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前擋風玻璃及具有該擋風玻璃的汽車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前擋風玻璃及具有該擋風玻璃的汽車,其中,所述前擋風玻璃的兩側邊處分別為用于避免A柱盲區形成的透鏡結構。本實用新型中的前擋風玻璃,通過將前擋風玻璃靠近兩側A柱部分增厚形成透鏡結構,使入光線經過透鏡結構的折射后入射到駕駛員眼睛中,這樣可避免由于A柱的遮擋而形成的駕駛員視野盲區。
【專利說明】一種前擋風玻璃及具有該擋風玻璃的汽車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可以消除A柱視野盲區的前擋風玻璃及具有該前擋風玻璃的汽車,屬于汽車領域。
【背景技術】
[0002]隨著汽車產業的發展,汽車安全性能越來越受到重視,A柱作為保證汽車安全性能的重要結構,在設計中受到格外的關注。現有技術中通常通過使用高強鋼,增加A柱的截面面積等方式來保證A柱的強度。但A柱截面積的變大,會對駕駛員的視野產生較大的影響,因為這個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經常發生。
[0003]如圖1所示,在汽車行駛過程中,駕駛員的眼睛4位于車廂內左前方,當其所駕駛的汽車為使用普通擋風玻璃3的汽車時,由于A柱10的遮擋的視線寬度大于駕駛員兩眼之間的距離,所以,會形成駕駛員的視野盲區2。如圖1所示,視野盲區2是由駕駛員的眼睛4的位置到A柱障礙區域I之間邊界線12所圍成的區域。由于視野盲區2的存在,使得位于駕駛室中的駕駛員無法看清位于視野盲區2內路況,例如:A柱障礙區域I。在駕車過程中,如果駕駛員想看到視野盲區2中的物體,則必須轉頭,甚至轉動身體才能夠實現。即使這樣也無法同時看清左、右兩側的視野盲區2內的所有物體。其中,左側A柱10由于距離駕駛員較近,其對駕駛員的視野影響相比距離駕駛員較遠的右側A柱更大。所以,當車輛左轉彎時更容易由于視線被遮擋,無法全面獲得左側路況信息,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例如:同向的行人,很容易被A柱10擋住,駕駛員無法發現,從而造成交通事故。
[0004]目前,對于A柱盲區問題,有以下幾個解決辦法:1、為A柱配置傳感器或攝像頭,在車內配置顯示器,以顯示視野盲區內的情況。可是這種解決方式相應的帶來,例如:成本的增加;設備布置不方便;顯示器同人眼直接觀察有一定的差別,不能很好的體現路面情況等一系列缺點。2、把A柱設置成透明的;這種方法確實可以避免視野盲區問題,但會大大降低A柱強度,不能很好的保證車輛的安全性能,與A柱設計的初衷相悖。
實用新型內容
[0005]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由于A柱遮擋存在視野盲區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前擋風玻璃,該前擋風玻璃在其兩個邊部加厚,并形成透鏡結構。在汽車行駛時,利用光的折射原理,能夠將視野盲區內的路況很好的呈現在駕駛員眼中,消除了安全隱患。并且該前擋風玻璃的結構簡單,安裝使用方便。另外,本實用新型還包括具有上述前擋風玻璃的汽車。
[0006]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技術方案為:
[0007]—種前擋風玻璃,所述前擋風玻璃的兩側邊處分別為用于避免A柱盲區形成的透鏡結構。
[0008]進一步的,所述透鏡結構與所述前擋風玻璃為一體結構。
[0009]進一步的,所述透鏡結構為凸透鏡或橫截面為凸形的柱面透鏡。
[0010]進一步的,所述透鏡結構設置在前擋風玻璃側邊、角部、部分側邊或部分側邊和角部。
[0011]進一步的,分別位于所述前擋風玻璃兩側邊的透鏡結構的曲率不同。
[0012]本實用新型還包括一種汽車,該汽車包括上述前擋風玻璃。
[0013]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0014]本實用新型中的前擋風玻璃,通過將前擋風玻璃靠近兩側A柱部分增厚形成透鏡結構,使入光線經過透鏡結構的折射后入射到駕駛員眼睛中,避免由于A柱的遮擋而形成的視野盲區。本實用新型的前擋風玻璃具有下列優點:
[0015]( I)利用光的折射原理,能夠將現有技術中視野盲區的路況呈現在駕駛員眼中,消除安全隱患;
[0016](2)可行性較強,本實用新型只是將前擋風玻璃兩側邊加厚,做成透鏡結構,不會影響前擋風玻璃的造型和風阻系數,也不會降低A柱強度,對車輛整體布置也沒有影響;
[0017](3)該前擋風玻璃與普通擋風玻璃結構基本一致,結構簡單,工藝成型性較好,成本低;
[0018](4)該前擋風玻璃為一體式結構,透鏡結構通過增加前擋風玻璃本體的厚度實現,不存在粘接影響視線和透鏡結構脫落的問題。
[0019](5)該前擋風玻璃安裝方便、實用性強。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0]圖1表示使用現有技術中的普通前擋風玻璃時駕駛員的前方視野情況;
[0021]圖2表示本實用新型的前擋風玻璃結構示意圖;
[0022]圖3表示使用本實用新型后駕駛員的前方視野情況;
[0023]圖4表示本實用新型前擋風玻璃折射原理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4]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進行描述,所舉實例只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
[0025]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本實用新型涉及汽車及位于汽車內部的前擋風玻璃,因此,本實用新型中所提及的“前”、“后”等方向均與汽車的實際“前”、“后”等方向一致。另夕卜,各附圖圖示情況均只考慮玻璃加厚所形成的透鏡結構部分的光折射情況,而未考慮原擋風玻璃本身的折射問題。
