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紡織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電腦橫機的防滑烏斯擋座。
背景技術:
電腦橫機是一種雙針板舌針緯編織織機。它的三角裝置猶如一組平面凸輪,織針的針腳可進入凸輪的槽道內,移動三角,迫使織針在針板的針槽內作有規律的升降運動,并通過針勾和針舌的動作,就能將紗線編織成針織物。織針在上升過程中,線圈逐步退出針勾,打開針舌,并退出針舌掛在針桿上;織針在下降過程中,針勾勾住新墊放的紗線,并將其牽拉彎曲成線圈,同時原有的線圈則脫出針勾,新線圈從舊線圈中穿過,與舊線圈串聯起來,眾多的織針織成的線圈串互相聯結形成了針織物。
針織橫機在編織織物的過程中,負責控制織針的機頭需要來回高速移動,為了使高速移動中的機頭能夠獲取穩定的供紗,針織橫機中常使用烏斯座來向機頭喂紗。由于編織的織物有所不同,不同時間所使用的烏斯座數量有所不同,因此就會有一部分烏斯座會處于閑置狀態,處于閑置狀態中的烏斯座經常會由于震動或其他外界因素發生滑動,進而對編織產生干擾,輕則使織物的品質下降,重則造成針織橫機硬件損壞,而處于工作狀態中的烏斯座移動的速度非常快,一些突發意外常常會導致烏斯座滑出軌道,產生嚴重的后果,甚至造成人員傷害。此外,由于烏斯座在工作狀態下位置不停發生改變,使得紗線穿過烏斯座時的角度不停發生改變,進而造成紗線張力的劇烈變化,使得編織出的織物密度不均勻,品質較低,損害了針織橫機用戶的利益。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帶有害蟲滅殺裝置的市政園林用防護欄,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電腦橫機的防滑烏斯擋座,包括橫機機架,所述橫機機架一側均勻布有多個烏斯擋座本體,所述烏斯擋座本體包含擋座連接塊,所述擋座連接塊一側設有分別設有第一擋塊和第二擋塊,所述第一擋塊和第二擋塊內部均嵌有螺栓墊塊,所述第一擋塊和第二擋塊均通過緊固螺栓鎖緊螺栓墊塊固定連接于擋座連接塊,所述第一擋塊一側設有第一瓷管座,所述第一瓷管座一側設有第一瓷管,所述第二擋塊一側設有第二瓷管座,所述第二瓷管座一側設有第二瓷管,所述第一擋塊一側設有第一卡簧片,所述第二擋塊一側設有第二卡簧片。
優選的,所述橫機機架一側設有橫針機床,所述橫針機床一側設有多個線筒。
優選的,所述橫機機架兩側均設有防滑塊。
優選的,所述第一擋塊一側貫穿設有輸紗孔。
優選的,所述第一擋塊和第二擋塊之間設有墊塊。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能夠固定閑置狀態下的烏斯座,并能防止烏斯座滑出軌道,降低了針織的橫機的故障率,提高了針織橫機的使用壽命,防止了烏斯座意外事故的發生,還能保持輸紗的穩定,為針織橫機編織出的織物的品質提供保障,切實保護針織橫機用戶的利益。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側面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烏斯座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橫機機架、2烏斯擋座本體、3擋座連接塊、4第一擋塊、5第二擋塊、6螺栓墊塊、7緊固螺栓、8第一瓷管座、9第一瓷管、10第二瓷管座、11第二瓷管、12第一卡簧片、13第二卡簧片、14橫針機床、15線筒、16防滑塊、17輸紗孔、18墊塊。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電腦橫機的防滑烏斯擋座,包括橫機機架1,所述橫機機架1一側均勻布有多個烏斯擋座本體2,所述烏斯擋座本體2包含擋座連接塊3,所述擋座連接塊3一側設有分別設有第一擋塊4和第二擋塊5,所述第一擋塊4和第二擋塊5內部均嵌有螺栓墊塊6,所述第一擋塊4和第二擋塊5均通過緊固螺栓7鎖緊螺栓墊塊6固定連接于擋座連接塊3,所述第一擋塊4一側設有第一瓷管座8,所述第一瓷管座8一側設有第一瓷管9,所述第二擋塊5一側設有第二瓷管座10,所述第二瓷管座10一側設有第二瓷管11,所述第一擋塊4一側設有第一卡簧片12,所述第二擋塊5一側設有第二卡簧片13。
進一步的,所述橫機機架1一側設有橫針機床14,所述橫針機床14一側設有多個線筒15。
進一步的,所述橫機機架1兩側均設有防滑塊16。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擋塊4一側貫穿設有輸紗孔17。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擋塊4和第二擋塊5之間設有墊塊18。
工作原理:本發明一種電腦橫機的防滑烏斯擋座,包括橫機機架1,橫機機架1一側均勻布有多個烏斯擋座本體2,烏斯擋座本體2包含擋座連接塊3、第一擋塊4和第二擋塊5,第一擋塊4一側的第一卡簧片12和第二擋塊5的第二卡簧片13能夠有效的防止烏斯擋座本體2在橫機機架1來回移動,且橫機機架1的兩側設有防滑塊16,可以阻擋烏斯擋座本體2從軌道上脫落。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