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廚房烹飪電器領域,特別是一種自動烹飪器具。
背景技術:
烹飪器具,例如電壓力鍋、電飯鍋、電燉鍋、炒菜機等,均包括鍋體和鍋蓋,所述鍋體內設有內膽。用戶在烹飪時需手動放置需要烹飪的食物物料,例如手動放入淘好的米,然后放入水,繼而蓋上鍋蓋,按下烹飪按鈕,進行烹飪。為了更好的方便人們的生活,現有技術提出了米水分離的烹飪器具或者自動淘米的烹飪器具,但是現有的內膽用于承接下料倉,落下的米粒會在內膽中心堆積成一個錐形的米堆,不能進行很好地烹飪;另外由于儲料倉中存放物料的量較少且儲料倉的高度較高,占用體積很大,從而造成鍋蓋的體積很大,不方便家庭的使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索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提供一種自動烹飪器具,改變了下料倉組件在煲蓋上的整體布局,具有結構簡單,烹飪方便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自動烹飪器具,包括:煲蓋和煲體,設置于煲蓋上的下料倉組件,所述煲體內放置有內膽;
所述下料倉組件包括設置有下料口的下料倉,以及設置于所述下料口處的下料蓋,所述下料蓋用于控制所述下料口的打開/關閉,所述下料倉內的物料通過所述下料口進入所述內膽中;
所述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不重合。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從下料口落入所述內膽的物料位于所述內膽的底面中心區域或者位于所述內膽的底面中心區域的兩側或者均勻分布于所述內膽的底面。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下料蓋的截面呈圓錐形,所述圓錐形的錐面斜度不小于15°。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在橫向方向的間距距離為12±8mm。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物料為大米或者米水混合物或者水。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下料倉的進料口位于所述下料倉的上部邊沿;所述煲蓋上還設置有儲料倉組件,所述儲料倉組件上設置將物料排出的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與所述進料口相對設置,所述出料口位于儲料倉組件的一側。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儲料倉組件包括儲料倉,所述儲料倉內設有用以將物料輸向出料口的輸送裝置,所述輸送裝置設置于所述儲料倉的一側,所述出料口位于所述輸送裝置的上端。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儲料倉的上邊沿包括對稱設置的第一承接邊和連接兩個第一承接邊的第二承接邊,所述第一承接邊的長度小于所述第二承接邊的長度。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儲料倉整體設置于靠近所述煲蓋與煲體的鉸接處的一側,所述儲料倉的出料口相較于所述第二承接邊靠近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選實施例中,所述儲料倉的容積為1-3L,所述內膽的容積為3-5L。
通過以上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優點在于:
本實用新型的下料倉組件的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內膽的中心軸線不重合,使得下料倉在縱向方向上整體偏向于煲蓋一側,不僅留出了煲蓋上的部分空間,且進一步調整下料口在內膽上方的位置關系,改變了落下的物料在內膽上的分布方式。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截面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爆炸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下料倉與內膽的工作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下料倉組件與儲料倉組件的裝配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的儲料倉組件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的說明。
實施例1
參照圖1和圖2所示,一種自動烹飪器具,包括:煲蓋100和煲體200,設置于煲蓋100上的下料倉組件300,所述煲體200內放置有內膽400;其中下料倉組件300包括設置有下料口320的下料倉310,以及設置于所述下料口320處的下料蓋330,該下料蓋330用于控制所述下料口320的打開/關閉,所述下料倉310內的物料通過所述下料口進入所述內膽中;所述下料口320的中心軸線與所述內膽400的中心軸線不重合;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內膽的中心軸線不重合,使得下料倉在縱向方向上整體偏向于煲蓋一側,不僅留出了煲蓋上的部分空間,且進一步調整下料口在內膽上方的位置關系,改變了落下的物料在內膽上的分布方式。
