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除臭預處理系統和水循環分揀系統,所述除臭預處理系統的出料端與水循環分揀系統進料端通過輸送帶連接;所述水循環分揀系統包括滾筒針刺破袋單元、水分揀池、有機物分流池、磁化分揀單元、化纖及鞋類垃圾分揀單元、二次水分揀池和塑料薄膜收集單元,所述水分揀池開設有機物分揀口和出料口,所述水分揀池的進料口與所述滾筒針刺破袋單元的排料口連通,有機物分揀口與所述有機物分流池的連通,出料口與所述磁化分揀單元的進料口連接;所述化纖及鞋類垃圾分揀單元的進料口與所述磁化分揀單元的排料口連接,排料口與所述二次水分揀池的進料口連接;所述塑料薄膜收集單元固定設置在所述二次水分揀池的上方,收集漂浮在二次水分揀池的水面上的塑料薄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污水凈化循環系統,所述污水凈化循環系統的進水口與所述二次水分揀池的排水口連接,出水口與所述滾筒針刺破袋單元的進料口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種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臭預處理系統包括卸料間、傳送裝置、除臭裝置和清洗裝置,所述傳送裝置的傳送起始端設置在所述卸料間內,傳送終止端與所述滾筒針刺破袋單元的進料口連接;所述除臭裝置設置在所述卸料間內;在所述卸料間內的靠近進料門的區間段設置清洗裝置。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臭預處理系統中,所述除臭裝置包括活性臭氧機和/或水霧除臭裝置;所述活性臭氧機設置在所述卸料間內;所述水霧除臭裝置設置在所述卸料間的遠離進料門的區間段內。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排風裝置和水霧-液體轉換裝置,所述排風裝置安裝在所述卸料間的頂壁上,所述氣體-液體轉換裝置的進氣口與所述排風裝置的出氣口連接;
還包括粉碎間,所述粉碎間與所述卸料間連通;且在粉碎間與卸料間連通的連通門的上方設置水簾發生裝置,當連通門打開時,水簾發生裝置工作,在連通門前形成水簾。
6.根據權利要求1、2、4或者5所述的一種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臭預處理系統和水循環分揀系統均為封閉式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