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玩具技術領域,具體來說,涉及一種多功能盒。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對于兒童啟蒙認知玩具,功能性比較單一,并且常規四方盒子在各個轉角部位對兒童會造成傷害并且啟蒙效果不佳;同時兒童也欠缺相關形狀和顏色的辨別。
針對相關技術中的問題,目前尚未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相關技術中的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出一種多功能盒,不僅能夠擴展兒童思維能力、增加辨別和認知能力,而且提高兒童動手能力。
為實現上述技術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多功能盒,包括盒體,所述盒體包括對稱側板、蓋板、前板、后板和底板,所述對稱側板邊緣形狀為波浪形,所述側板外側和蓋板中部均設置有與若干積木塊相配合的若干盲孔,所述盲孔邊緣設置有顏色框,所述前板中部設置有凹槽一,所述凹槽一內設置有若干平行支撐軸,所述支撐軸上穿設有若干算珠,所述后板中部設置時鐘;所述前板和后板上方中部均設置有對應的凹槽二,所述凹槽二與蓋板兩端中部設置的凸起相配合。
進一步地,所述盒體頂端設置有提手。
進一步地,所述提手由木質通心管和滌綸繩組成。
進一步地,所述算珠的數量是2-5個。
進一步地,所述支撐軸的數量是3個。
進一步地,所述積木塊一側設置有與串繩相對應的通孔。
進一步地,所述積木塊的形狀為心形、三角形、圓形、扇形、橢圓形、正五邊形、梯形或正方形等。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過前板設置的計算架、側板設置的與積木塊相配合的盲孔、所述盲孔邊緣設置有顏色框、后板設置的時鐘,從而不僅達到能夠擴展兒童思維能力、增加辨別和認知能力,而且提高兒童動手能力。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盒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盒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盒的蓋板結構示意圖;
圖4是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盒的積木塊結構示意圖。
圖中:1、盒體;2、側板;3、蓋板;4、前板;5、后板;6、底板;7、積木塊;8、盲孔;9、凹槽一;10、支撐軸;11、算珠;12、時鐘;13、凸起;14、提手;15、木質通心管;16、滌綸繩;17、顏色框;18、凹槽二;19、串繩。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如圖1-4所示,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盒,包括盒體1,所述盒體1包括對稱側板2、蓋板3、前板4、后板5和底板6,所述對稱側板2邊緣形狀設置為波浪形,所述側板2外側和蓋板3中部均設置有與若干積木塊7相配合的若干盲孔8,所述盲孔8邊緣設置有顏色框17,所述前板4中部設置有凹槽一9,所述凹槽一9內設置有若干平行支撐軸10,所述支撐軸10上穿設有若干算珠11,所述后板5中部設置時鐘12。采用此結構,功能多,兒童可以對顏色和形狀的配對;通過旋轉模擬時鐘的時針和分針,認識時鐘的構造與時間的讀取;所述前板4和后板5上方中部均設置有對應的凹槽二18,所述凹槽二18與蓋板3兩端中部設置的凸起13相配合,采用此結構,方便拆卸,兒童也可以通過取下蓋板3,方便盒體收納配件。
優選地,所述盒體1上方設置有提手14,兒童收納配件后通過提手方便攜帶,所述提手14由木質通心管15和滌綸繩16組成。
優選地,所述算珠11的數量是2-5個,算珠的顏色可以是紅、橙、黃、綠、青、藍、紫,兒童可以通過滿五進一計算法進行簡單計算,也可以通過算珠11的顏色進行二進 制運算,同時通過認知算珠11的顏色鍛煉兒童顏色認知能力。
優選地,所述支撐軸10的數量是3個。
優選地,所述積木塊7一側設置有與串繩19相對應的通孔19,兒童可以將積木塊7進行堆疊,鍛煉兒童建構能力,也可以對積木塊通過串繩19連接,鍛煉兒童的耐心與專注力。
優選地,所述積木塊7的形狀為心形、三角形、圓形、扇形、橢圓形、正五邊形、梯形或正方形等。
為了方便理解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方案,以下通過具體使用方式上對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綜上所述,借助于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方案,通過所述的側板2邊緣形狀為波浪形,有效避免四方木盒四角尖端對兒童傷害;所述盲孔8和顏色框17,顏色形狀進行配對,放置對應的盲孔中;不僅能夠擴展兒童思維能力、增加辨別和認知能力,而且提高兒童動手能力。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