功率量。例如,當車輛400進行轉彎時,最靠近轉彎中心的輪(即內側輪)可以比外側輪更低的速度驅動,因為在轉彎過程中內側輪比外側輪行進得少。根據一些實施方式,車輛400還包括配置成控制機動輪410a、410b中每一個的中央控制系統(未示出)。
[0054]根據一些實施方案,每個輪405a、405b、410a和410b都是機動化的。例如,根據一些實施方式,每個輪405a、405b、410a和410b以與機動輪110相同的方式配置。
[0055]具有至少一個機動輪可提供優于不具有至少一個機動輪的現有的人力驅動車輛的一定優勢。例如,具有至少一個機動輪可使得行動不便的人使用下述車輛,所述車輛通常在沒有顯著重新改裝的情況下不能由行動不便的人使用,諸如自行車、滑板車和滑板。此夕卜,由于功率由馬達而不是人來提供,這種車輛的用戶能夠比純粹人力行進更遠距離和更長時間。
[0056]此外,具有至少一個機動輪的車輛可具有優于現有機動車輛的一定優勢。例如,具有相對于輪位于本地的馬達和傳動系提供不太復雜、更緊湊的推進系統。相比較而言,現有的機動車輛通過復雜的、集中式推進系統將動力提供給輪。這種集中式推進系統通常相當重,并且限制車輛的整體大小和形狀,以便適當地保持這樣的推進系統。其結果是,所述機動車輛的維修和修理可以較不繁瑣。例如,根據一些實施方式,如果一個機動輪的馬達發生故障,則該機動輪可容易地用另一機動輪替換下來,迅速恢復將功率供應到車輛,同時修理出現故障的馬達。與此相反,對于現有的機動車輛,修理馬達通常需要更大量的工作,其中車輛不能使用,直到修理工作完成。此外,使得在機動輪旋轉的同時保持馬達靜止降低馬達與其它組件連接的復雜性,因為在相關組件的配置中并不需要將馬達運動考慮在內。
[0057]參照圖12,其示出圖1中所示實施例的一個變型,示出機動輪110可容易地從車輛主體部分199移除。例如,主軸155的兩個端部可帶有螺紋并且可穿過踏板115中的主軸接收孔201。主軸155的從孔201的外端部延伸出來的端部可通過翼形螺母202保持在位。為了移除輪110,用戶可簡單地移除兩個翼形螺母202并且使得輪110橫向滑動直到主軸155的一端部從相關聯的孔201出來。隨后輪110可稍微成一定的角度并大致橫向滑動以便將第二主軸端部從第二孔201移除。通過使得輪110可容易地移除,當車輛100停在公共區域內時輪110可容易地被移除,使得車輛100的剩余部分對于盜賊而言可能產生少得多的盜竊意愿,因為在所示的實施例中,通過輪110被移除,所有的馬達170、控制器260、傳動系175和電源235都被移除。即使在輪110中提供更少組件的實施例中,有利的是通過使得機動輪110能夠從車輛主體部分199移除來防盜。對于輪110而言特別有利的是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例如,通過翼形螺母202、快速釋放機構(未示出)或任何其它合適的結構)可移除。
[0058]本領域內的技術人員將理解的是,還存在可能的更多替代實施方式和變型,并且上述實施例僅僅是一個或多個實施方式的示例。因此范圍僅由所附的權利要求來限定。
【主權項】
1.一種車輛,包括: 車輛主體部分; 可旋轉地連接到車輛主體部分的多個輪,其中所述輪中的至少一個是機動輪,其中所述機動輪具有限定所包含體積的外壁結構; 馬達,其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其中馬達包括定子和轉子; 傳動系,其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傳動系可操作地將馬達連接到機動輪以便允許由馬達驅動機動輪; 適于馬達的電源,其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以及適于馬達的包括控制器的控制系統,其中所述控制器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 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從用戶接口接收命令,所述用戶接口在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外部, 其中當機動輪由馬達驅動時,所述控制器、電源和定子在機動的輪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基本上保持靜止。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能夠從車輛主體部分移除。3.根據權利要求1和2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是可再充電的。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是可再充電的電池組。5.根據權利要求3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適于電源的充電端口,其中所述充電端口位于所述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并且當機動輪由馬達驅動時所述充電端口在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基本上保持靜止。6.根據權利要求2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戶接口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致動器,其配置成手動地啟用和禁用從電源傳遞到馬達的功率;以及配置成與控制器無線通信的便攜式電子設備。7.根據權利要求2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戶接口包括智能電話。8.