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具體涉及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屬于蛋雞飼料領域。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的蛋雞飼料中的添加劑多為抗生素、化學合成藥、激素等。這些添加劑飼養出來的雞普遍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激素和抗生素殘留。并且添加劑中鈣磷比例、氨基酸比例和能量與蛋白比例不平衡,需要人為的再次添加其他營養物質,來改善不平衡的比例。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500-700份、豆粕100-250份、紫花苜蓿50-100份、麩皮150-300份、石粉5-15份、磷酸氫鈣5-15份、色拉油5-30份、食鹽1-3份、復合維生素 0.1-0.5 份、復合酶0.1-0.3份、魚粉10-6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1-4份。
所述復合維生素包括 :4000-5000萬IU/kg維生素A、500-1000萬IU /kg維生素D、180-250g/kg維生素E、5-15g/kg維生素K3、5-15g/kg維生素B1、15-30g/kg維生素B2、10-20g/kg維生素B6、0.1-0.2g/kg維生素B12、70-95g/kg泛酸、5-10g/kg葉酸、0.5-1g/kg生物素、100-150g/kg煙酰胺。
所述微量元素預混劑包括:150g/kg 堿式氯化銅、200g/kg 一水硫酸亞鐵、200g/kg一水硫酸鋅、70g/kg一水硫酸錳、25g/kg1%亞硒酸鈉、35g/kg1%碘化鉀、60 g/kg1%氯化鈷。
優選的,所述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600份、豆粕 200份、紫花苜蓿75份、麩皮175份、石粉10份、磷酸氫鈣10份、色拉油20份、食鹽2份、復合維生素0.3份、復合酶0.2份、魚粉4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2份。
所述豆粕用葵粕、棉粕或菜籽粕替換。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明作為一種無公害蛋雞產蛋飼料,配方合理,保證無公害,含有蛋雞所需多種營養元素,礦物質含量高;飼料中無沙門氏菌,無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無激素殘留和無抗生素殘留;制備的雞飼料中添加的石粉平衡了鈣磷比例,飼料中添加的豆粕所提供的蛋白質與玉米所提供的能量比例也達到了平衡;能顯著提高飼料轉化率和蛋雞產蛋率。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說明。
實施例1
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組成 :玉米600份、豆粕 200份、紫花苜蓿75份、麩皮175份、石粉10份、磷酸氫鈣10份、色拉油20份、食鹽2份、復合維生素0.3份、魚粉4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2份。。
實施例2
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組成 :玉米650份、豆粕 180份、紫花苜蓿50份、麩皮150份、石粉10份、磷酸氫鈣10份、色拉油20份、食鹽1.5份、復合維生素0.5份、魚粉5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2份。
實施例3
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組成 :玉米550份、豆粕 220份、紫花苜蓿100份、麩皮180份、石粉10份、磷酸氫鈣10份、色拉油10份、食鹽1.5份、復合維生素0.4份、魚粉3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1份。
實施例4
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650份、豆粕240份、紫花苜蓿90份、麩皮240份、石粉13份、磷酸氫鈣15份、色拉油27份、食鹽3份、復合維生素 0.3份、魚粉6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3份。
實施例5
一種能提高蛋雞產蛋量的飼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700份、豆粕250份、紫花苜蓿80份、麩皮300份、石粉15份、磷酸氫鈣12份、色拉油30份、食鹽2.5份、復合維生素 0.4 份、魚粉50份、微量元素預混劑4份。
以上實施例中:
所述復合維生素包括 :4000-5000萬IU/kg維生素A、500-1000萬IU /kg維生素D、180-250g/kg維生素E、5-15g/kg維生素K3、5-15g/kg維生素B1、15-30g/kg維生素B2、10-20g/kg維生素B6、0.1-0.2g/kg維生素B12、70-95g/kg泛酸、5-10g/kg葉酸、0.5-1g/kg生物素、100-150g/kg煙酰胺。
所述微量元素預混劑包括:150g/kg 堿式氯化銅、200g/kg 一水硫酸亞鐵、200g/kg一水硫酸鋅、70g/kg一水硫酸錳、25g/kg1%亞硒酸鈉、35g/kg1%碘化鉀、60 g/kg1%氯化鈷。將所述的無公害蛋雞育雛飼料以每只雞每天0.6~1.8兩的用量飼喂蛋雞,少喂勤添,每天喂食5~6次。為提高雛雞的消化能力,從10日齡起可以在飼料中加入少量的細砂,或把細砂放在盤中任其采食。
本發明可用其他的不違背本發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體形式來概述。因此,無論從那一點來看,本發明的上述實施方案都只能認為是對本發明的說明而不能限制發明,權利要求書指出了本發明的范圍,而上述的說明并未指出本發明的范圍,因此,在與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書相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任何變化,都應認為是包括在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