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汽配制造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
背景技術:
目前的轉向系統零部件在焊接的時候,傳統焊接設備采用的是固定工作臺,設備焊接時作業人員處于等待狀態,人員在作業時焊接設備停止工作,焊接設備與作業員不能同步作業,效率低下。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的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包括機架、設置在機架上的機器人、回轉式平臺、清槍器和控制柜;所述回轉式平臺上設置有夾具和擋光屏,所述夾具分別設置在所述回轉式平臺的兩端。
優選的,所述機架上還設置有觸摸屏和操作按鍵。
優選的,所述回轉式平臺的底部設置有轉軸。
優選的,所述機器人包括機械臂和轉動軸,所述機械臂通過所述轉動軸固定連接。
優選的,所述控制柜包括系統控制柜、機器人控制柜和外部控制柜。
優選的,還包括設置在機架上的焊機和焊絲。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達到了如下效果:
本實用新型采用三個焊接工作站分三個工序焊接成轉向梁總成;每個工 序采用兩臺機器人通過編制焊接程序進行自動化焊接;為提高焊接效率,每臺焊接工作站采用回轉式平臺,保證機器人焊接效率在90%以上,比傳統焊接工作站焊接效率高;而采用雙工位回轉式工作臺,優點在于焊接設備在焊接時作業員可在另一工作臺作業(裝取零件),此方式可達到焊接設備與作業員同步作業,比傳統焊接設備生產效率提高兩倍。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實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實用新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所述的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的結構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所述的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的側視圖。
其中:1、機架;2、機器人;3、回轉式平臺;4、清槍器;5、夾具;6、擋光屏;7、系統控制柜;8、機器人控制柜;9、外部控制柜;10、焊機;11、焊絲;12、觸摸屏;13、操作按鍵。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在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使用了某些詞匯來指稱特定組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應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會用不同名詞來稱呼同一個組件。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并不以名稱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組件的方式,而是以組件在功能上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的準則。如在通篇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所提及的“包含”為一開放式用語,故應解釋成“包含但不限定于”。“大致”是指在可接受的誤差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在一定誤差范圍內解決所述技術問題,基本達到所述技術效果。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上″、″下″、″前″、″后″、“左″、″右″、水平″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 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但不作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定。
實施例
如圖1和圖2所示,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包括機架1、設置在機架1上的機器人2、回轉式平臺3、清槍器4和控制柜;回轉式平臺3上設置有夾具5和擋光屏6,夾具6分別設置在回轉式平臺3的兩端。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機架1上還設置有觸摸屏12和操作按鍵13。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回轉式平臺3的底部設置有轉軸。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機器人2包括機械臂和轉動軸,機械臂通過轉動軸固定連接。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控制柜包括系統控制柜7、機器人控制柜8和外部控制柜9。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還包括設置在機架1上的焊機10和焊絲11。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轉向梁總成的生產加工中心,達到了如下效果:
本實用新型采用三個焊接工作站分三個工序焊接成轉向梁總成;每個工序采用兩臺機器人通過編制焊接程序進行自動化焊接;為提高焊接效率,每臺焊接工作站采用回轉式平臺,保證機器人焊接效率在90%以上,比傳統焊接工作站焊接效率高;而采用雙工位回轉式工作臺,優點在于焊接設備在焊接時作業員可在另一工作臺作業(裝取零件),此方式可達到焊接設備與作 業員同步作業,比傳統焊接設備生產效率提高兩倍。
上述說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若干優選實施例,但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實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實用新型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實用新型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