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殼體(10)、設置在所述殼體(10)內的電源線(20)及將所述電源線(20)固定在所述殼體(10)上的固定結構(30),所述固定結構(30)具有打開狀態及扣合狀態,所述固定結構(30)處于所述打開狀態時具有開口(31),所述電源線(20)能夠從所述開口(31)裝入至所述固定結構(30)內,所述固定結構(30)處于所述扣合狀態時所述開口(31)被封堵以防止所述電源線(20)從所述開口(31)處脫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結構(30)包括相對設置的第一固定件(32)和第二固定件(33),所述開口(31)形成在所述第一固定件(32)和所述第二固定件(33)之間,所述第一固定件(32)和所述第二固定件(33)之間還形成與所述開口(31)連通的容線槽。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32)比所述第二固定件(33)的長度長,所述第二固定件(33)的端部設置有卡鉤(331),所述第一固定件(32)的端部設置有與所述卡鉤(331)配合的卡合件,所述固定結構(30)處于所述打開狀態時所述第一固定件(32)的中部與所述第二固定件(33)的端部之間形成所述開口,所述固定結構(30)處于所述扣合狀態時所述第一固定件(32)朝向所述第二固定件(33)彎折或者彎曲并且所述卡合件與所述卡鉤(331)卡合在一起以封堵所述開口(31)。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32)的中部具有折痕。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32)的中部設置有凹槽形成所述折痕。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鉤(331)設置在所述第二固定件(33)遠離所述第一固定件(32)的表面上。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32)上設置有與所述卡鉤(331)配合的卡口(321),所述卡口(321)形成所述卡合件,所述卡口(321)與所述卡鉤(331)配合時所述卡鉤(331)從所述卡口(321)中穿出。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鉤(331)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二固定件(33)的本體的寬度以使所述卡鉤(331)與所述第二固定件(33)的本體之間形成限位臺階。
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32)和所述第二固定件(33)為片狀結構。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結構(30)包括沿所述電源線(20)延伸方向設置的多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