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葉菜土下鏟根收獲機,屬于農業機械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當前我國在葉菜收獲機方面是:采用人工鏟菜、斗土、裝框作業,作業工序多,作業費用高,不利于葉菜的規模生產,直接影響到葉菜生產效益。
因此,現亟需一種葉菜收獲機,一次完成振動鏟菜、菜土分離、輸送、分流、裝框五道作業工序,解決葉菜收獲的問題,提高作業質量,降低葉菜收獲作業成本,減輕勞動強度,提高葉菜種植效益。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葉菜土下鏟根收獲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葉菜土下鏟根收獲機,包括機架,在所述的機架的后上方設置扶把和發動機,在發動機上設有皮帶輪一和主傳動皮帶;
在所述的機架的下方設置行走履帶裝置、變速箱、及由兩個升降下支座、兩個升降油缸組成的升降裝置;
在所述的機架的上前方設有由下傳動軸支座、下傳動軸、皮帶輪三、上傳動皮帶及皮帶輪二組成的傳動裝置;
在所述的機架的中間上方兩側放置了兩個菜框;
底板的上方設置兩個側板;
在底板的下方分別設有兩個上支座、兩個上支架和兩個支板,在支板的下面設有由限深輪軸和限深輪構成的限深裝置;
在側板的上面設置了由分流擋板和輸送主動輥構成分流裝置,在輸送主動輥的右端面設置被動鏈輪;
在側板的中間設有支撐輪,在側板的底端連接了輸送被動輥,在輸送主動輥和輸送被動輥上設置尼龍質輸送帶,從而形成輸送裝置;
在側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振動臂支座和撥菜輪軸,在撥菜輪軸上連接有有皮帶輪六、橡膠質撥菜葉片和撥菜輪傳動皮帶構成的撥菜裝置;
在側板的前上端兩側各設有支座,在兩側振動臂支座上分別設置振動臂中間軸,在振動臂中間軸兩側分別連接振動臂,在振動臂的下面連接了由連接板、圓鋼質柵條和三角形振動鏟構成的鏟菜裝置,振動臂的上部與振動臂上軸連接;
在支座上設置上傳動軸,在上傳動軸上安裝由兩個偏心軸承、皮帶輪五、主動鏈輪、鏈條、皮帶輪四和兩個連桿組成的偏心裝置;
其中,所述的發動機、變速箱、傳動裝置、鏟菜裝置、輸送裝置、升降裝置、偏心裝置、撥菜裝置、分流裝置與限深裝置集于一體,從而實現一次完成振動鏟菜、菜土分離、輸送、分流、裝框五道作業工序。
所述的發動機驅動變速箱、行走履帶裝置前進作業時,皮帶輪一通過主傳動皮帶驅動皮帶輪二和下傳動軸轉動,然后由皮帶輪三、上傳動皮帶驅動皮帶輪四、上傳動軸轉動,上傳動軸左側的皮帶輪五通過撥菜輪傳動皮帶帶動皮帶輪六轉動,驅動撥菜輪軸和撥菜葉片轉動;
上傳動軸右側的主動鏈輪通過鏈條帶動被動鏈輪和輸送主動輥轉動,驅動輸送帶和輸送被動輥轉動;
上傳動軸通過偏心軸承和連桿推動振動臂上軸繞振動臂中間軸擺動,振動臂上軸在擺動過程中推動振動臂前后往復擺動,振動臂的下部驅動振動鏟在地表以下兩厘米進行鏟菜作業,鏟下來的菜在柵條前后往復振動作用下將菜根上的土分離落地,分離后的菜在逆時針旋轉撥菜葉片的推動下進入到輸送帶上,然后向后上方輸送,當輸送到分流擋板位置時,收獲的菜從中間被分開集中到兩側,當菜脫離輸送帶后自然下落到菜框內。
所述的柵條與水平線夾角a在22°-28°范圍內;振動鏟與水平線夾角b在10°-14°范圍內。
所述的輸送帶與水平線夾角c在28°-32°范圍內。
所述的分流擋板的前面尖角d在65°-75°范圍內,分流擋板的后面兩側圓弧半徑r在900毫米-1000毫米范圍內。
所述的上傳動軸的中心線與偏心軸承的中心線偏距在10毫米-20毫米范圍內。
本發明可廣泛用于葉菜收獲作業,集發動機、變速箱、傳動裝置、鏟菜裝置、輸送裝置、升降裝置、偏心裝置、撥菜裝置、分流裝置與限深裝置集于一體,可一次完成振動鏟菜、菜土分離、輸送、分流、裝框五道作業工序,可有效解決葉菜收獲機械化的問題,替代人工收菜作業,提高作業效率,提高作業質量,降低葉菜收獲作業成本,減輕勞動強度,增加菜農的種植效益,有利于菜農規模化種植蔬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整體結構側視圖;
圖2為本發明實施例整體結構俯視圖。
圖中:1、振動臂,2、皮帶輪六,3、撥菜輪軸,4、撥菜葉片,5、振動臂中間軸,6、撥菜輪傳動皮帶,7、振動臂支座,8、振動臂上軸,9、連桿,10、上傳動軸,11、支座,12、偏心軸承,13、皮帶輪五,14、主動鏈輪,15、皮帶輪四,16、鏈條,17、上傳動皮帶,18、側板,19、被動鏈輪,20、輸送主動輥,21、上支座,22、下傳動軸,23、皮帶輪三,24、下傳動軸支座,25、皮帶輪二,26、扶把,27、發動機,28、皮帶輪一,29、主傳動皮帶,30、機架,31、行走履帶裝置,32、變速箱,33、升降下支座,34、升降油缸,35、上支架,36、支撐輪,37、支板,38、限深輪,39、限深輪軸,40、底板,41、輸送帶,42、輸送被動輥,43、柵條,44、連接板,45、振動鏟,46、分流擋板,47、菜框。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至圖2所示為一種葉菜土下鏟根收獲機,包括機架30,在所述的機架30的后上方設置扶把26和發動機27,在發動機27上設有皮帶輪一28和主傳動皮帶29;
