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結構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內墻與基礎連接結構。
背景技術:
隨著住宅產業化、建筑工業化,預制混凝土墻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房屋建造過程中直接使用預制內墻與基礎進行連接,此種方法相對于現場搭建更加方便,能夠提高作業效率,但目前內墻與基礎的連接存在一下缺陷:
1、連接結構復雜,工作效率低;
2、連接穩定性差;
3、垂直度不容易控制。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內墻與基礎的連接結構,解決連接結構復雜、連接穩定性差。垂直度不容易控制的問題,具有連接結構簡單、連接牢固、安裝后保證垂直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取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內墻與基礎的連接結構,包括內墻、基礎和鋼筋,內墻上設有灌漿通道,灌漿通道由第一灌漿通道與第二灌漿通道組成,第一灌漿通道與第二灌漿通道相通;基礎上有與內墻第二通道對應的凹槽,安裝時將鋼筋一端放入凹槽中,鋼筋另一端通過第二通道口插入第二灌漿通道中,使鋼筋豎直安裝在基礎上的凹槽與第二灌漿通道組成的密閉空間中,漿料通過第一通道口灌入,待漿料固定后完成內墻與基礎的連接。
優選地,第一灌漿通道與第二灌漿通道的夾角為90°-120°,此種設計使灌漿過程更加方便。
優選地,內墻上灌漿通道個數為2個,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灌漿通道的數量,例如需要增強連接的牢固性。
優選地,第一灌漿通道與第二灌漿通道直徑均為60mm,第一灌漿通道和第二灌漿通道直徑的大小關系到灌漿的量,從而關系到連接的穩固性,可根據實際需要改變第一灌漿通道和第二灌漿通道直徑的大小。
優選地,鋼筋直徑為10-30mm,根據安裝環境的需要選擇鋼筋的直徑,鋼筋直徑越大安裝后穩固性越好。
優選地,凹槽為半球形凹槽,凹槽為半球形凹槽有利于鋼筋的豎直安裝。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所產生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實用新型通過設計內墻與基礎的連接結構,內墻上設有灌漿通道,灌漿通道由第一灌漿通道與第二灌漿通道組成,第一灌漿通道與第二灌漿通道相通;基礎上有與內墻第二通道對應的凹槽,安裝時將鋼筋一端放入凹槽中,鋼筋另一端通過第二通道口插入第二灌漿通道中,使鋼筋豎直安裝在基礎上的凹槽與第二灌漿通道組成的密閉空間中,漿料通過第一通道口灌入,待漿料固定后完成內墻與基礎的連接,此種結構更加簡單,安裝更加方便,同時使安裝更加牢固,同時也能保證安裝后內墻的垂直度。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整體安裝的正視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整體安裝的右視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內墻的正視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內墻的右視圖。
圖中:1、內墻;2、第一灌漿通道;3、第一通道口;4、第二灌漿通道;5、第二通道口;6、鋼筋;7、基礎;8、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如圖1和圖2所示,分別為本實用新型內墻與基礎的連接結構整體安裝的正視圖和右視圖,包括內墻1、基礎7和鋼筋6,內墻1上設有灌漿通道,灌漿通道由第一灌漿通道2與第二灌漿通道4組成,第一灌漿通道2與第二灌漿通道4相通;基礎7上有與內墻1第二通道對應的凹槽8,安裝時將鋼筋6一端放入凹槽8中,鋼筋6另一端通過第二通道口5插入第二灌漿通道4中,使鋼筋6豎直安裝在基礎7上的凹槽8與第二灌漿通道4組成的密閉空間中,漿料通過第一通道口3灌入,待漿料固定后完成內墻1與基礎7的連接,此種方式能保證安裝完成后內墻1垂直安裝在基礎7上。
如圖3和圖4所示,分別為內墻1的正視圖和右視圖,第一灌漿通道2與第二灌漿通道4的夾角為90°-120°,此種設計使灌漿過程更加方便。
內墻1上灌漿通道個數為2個,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灌漿通道的數量,例如需要增強連接的牢固性,例如寬度為2米的內墻1上設置兩個灌漿通道,兩個灌漿通道分別距邊緣0.5米。
第一灌漿通道2與第二灌漿通道4直徑均為60mm,第一灌漿通道2和第二灌漿通道4直徑的大小關系到灌漿的量,從而關系到連接的穩固性,可根據實際需要改變第一灌漿通道2和第二灌漿通道4直徑的大小。
鋼筋6直徑為10-30mm,根據安裝環境的需要選擇鋼筋6的直徑,鋼筋6直徑越大安裝后穩固性越好。
凹槽8為半球形凹槽8,凹槽8為半球形凹槽8有利于鋼筋6的豎直安裝。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后,本實用新型通過設計內墻1與基礎7的連接結構,內墻1上設有灌漿通道,灌漿通道由第一灌漿通道2與第二灌漿通道4組成,第一灌漿通道2與第二灌漿通道4相通;基礎7上有與內墻1第二通道對應的凹槽8,安裝時將鋼筋6一端放入凹槽8中,鋼筋6另一端通過第二通道口5插入第二灌漿通道4中,使鋼筋6豎直安裝在基礎7上的凹槽8與第二灌漿通道4組成的密閉空間中,漿料通過第一通道口3灌入,待漿料固定后完成內墻1與基礎7的連接,此種結構更加簡單,安裝更加方便,同時使安裝更加牢固,同時也能保證安裝后內墻1的垂直度。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