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物流運輸輔助設備的技術領域,具體地是一種用于物流運輸車上的防雨裝置。
背景技術:
物流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若車廂側壁存在縫隙或者孔洞等情況時會在雨天導致車廂內進水造成貨物潮濕。尤其在長途運輸過程中對于車廂漏雨的臨時防護措施就至關重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用于物流運輸車上的防雨裝置,其可以在發現車廂漏水時快速的進行防漏,同時效果好,操作簡單可靠。
本實用新型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用于物流運輸車上的防雨裝置,它包括多個包含有至少兩個合頁板的子單元,同一子單元內的全部合頁板沿寬度方向依序排列,且同一子單元內的任意相鄰兩個合頁板之間鉸接,任意子單元內沿寬度方向所對應的第一個合頁板和最后一個合頁板遠離鉸接處的側邊上均設有連接部,用于與車廂內側壁貼合,所述子單元與車廂內側壁之間合圍形成一子通道,當多個子單元沿長度方向依序對接時各子單元所對應的子通道依序連通形成一氣體通道,氣體通道的兩端通過密封板封堵,所述氣體通道的側壁上設有至少一個進氣孔,所述的進氣孔通過一氣管與氣泵的輸出端連通。
所述氣泵懸置于車廂內的頂部位置,氣泵的輸入端與車廂頂部的進氣口連通。
所述的氣體通道為多個,各氣體通道均設于車廂內各端面的連接處。
所述的連接部包括一彈性的膠條,所述膠條與所對應的合頁板卡接,且膠條沿合頁板的長度方向延伸至膠條的兩個端面與合頁板的兩個端面對齊,所述膠條內嵌入一磁條,當膠條與車廂內側壁貼合時所述膠條內的磁條與車廂側壁之間磁性相吸。
所述的氣管為軟管。
所述的子單元內的合頁板數量為兩個。
采用以上結構后,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用于物流運輸車上的防雨裝置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點:車輛存在漏水情況時可以快速進行防漏,操作簡單。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子單元部分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多個子單元的裝配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安裝于車廂內后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合頁板,1.1、進氣孔,2、子單元,3、連接部,3.1、膠條,3.2、磁條,4、車廂,5、氣體通道,6、氣管,7、氣泵。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物流運輸車上的防雨裝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多個包含有至少兩個合頁板1的子單元2,同一子單元2內的全部合頁板1沿寬度方向依序排列,且同一子單元2內的任意相鄰兩個合頁板1之間鉸接,任意子單元2內沿寬度方向所對應的第一個合頁板1和最后一個合頁板1遠離鉸接處的側邊上均設有連接部3,用于與車廂4內側壁貼合,所述子單元2與車廂4內側壁之間合圍形成一子通道,當多個子單元2沿長度方向依序對接時各子單元2所對應的子通道依序連通形成一氣體通道5,氣體通道5的兩端通過密封板封堵,所述氣體通道5的側壁上設有至少一個進氣孔1.1,所述的進氣孔1.1通過一氣管6與氣泵7的輸出端連通。
上述的多個子單元2沿長度方向依序對接是指,任一子單元2內的合頁板1沿長度方向的兩端面上分別設有外凸的卡條和內凹的卡槽,相鄰兩個子單元2之間的卡條和卡槽卡合。
上述氣體通道5的兩端通過密封板封堵并非嚴格要求做到完全的密封,而是在于通過密封板減少氣體通道5兩端的排氣量,因此在對氣體通道5供氣時可以使氣體通道5內維持一定的高氣壓即可,因此密封板與氣體通道5的側壁之間存在一定的氣縫也是可以接受的。
上述的所述氣體通道5的側壁上設有至少一個進氣孔1.1是指,構成氣體通道5的全部子單元2中至少有一個合頁板1上設有進氣孔1.1,從而以便于與氣泵7連通,當然可以是多個合頁板1上分別設有進氣孔1.1,也可以是同一合頁板1上設有多個進氣孔1.1.換句話說,所述氣體通道5的側壁上設有至少一個進氣孔1.1是指所述氣體通道5所對應的全部合頁板1中至少一個合頁板上設有至少一個進氣孔1.1。
所述氣泵7懸置于車廂4內的頂部位置,氣泵7的輸入端與車廂4頂部的進氣口連通。
所述的氣體通道5為多個,各氣體通道5均設于車廂4內各端面的連接處。
上述的車廂4內各端面中的端面是指車廂4內的底面、側面和頂面的統稱。因此車廂4內各端面的連接處包括車廂4的側面與側面之間的連接處、側面與頂面的連接處,側面與底面之間的連接處。
所述的連接部3包括一彈性的膠條3.1,所述膠條3.1與所對應的合頁板1卡接,且膠條3.1沿合頁板1的長度方向延伸至膠條3.1的兩個端面與合頁板1的兩個端面對齊,即膠條3.1的長度與合頁板1的長度相同。所述膠條3.1內嵌入一磁條3.2,當膠條3.1與車廂4內側壁貼合時所述膠條3.1內的磁條3.2與車廂4側壁之間磁性相吸。
所述的氣管6為軟管。
所述的子單元2內的合頁板1數量為兩個。
其工作原理是,當車廂4內存在漏水點時通過子單元2罩于漏水點上,因此氣體通道5內產生的高氣壓可以避免車廂4外的雨水通過漏水點進入車廂內。
以上就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實施例作了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本實用新型不僅局限于以上實施例,其具體結構允許有變化,凡在本實用新型獨立要求的保護范圍內所作的各種變化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