在所述的機架30的下方設置行走履帶裝置31、變速箱32、及由兩個升降下支座33、兩個升降油缸34組成的升降裝置;當升降油缸34伸出時,前面工作部件被升起,便于機組路上行走或地頭拐彎;當升降油缸34縮回時,前面工作部件被落到地上,便于機組田間作業;
在所述的機架30的上前方設有由下傳動軸支座24、下傳動軸22、皮帶輪三23、上傳動皮帶17及皮帶輪二25組成的傳動裝置;
在所述的機架30的中間上方兩側放置了兩個菜框47;
底板40的上方設置兩個側板18;
在底板40的下方分別設有兩個上支座21、兩個上支架35和兩個支板37,在支板37的下面設有由限深輪軸39和限深輪38構成的限深裝置;在支板37上連接了限深輪軸39,在限深輪軸39上連接了限深輪38,通過調整支板孔的高低連接位置,可以控制振動鏟45工作入土深度;
在側板18的上面設置了由分流擋板46和輸送主動輥20構成分流裝置,在輸送主動輥20的右端面設置被動鏈輪19;
在側板18的中間設有支撐輪36,在側板18的底端連接了輸送被動輥42,在輸送主動輥20和輸送被動輥42上設置尼龍質輸送帶41,從而形成輸送裝置;
在側板18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振動臂支座7和撥菜輪軸3,在撥菜輪軸3上連接有有皮帶輪六2、橡膠質撥菜葉片4和撥菜輪傳動皮帶6構成的撥菜裝置;
在側板18的前上端兩側各設有支座11,在兩側振動臂支座7上分別設置振動臂中間軸5,在振動臂中間軸5兩側分別連接振動臂1,在振動臂1的下面連接了由連接板44、圓鋼質柵條43和三角形振動鏟45構成的鏟菜裝置,振動臂1的上部與振動臂上軸8連接;
在支座11上設置上傳動軸10,在上傳動軸10上安裝由兩個偏心軸承12、皮帶輪五13、主動鏈輪14、鏈條16、皮帶輪四15和兩個連桿9組成的偏心裝置;
其中,所述的發動機、變速箱、傳動裝置、鏟菜裝置、輸送裝置、升降裝置、偏心裝置、撥菜裝置、分流裝置與限深裝置集于一體,從而實現一次完成振動鏟菜、菜土分離、輸送、分流、裝框五道作業工序。
使用時:所述的發動機27驅動變速箱32、行走履帶裝置31前進作業時,皮帶輪一28通過主傳動皮帶29驅動皮帶輪二25和下傳動軸22轉動,然后由皮帶輪三23、上傳動皮帶17驅動皮帶輪四15、上傳動軸10轉動,上傳動軸10左側的皮帶輪五13通過撥菜輪傳動皮帶6帶動皮帶輪六2轉動,驅動撥菜輪軸3和撥菜葉片4轉動;
上傳動軸10右側的主動鏈輪14通過鏈條16帶動被動鏈輪19和輸送主動輥20轉動,驅動輸送帶41和輸送被動輥42轉動;
上傳動軸10通過偏心軸承12和連桿9推動振動臂上軸8繞振動臂中間軸5擺動,振動臂上軸8在擺動過程中推動振動臂1前后往復擺動,振動臂1的下部驅動振動鏟45在地表以下兩厘米進行鏟菜作業,鏟下來的菜在柵條43前后往復振動作用下將菜根上的土分離落地,分離后的菜在逆時針旋轉撥菜葉片4的推動下進入到輸送帶41上,然后向后上方輸送,當輸送到分流擋板46位置時,收獲的菜從中間被分開集中到兩側,當菜脫離輸送帶后自然下落到菜框47內。
如圖1和圖2所示:所述的柵條43與水平線夾角a在22°-28°范圍內;振動鏟45與水平線夾角b在10°-14°范圍內。所述的輸送帶41與水平線夾角c在28°-32°范圍內。所述的分流擋板46的前面尖角d在65°-75°范圍內,分流擋板46的后面兩側圓弧半徑r在900毫米-1000毫米范圍內。所述的上傳動軸10的中心線與偏心軸承12的中心線偏距在10毫米-20毫米范圍內。
本發明可廣泛用于葉菜收獲作業,集發動機、變速箱、傳動裝置、鏟菜裝置、輸送裝置、升降裝置、偏心裝置、撥菜裝置、分流裝置與限深裝置集于一體,可一次完成振動鏟菜、菜土分離、輸送、分流、裝框五道作業工序,可有效解決葉菜收獲機械化的問題,替代人工收菜作業,提高作業效率,提高作業質量,降低葉菜收獲作業成本,減輕勞動強度,增加菜農的種植效益,有利于菜農規模化種植蔬菜。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它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是依據本發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細微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均應包含在本發明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