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保健食品,特別是一種低糖保健糖果及其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糖是一種熱量補充物質,能夠保證人類每日所需的能量。但如過量攝入糖,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對身體不利,帶來多種疾病。研究表明吃糖可能并不會直接導致糖尿病,但長期大量食用甜食會使胰島素分泌過多,引起人體內環境失調,進而導致多種慢性疾病的發生。多吃甜食會使人體血液趨向酸性,不利于血液循環,并減弱免疫系統的防御能力。面臨的問題亟待解決,無糖低糖成為人們的首選,而添加具有保健功能的金花茶更易于人們的接受,本發明中添加的糖料為低糖低熱量的糖醇類,制成具有保健功能且低糖的糖果,制備操作簡單,成本低,適合廣大消費者的選擇。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低糖保健糖果,能夠糖分少,且能夠改善人的身體的保健食品。
本發明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低糖保健糖果,它是由以下重量份的制成的,瓊脂100-120份、果膠40-50份、山梨糖醇10-15份、山藥5-10份、脫脂奶粉10-15份、食用明膠5-10份、葡萄糖酸鋅2-4份、蟲草粉2-5份、低聚糖5-10份和適量水。
本發明的優選方案,以重量份表示,瓊脂120份、果膠50份、山梨糖醇15份、山藥10份、脫脂奶粉15份、食用明膠10份、葡萄糖酸鋅4份、 蟲草粉5份、低聚糖10份和適量水。
一種低糖保健糖果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將瓊脂切瓊脂成顆粒狀,將果膠、食用明膠、瓊脂和山梨糖醇投入水中持續加熱直到溶解,制成瓊脂果膠液;
(2)將葡萄糖酸鋅和低聚糖倒入水中熬制,制成糖水;
(3)將山藥洗好,切碎,制成山藥粉,將脫脂奶粉、蟲草粉與山藥粉混合,制成混合粉;
(4)將步驟(2)中糖水倒入步驟(1)中的瓊脂果膠液中,繼續加熱到90-110℃,繼續攪拌1-2h,降溫至80-90℃,將步驟(3)中的混合粉倒入溶液中,繼續加熱至110-120℃,真空蒸發、濃縮至濃度為90-95%的糖膏,冷卻后,切塊和包裝;
本發明通過加入瓊脂和果膠,這樣便于老年人進行食用,方便吸收;本發明中加入山藥,其中山藥所含的能夠分解淀粉的淀粉糖化酶,是蘿卜中含量的3倍,胃脹時食用,有促進消化的作用,可以去除不適癥狀,有利于改善脾胃消化吸收功能;
本發明中加入蟲草粉,通過加入蟲草粉,這樣使蟲草不僅服用起來方便,攜帶也很方便,更賦予了它一定的酸甜口味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
1.本發明通過加入山藥,有促進消化的作用,可以去除不適癥狀,有利于改善脾胃消化吸收功能;
2.本發明通過加入蟲草粉和山梨糖醇,這樣本發明食用后在體內不會轉化為葡萄糖;
3.本發明通過加入脫脂奶粉和葡萄糖酸鋅,有利于食用者的身體健康。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對本發明的原理和特征進行描述,所舉實例只用于解釋本發明,并非用于限定本發明的范圍。
本發明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是:
實施例1:
一種低糖保健糖果,它是由以下重量份的制成的,瓊脂120份、果膠50份、山梨糖醇15份、山藥10份、脫脂奶粉15份、食用明膠10份、葡萄糖酸鋅4份、蟲草粉5份、低聚糖10份和適量水。
一種低糖保健糖果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將瓊脂切瓊脂成顆粒狀,將果膠、食用明膠、瓊脂和山梨糖醇投入水中持續加熱直到溶解,制成瓊脂果膠液;
(2)將葡萄糖酸鋅和低聚糖倒入水中熬制,制成糖水;
(3)將山藥洗好,切碎,制成山藥粉,將脫脂奶粉、蟲草粉與山藥粉混合,制成混合粉;
(4)將步驟(2)中糖水倒入步驟(1)中的瓊脂果膠液中,繼續加熱到110℃,繼續攪拌2h,降溫至90℃,將步驟(3)中的混合粉倒入溶液中,繼續加熱至120℃,真空蒸發、濃縮至濃度為95%的糖膏,冷卻后,切塊和包裝;
本發明通過加入瓊脂和果膠,這樣便于老年人進行食用,其中山藥所含的能夠分解淀粉的淀粉糖化酶,有促進消化的作用,可以去除不適癥狀,有利于改善脾胃消化吸收功能。
實施例2:
一種低糖保健糖果,它是由以下重量份的制成的,瓊脂100份、果膠40 份、山梨糖醇10份、山藥5份、脫脂奶粉10份、食用明膠5份、葡萄糖酸鋅2份、蟲草粉2份、低聚糖5份和適量水。
一種低糖保健糖果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將瓊脂切瓊脂成顆粒狀,將果膠、食用明膠、瓊脂和山梨糖醇投入水中持續加熱直到溶解,制成瓊脂果膠液;
(2)將葡萄糖酸鋅和低聚糖倒入水中熬制,制成糖水;
(3)將山藥洗好,切碎,制成山藥粉,將脫脂奶粉、蟲草粉與山藥粉混合,制成混合粉;
(4)將步驟(2)中糖水倒入步驟(1)中的瓊脂果膠液中,繼續加熱到90℃,繼續攪拌1h,降溫至80℃,將步驟(3)中的混合粉倒入溶液中,繼續加熱至110℃,真空蒸發、濃縮至濃度為90%的糖膏,冷卻后,切塊和包裝;
本發明通過加入瓊脂和果膠,這樣便于老年人進行食用,其中山藥所含的能夠分解淀粉的淀粉糖化酶,有促進消化的作用,可以去除不適癥狀,有利于改善脾胃消化吸收功能。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