[0026]如圖2、3所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前擋風玻璃3a,其中部玻璃的厚度為正常擋風玻璃厚度,其兩側邊處的玻璃厚度增加,形成用于避免A柱遮擋而形成的駕駛員的視野盲區2的透鏡結構7。帶有透鏡結構7的前擋風玻璃3a利用光的折射原理,將在使用普通擋風玻璃3 (見圖1)的情況下所視野盲區2內的路況,全部呈現到駕駛員的眼中,不再存在駕駛員的視覺死角,能夠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0027]下面以左側A柱10所形成的A柱障礙區域I為例,說明本實用新型一種前擋風玻璃3a消除駕駛員的視野盲區2的原理。如圖4所示,駕駛員在驅車行駛過程中,駕駛員的眼部位置4位于前擋風玻璃3a的后方(本實施例中,眼部位置的選擇是根據人兩眼距離以及考慮到轉頭等因素的影響,從而選擇的人眼的大致位置),前擋風玻璃3a的左側為A柱10,A柱10上方為A柱上護板8,上護板8是A柱內飾件,用于提高整車內部視覺效果,其下邊界位置可看作是視野盲區2的上邊界。駕駛員的左側為左前門9,其與A柱的相交的邊界為影響駕駛員的視野盲區2的最左邊界。當前擋風玻璃3為現有技術中的擋風玻璃時,A柱障礙區域I所發出的直射光線5,直接通過前擋風玻璃3射入到駕駛員眼睛4中(見圖1),形成圖中12所指區域。但由于A柱的遮擋,駕駛員無法看清視野盲區2內的物體,例如,在視野盲區2內的A柱障礙區域I就很難被駕駛員發現。在使用了具有透鏡結構7的前擋風玻璃3a后,透鏡結構7位于前擋風玻璃3a與左側A柱相接的邊部,從位于左側A柱10左前方的A柱障礙區域I發出的光線通過透鏡結構7的折射后,成為折射光線6射入到駕駛員眼中。由圖4中可看出,經過透鏡結構7的折射后,位于視野盲區2內的A柱障礙區域I可全部展現在駕駛員眼中。優選的,將前擋風玻璃3a與A立柱上護板8形成的夾角處的玻璃厚度增加形成透鏡結構7,并且透鏡結構7為凸透鏡,A柱障礙區域I內的路況通過折射光線6呈現到駕駛員眼部位置4。為了讓視野盲區2內的障礙物通過光線折射呈現到駕駛員的眼部位置4中,則在設置透鏡結構7的時候必須保證最大極限角入射光線11在圖示虛線凸透鏡結構7的短軸的上部;并且保證凸透鏡對入射光線有向下的聚焦性。
[0028]上面例舉的是透鏡結構7為凸透鏡,并且其設置位置位于前擋風玻璃3a的左上角的情況。可以理解的,在實際應用中,透鏡結構的設置位置可根據車型具體設定,并不局限于上述位于角部的情況;并且透鏡結構也可采用其他結構,只要可以將視野盲區2內的光線折射到駕駛員的眼部位置4所處的位置的所有結構的透鏡,均可應用于本實用新型。
[0029]本實用新型利用光的折射原理,將使用普通擋風玻璃所產生的視野盲區2內的路況,全部呈現到駕駛員眼中,使駕駛員在駕車過程中,視線無死角,可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且其結構簡單,透鏡結構7與擋風玻璃3a為一體結構,使其安裝也很簡單,并在使用過程中不會發生透鏡結構7脫落等情況。
[0030]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中,如圖2所示,透鏡結構7為凸透鏡或橫截面為凸形的柱面透鏡。可以理解的,透鏡結構7的光心或光心線的位置應具體車型具體設定,滿足消除視野盲區2的需求。
[0031]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中,透鏡結構7設置位置通常為:前擋風玻璃3a的整個側邊、側邊的頂部、部分側邊或部分側邊和頂部。具體的設置位置可根據具體車型選擇。
[0032]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中,圖4中所顯示的是左側A柱10所形成的視野盲區2通過使用本實用新型的擋風玻璃3a折射后的光學圖。上述對本實用新型的說明均以左側A柱視野情況為例,可以理解的,右側A柱視野情況與左側A柱視野情況相似,不過,由于左側A柱10與右側A柱距駕駛員眼部位置4距離不同,則應選擇曲率不同的透鏡結構7設置在前擋風玻璃3a的右側,以避免右側A柱所形成的視野盲區。
[0033]另外,本實用新型還公開了一種汽車,該汽車上設置有上述前擋風玻璃3a。
[0034]以上是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方式,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若干改進和潤飾,這些改進和潤飾也應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前擋風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前擋風玻璃的兩側邊處分別為用于避免A柱盲區形成的透鏡結構; 前擋風玻璃與A立柱上護板形成的夾角處的玻璃厚度增加形成所述透鏡結構,分別位于所述前擋風玻璃兩側邊的透鏡結構的曲率不同。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前擋風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結構與所述前擋風玻璃為一體結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前擋風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結構為凸透鏡或橫截面為凸形的柱面透鏡。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前擋風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結構設置在前擋風玻璃側邊、角部、部分側邊或部分側邊和角部。
5.一種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具有權利要求1-4任一權利要求中所述的前擋風玻璃。
【文檔編號】B60J1/02GK203995572SQ201420032128
【公開日】2014年12月10日 申請日期:2014年1月17日 優先權日:2014年1月17日
【發明者】李圣, 丁祎, 張東升 申請人: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