根據權利要求6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配置成通過無線電頻率信號與控制器進行通信。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的外壁結構是罩套的一部分,所述罩套包括至少兩個罩套部分,并且其中所述機動輪進一步包括安裝到罩套的輪胎。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包括主軸和可旋轉地安裝到主軸上的輸出軸,所述主軸基本上是固定的并且由主體部分支撐,其中罩套部分中的一個安裝到輸出軸,并且其中罩套部分中的另一個與所述罩套部分中的一個連接并可旋轉地支撐在主軸上,其中所述機動輪還包括由主軸支撐的內部靜止支撐結構,其中所述馬達、傳動系、電源和控制器被支撐在內部靜止支撐結構上。11.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是下述的一種:高爾夫球車、移動性車輛、老年護理車輛、高卡車、電動車、四輪摩托車、滑板和滑板車。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系包括安裝到轉子上以便隨其旋轉的馬達皮帶輪、第一中間皮帶輪、位于與第一中間皮帶輪相同的軸上的第二中間皮帶輪、安裝到所述輸出軸的輸出皮帶輪、將馬達皮帶輪與第一中間皮帶輪可操作地連接的第一環形驅動構件,以及將第一中間皮帶輪與輸出皮帶輪可操作地連接的第二環形驅動構件。13.根據權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在無需工具的情況下能夠從車輛主體部分移除。14.一種車輛,包括: 車輛主體部分; 多個輪,其中至少一個輪是機動輪,其中所述機動輪具有限定所包含體積的外壁結構; 馬達,其設置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 傳動系,其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傳動系可操作地將馬達連接到機動輪; 適于馬達的電源,其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以及適于馬達的包括控制器的控制系統,其中所述控制器位于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所包含體積內, 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從用戶接口接收命令,所述用戶接口在機動輪的外壁結構的外部。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設置到機動輪的內部。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是可再充電的。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適于電源的充電端口,其中所述充電端口設置在機動輪的內部并且當機動輪旋轉時保持靜止。18.根據權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戶接口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致動器,其配置成手動地啟用和禁用來自適于馬達的電源的功率;以及配置成與控制器無線通信的便攜式電子設備。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動器包括按鈕和開關中的一個。20.根據權利要求18至19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是無線通信設備。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無線通信設備是配置成通過無線電頻率與控制器進行通信的遙控裝置。22.根據權利要求14至21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包括罩套,所述罩套包括至少兩個罩套部分,所述至少兩個罩套部分配置成耦聯到彼此以便將馬達和驅動組合件保持在機動輪的內部。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還包括耦聯到罩套的輪胎,并且罩套進一步配置成將輪胎保持到機動輪。24.根據權利要求14至2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包括至少一個電池。25.根據權利要求14至24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是下述中的一種:高爾夫球車、移動性車輛、老年護理車、高卡車、電動車、四輪摩托車和滑板。26.根據權利要求14至25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統控制下述中的至少一個:啟動和停止馬達、馬達的轉速、馬達的方向以及由馬達提供給機動輪的功率。27.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能夠從車輛主體部分移除。28.根據權利要求27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輪能夠在無需工具的情況下從車輛主體部分移除。
【文檔編號】B62M7/12GK105857502SQ201610086293
【公開日】2016年8月17日
【申請日】2016年2月15日
【發明人】M·馬特科維奇
【申請人】快樂活運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