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植物生長調控領域,具體的說是一種利用烯效唑促進元寶楓兩性花成花的方法。
背景技術:
元寶楓(acertruncatuml.)又名華北五角楓、平基槭等,屬槭樹科槭樹屬,產我國黃河流域、東北、內蒙古及江蘇、安徽等地,是一種適應性,抗逆性很強的va菌根樹種,在荒山造林與園林景觀營造中應用廣泛。元寶楓種仁含油量為46-48%,蛋白含量為27.15%,維生素e含量高達125.23mg/100g;是一種優良的油用、食用資源,元寶楓籽油已于2011年被中國衛生部批準為新資源食品。
元寶楓先花后葉或花葉同放,花雜性,雄花與兩性花同株或異株,存在著花性年際動態變化,兩性花植株可轉變為雄花植株,因此形成了結實量大小年現象,導致元寶楓年產波動大,而且元寶楓單株產量較低,極大地限制了元寶楓的產業化發展。因此,需要促進元寶楓多開兩性花,從而提高元寶楓產量,同時保持年產量的穩定性。目前,尚未有相應技術可以解決好此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利用烯效唑促進元寶楓兩性花成花的方法,通過促進元寶楓開花,提高兩性花的成花比例,以提高元寶楓果實產量,增加經濟效益。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利用烯效唑促進元寶楓兩性花成花的方法,在元寶楓春季展葉期將烯效唑施于元寶楓植株根部,根據元寶楓樹冠直徑調整施藥劑量為0.1-0.5克/米。
所述烯效唑的施藥劑量設置為0.3-0.5克/米。
本發明所闡述的方法,主要是采用一定用量的烯效唑來促進元寶楓的生殖生長,促進元寶楓提早開花,提高兩性花成花比例,經過本方法的處理,元寶楓花期的花序數是未處理植株的1.90倍,每花序開花數與處理方式無顯著性差異,每花序雄花數無顯著性差異,每花序兩性花數由未處理的2.33個/花序增加至8.80個/花序,雄花與兩性花的比例由未處理的11.67:1降低至2.95:1,該方法易于操作,成本低廉,促進兩性花成花效果顯著,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適合大規模推廣應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的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詳細描述:
一種利用烯效唑促進元寶楓兩性花成花的方法,在元寶楓春季展葉期將烯效唑施于元寶楓植株根部,根據元寶楓樹冠直徑調整施藥劑量為0.1-0.5克/米。
作為優選的方式,所述烯效唑的施藥劑量設置為0.3-0.5克/米。
實施例1:
選擇在元寶楓春季展葉期,測量植株樹冠直徑,對生長5年的元寶楓頂梢進行修剪,修剪后植株高度為1.5米,然后在距離樹主干30厘米處挖一個環溝(15厘米寬,15厘米深),按0.1克/米(樹冠直徑)劑量施用烯效唑。具體地,將稱量好的烯效唑純品先溶解于適量甲醇中,再溶解于10升水中,均勻澆注在環溝中,待水滲入土中后,將環溝填平,來年花期記錄開花植株的花序個數,每株隨機標記10個花序進行觀測,分別記錄其花序開花數、雄花數、兩性花數。
實施例2:
重復應用實施例1,但有以下不同點:所用烯效唑劑量為0.2克/米。
實施例3:
重復應用實施例1,但有以下不同點:所用烯效唑劑量為0.3克/米。
實施例4:
重復應用實施例1,但有以下不同點:所用烯效唑劑量為0.4克/米。
實施例5:
重復應用實施例1,但有以下不同點:所用烯效唑劑量為0.5克/米。
實施例6:
選擇在元寶楓春季展葉期,對生長5年的元寶楓進行控冠處理,具體方式為:拉枝(使主要枝條與樹干呈75-105度夾角)、扭枝(使枝條樹皮與樹干剝離)、環割(在小枝基部環割2-3圈,相距1-2cm)。來年花期記錄開花植株的花序個數,每株隨機標記10個花序進行觀測,分別記錄其花序開花數、雄花數、兩性花數。
由表1可知,采用不同處理方式,元寶楓花序數具有極顯著性差異(p<0.01),當烯效唑劑量為0.3g/米和0.5g/米時,花序總量明顯高于未處理組,稍高于控冠處理組。
由表1可知,采用不同處理方式,元寶楓每花序開花數差異不顯著,當烯效唑劑量為0.2g/米和0.3g/米數量稍高于其它處理方式。
由表1可知,采用不同處理方式,每花序雄花數無顯著性差異,當烯效唑劑量為0.2g/米時,雄花數量稍高其它處理方式。
由表1可知,采用不同處理方式,每花序兩性花數具有極顯著性差異(p<0.01),當烯效唑劑量為0.3g/米和0.5g/米時,兩性花數明顯高于未處理組和控冠處理組。
由表1可知,采用不同處理方式,元寶楓雄花數/兩性花數具有極顯著差異(p<0.01)當烯效唑劑量為0.3g/米和0.5g/米時雄花數/兩性花數明顯低于未處理組與控冠組。
表1不同處理方式對元寶楓開花花序數、每花序開花數、雄花數、兩性花數和雄花與兩性花比例的影響。
不同大寫字母表示差異極顯著(在0.01水平上)。
通過以上分析說明土施烯效唑不僅促進了元寶楓花序的開放,增加了整株開花數量而且顯著提高了兩性花比例,從而增加結果量。
當然,上述說明并非是對本發明的限制,本發明也并不僅限于上述舉例,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的實質范圍內所做出的變化、改型、添加或替換,也應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