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涉及有色金屬加工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鋁合金毛細管的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目前國內鋁合金毛細管的一般生產工藝,依次包含如下步驟:(1)準備所需鋁合金材質的管坯,向該管坯內注入內潤滑油;(2)將所述的管坯進行拉伸,所述的拉伸速度為70~80米每分鐘,在該拉伸過程中向所述管坯的外表面不間斷地噴淋外潤滑油;(3)重復4到6次所述的步驟(1)和步驟(2),最終得到相應規格的毛細管。但此種生產工藝,在生產效率上極低,加工過程中極易拉斷,使得加工成本大幅提高,不利于批量加工生產。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現有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存在著加工成本高,加工過程易拉斷,不利于批量加工生產等缺失。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申請揭示了一種鋁合金毛細管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提供鋁合金材質的管胚;
壁厚拉制,在所述管胚中注入內模油及內置模具,并將所述管胚穿入盤拉外模的模孔中,并以不低于640米每分鐘的拉拔速度拉制所述管胚,以控制所述管坯的壁厚尺寸;
矯直,對經拉制的所述管胚進行矯直;
步驟四、重復壁厚拉制及矯直步驟至所述管胚符合所需壁厚尺寸;
步驟五、外徑拉制,取出所述內置模具并使用中式外模對所述管胚進行不低于250米每分鐘的拉拔速度進行高速冷拔,以控制所述管胚的外徑尺寸;
步驟六、重復外徑拉制步驟至所述管胚符合所需外徑尺寸。
根據本申請的一實施方式,上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矯直是將所述管胚通過矯直輪來施行。
根據本申請的一實施方式,上述盤拉外模具有盤拉外模模套與設置于所述盤拉外模模套內的盤拉外模模子,所述盤拉外模模子材料是鎢鋼(YG8),所述盤拉外模模套材料是45鋼。
根據本申請的一實施方式,上述的鋁合金毛細管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中式外模具有中式外模模套與設置于上述中式外模模套內的中式外模模子,上述中式外模模子材料是鎢鋼(YG8),所上中式外模模套材料是45鋼。
綜上所述,本申請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具有250米每分鐘以上的拉拔速度且不易斷裂,進而提升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市長的競爭力。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申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本申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申請,并不構成對本申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申請實施方式的步驟圖。
圖2為本申請所使用的盤拉外模的結構圖。
圖3為本申請所使用的內置模具的結構圖。
圖4為本申請所使用的中式外模的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以圖式揭露本申請的多個實施方式,為明確說明起見,許多實務上的細節將在以下敘述中一并說明。然而,應了解到,這些實務上的細節不應用以限制本申請。也就是說,在本申請的部分實施方式中,這些實務上的細節是非必要的。
請參閱圖1,其是本申請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的步驟流程圖。如圖所示,本申請提供了一種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特別是拉拔速度提升到250米每分鐘以上且不易斷裂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上述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依序包括有以下步驟:
步驟一、提供鋁合金材質的管胚;
步驟二、壁厚拉制,在步驟一的管胚中注入內模油及內置模具,并將上述管胚穿入盤拉外模的模孔中,并以不低于640米每分鐘的拉拔速度拉制上述管胚,以控制所述管坯的壁厚尺寸;
步驟三、矯直,對步驟二中經拉制的所述管胚進行矯直;
步驟四、重復所述步驟二與步驟三至所述管胚符合所需壁厚尺寸;
步驟五、外徑拉制,取出所述內置模具并使用中式外模對所述管胚進行不低于250米每分鐘的拉拔速度進行高速冷拔,以控制所述管胚的外徑尺寸;
步驟六、重復所述步驟五至所述管胚符合所需外徑尺寸,進而獲得所需規格的毛細管。
請參閱圖2,上述的盤拉外模10具有盤拉外模模套12與設置于所述盤拉外模模套12內的盤拉外模模子14,所述盤拉外模模子14材料是鎢鋼(YG8),所述盤拉外模模套12材料是45鋼。請參閱圖3,其是上述的內置模具20的結構圖,此內置模具20也可稱為盤拉內模。請參閱圖4,上述的中式外模30具有中式外模模套32與設置于上述中式外模模套32內的中式外模模子34,上述中式外模模子34材料是鎢鋼(YG8),所上中式外模模套32材料是45鋼。上述步驟三所述的矯直可以是通過矯直輪來施行。矯直輪的松緊標準為能把步驟二中經拉制的所述管胚進行矯直且不會使其壓扁。
本申請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具有下列幾項優點:
1.可大幅提高產品的生產效率;
2.可大幅提高產品的表面質量;
3.可大幅降低生產成本。
綜上所述,本申請的鋁合金毛細管制備方法先將鋁合金管胚拉制到所需的壁厚尺寸,隨后在無使用內置模具的情況下僅使用控制鋁合金外徑尺寸的中式外模對已具有所需壁厚尺寸的鋁合金管胚進行不低于250米每分鐘的拉拔速度進高速冷拔,經過重復高速冷拔,進而獲得所需規格的毛細管,在不易拉斷的情況下,進而提升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市場的競爭力。
上述說明示出并描述了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但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發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發明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發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