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太陽能支架底座結構設計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固定角度可調的太陽能支架底座。
背景技術:
在現有的技術中,普通的太陽支架底座主要用于對太陽能的支撐連接作用,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對太陽能支架的連接固定都是將支撐桿與底座通過螺桿進行固定連接,然而在實際安裝過程中由于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往往會出現支撐桿與底座連接固定后,太陽能板的固定角度發生變化,往往需要重新定做支撐桿和底座,大大影響了安裝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固定角度可調的太陽能支架底座,該太陽能支架底座具有角度調節功能,使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轉動,提高了太陽能支架底座的使用靈活性。
為達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固定角度可調的太陽能支架底座,包括第一固定裝置和第二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裝置包括主固定底座、轉動孔、調節轉動軸、固定連接桿和緊固環,所述轉動孔設置在所述主固定底座上,所述調節轉動軸設置在所述轉動孔內并與所述主固定底座相連,所述固定連接桿與所述調節轉動軸相連,所述緊固環與所述固定連接桿相連,所述第一固定裝置通過所述主固定底座與所述第二固定裝置相連,所述第二固定裝置包括副固定底座、調節槽、調節緊固桿、第一調節板、第一調節板轉動軸、第二調節板、緊固擋板和緊固擋板連接軸,所述調節槽設置在所述副固定底座上,所述調節緊固桿設置在所述副固定底座內,所述第一調節板通過所述第一調節板轉動軸與所述副固定底座相連,所述第一調節板與所述第二調節板一端相連,所述第二調節板另一端通過所述緊固擋板連接軸與所述緊固擋板相連。
優選地,所述第一固定裝置的所述固定連接桿上設置有楔形緊固卡板,所述緊固環的內壁為傾斜結構,所述調節轉動軸側壁上均勻地設置有多個固定孔,所述主固定底座側壁上設置有鎖定孔。
優選地,所述第二固定裝置的所述緊固擋板設置有螺紋孔,所述調節緊固桿表面設置有緊固螺紋。
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使得該太陽能支架底座具有角度調節功能,使得支撐桿與底座連接后可通過自身的調節功能進行角度調節,而且該底座還具有可折疊固定板,利用可折疊固定板能夠根據固定角度對支撐按進行固定,大大提高了太陽能支架底座的使用靈活性。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固定連接桿和緊固環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調節轉動軸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調節緊固桿和緊固擋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第一固定裝置;1-1、主固定底座;1-2、轉動孔;1-3、調節轉動軸;1-4、固定連接桿;1-5、緊固環;2、第二固定裝置;2-1、副固定底座;2-2、調節槽;2-3、調節緊固桿;2-4、第一調節板;2-5、第一調節板轉動軸;2-6、第二調節板;2-7、緊固擋板;2-8、緊固擋板連接軸。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照附圖,通過對實施例的描述,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如所涉及的各構件的形狀、構造、各部分之間的相互位置及連接關系、各部分的作用及工作原理等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圖1、圖2、圖3和圖4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固定角度可調的太陽能支架底座,包括第一固定裝置1和第二固定裝置2,第一固定裝置1包括主固定底座1-1、轉動孔1-2、調節轉動軸1-3、固定連接桿1-4和緊固環1-5,轉動孔1-2設置在主固定底座1-1上,調節轉動軸1-3設置在轉動孔1-2內并與主固定底座1-1相連,固定連接桿1-4與調節轉動軸1-3相連,緊固環1-5與固定連接桿1-4相連,第一固定裝置1通過主固定底座1-1與第二固定裝置2相連,第二固定裝置2包括副固定底座2-1、調節槽2-2、調節緊固桿2-3、第一調節板2-4、第一調節板轉動軸2-5、第二調節板2-6、緊固擋板2-7和緊固擋板連接軸2-8,調節槽2-2設置在副固定底座2-1上,調節緊固桿2-3設置在副固定底座2-1內,第一調節板2-4通過第一調節板轉動軸2-5與副固定底座2-1相連,第一調節板2-4與第二調節板2-6一端相連,第二調節板2-6另一端通過緊固擋板連接軸2-8與緊固擋板2-7相連。
優選地,第一固定裝置1的固定連接桿1-4上設置有楔形緊固卡板,緊固環1-5的內壁為傾斜結構,調節轉動軸1-3側壁上均勻地設置有多個固定孔,主固定底座1-1側壁上設置有鎖定孔。
優選地,第二固定裝置2的緊固擋板2-7設置有螺紋孔,調節緊固桿2-3表面設置有緊固螺紋。
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使得該太陽能支架底座具有角度調節功能,使得支撐桿與底座連接后可通過自身的調節功能進行角度調節,而且該底座還具有可折疊固定板,利用可折疊固定板能夠根據固定角度對支撐按進行固定,大大提高了太陽能支架底座的使用靈活性。
以上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的實施范圍。凡依本實用新型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