在本實施例中從下料口320落入所述內膽400的物料位于所述內膽400的底面中心區域或者位于所述內膽的底面中心區域的兩側或者均勻分布于所述內膽的底面。
參照圖3所示,對應地,為了達到更好的匹配效果,當下料口320落入所述內膽400的物料位于所述內膽400的底面中心區域F時候,可以采用將內膽的底面設置為內凹型內膽,依靠重力作用將物料集中于底面中心區域或者下料蓋采用在橫向上開合結構,由于正常下料倉設置于底面的中心區域的上方,則物料通過下料口直接落下;
下料口320落入所述內膽400的物料位于所述內膽的底面中心區域的兩側G時候,在具體結構設計中可以將下料蓋的截面設計呈圓錐形,所述圓錐形的錐面斜度不小于15°,錐面斜度過小,米粒依靠重力不易從下料蓋上滑落掉入內膽,當全部物料全部落下之后,可以在下料倉內通入水,水通過下料蓋的邊沿噴射至內膽的側面,進而從內膽的側面落下的水流入內膽的底面時候,進一步沖刷底面中心區域的兩側的物料,則堆積的物料可以根據水流均勻分布于內膽的底面區域。
若下料口320落入所述內膽400的物料時候,均勻分布于所述內膽的底面,則保證了自動烹飪的目的,不需要后續人為將物料均勻分布于內膽中,提高了自動化率。
上述的物料為大米或者米水混合物或者水;上述物料可在下料倉的各個階段中進行儲存,只要保證在烹飪階段開始前,落下的物料均勻分布于所述內膽的底面即可。
具體地,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在橫向方向的間距距離D為12±8mm。D>20mm時,上蓋顯示區域變小,D<4mm時,儲料倉容積過小。
上述煲蓋上還設置有儲料倉組件500,下料倉310的進料口340位于所述下料倉310的上部邊沿;所述儲料倉組件上設置將物料排出的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與所述進料口相對設置,所述出料口位于儲料倉組件的一側,由于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在橫向方向的間距距離為12±8mm,即整體下料倉偏向煲蓋一側,留出的空間可以用于增加儲料倉組件的整體容積。
實施例2
除了如實施例1中披露的下料倉的結構外,本實施例2具體介紹儲料倉的具體結構,用于匹配上述的煲蓋的整體布局方式。
參照圖4以及圖5所述,其中儲料倉組件500包括儲料倉510,所述儲料倉內設有用以將物料輸向出料口的輸送裝置520,所述輸送裝置520設置于所述儲料倉510的一側,所述出料口530位于所述輸送裝置520的上端。
具體地,儲料倉510的上邊沿511包括對稱設置的第一承接邊511a和連接兩個第一承接邊511a的第二承接邊511b,所述第一承接邊511a的長度小于所述第二承接邊511b的長度。
靠近所述下料倉310一側的第二承接邊511b還設置有讓位缺口C,所述讓位缺口C用于放置煲蓋上的其他部件。
儲料倉510整體設置于靠近所述煲蓋與煲體的鉸接處的一側,儲料倉的出料口相較于所述第二承接邊靠近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另外地,煲體還包括分別位于所述內膽兩側的廢水箱600和電控組件700,第一承接邊511a垂直于所述廢水箱與所述電控組件設置,該描述進一步細化了整個儲料倉510在煲蓋上的位置關系。
由于下料口的中心軸線與所述內膽的中心軸線在橫向方向的間距距離D為12±8mm,使得第一承接邊511a的長度A可以設計為110±20mm。
在整個自動烹飪器具中,烹飪器具的高度E為277±20mm,烹飪器具整體呈長方體,其中長方體的長邊B為356±30mm(如圖1所示)。在本實施例中儲料倉的容積為1-3L,所述內膽的容積為3-5L。
如本實施例1、2中披露的烹飪器具可以為電飯煲、電壓力煲或者其他烹飪器具。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橫向”、“厚度”、“上”、“下”、“豎直”、“水平”、“頂”、“底”、“內”、“外”、“徑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成一體;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或兩個元件的相互作用關系。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過中間媒介間接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本行業的技術人員應該了解,本實用新型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上述實施例和說明書中描述的只是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本實用新型還會有各種變化和改進,這些變化和改進都落入要求保護的本實用新型范圍內。本實用新型要求保護范圍由所附的權利要求書及其等效物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