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應力腐蝕試驗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
背景技術:
高溫高壓釜為應力腐蝕試驗提供持久穩定的高溫高壓狀態,模擬試樣的實際使用環境,為試驗的準確性提供有力的保障。試驗過程中,實驗釜的溫度一般在300℃~600℃,釜內壓力10MPa~30MPa。為了實現釜蓋和釜體的密封,適宜采用耐高溫的金屬密封方式,如金屬環錐面密封。為達到較好的密封效果,釜蓋法蘭上的螺母需要較大的力矩,以使密封面緊密貼合。這就使密封接觸面產生了微量的變形,再加上試驗過程中,實驗釜整體處在高溫狀態下,試驗結束后,實驗釜降至常溫,在整個的溫度變化過程內,金屬產生熱脹冷縮效應,使得密封接觸面牢牢粘在一起。雖然這種狀態非常有利于密封,但試驗結束后,接觸面無法輕易脫開,不能取出試樣,這對試驗造成了一定影響。
另外,釜蓋和釜體使用螺栓連接,若直接使用螺栓鎖緊,試驗結束后,螺栓和釜體的螺紋連接部分也會出現粘連現象,松卸螺栓時就比較麻煩。
由于目前還沒有其他更加有效的密封方式,為達到密封效果,密封面粘連的現象還不易消除。對于試驗結束后打開釜蓋的方法,大多數采用敲擊、震動等物理打擊的方式。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包括釜體及與所述釜體連接的釜蓋,所述釜體上端設置有開口,所述開口處設有圓錐面,所述釜蓋設有密封環,所述密封環上設有與所述圓錐面接觸的圓弧面,在所述釜蓋的圓周方向上設有螺紋孔,所述螺紋孔上安裝有內六角螺栓,所述螺紋孔上遠離所述釜體一端設有沉孔。
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改進,所述釜蓋與所述螺母之間設有套設在所述螺桿上的墊圈。
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改進,在所述釜蓋的圓周方向上均勻設有四個所述螺紋孔或者兩個所述螺紋孔。
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改進,所述密封環與所述釜蓋和所述釜體的材質相同。
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改進,所述釜體與所述釜蓋通過螺桿緊固連接,所述螺桿上位于所述釜蓋的一端通過螺母緊固。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技術效果在于:
通過在釜蓋上開出幾個螺紋孔,利用內六角螺栓便可將釜蓋脫開,不會對釜蓋或釜體造成任何損傷,而且輕松省時,非常方便;
釜蓋和釜體使用螺桿和螺母連接,拆卸時只需將螺母旋松取出,避免了直接使用螺栓連接時,螺栓與釜體不宜拆除的問題;
密封環的材質與釜蓋和釜體的材質相同,能夠保證在不同溫度下高溫高壓釜的密封效果。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的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剖面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的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局部放大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的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剖面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的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的俯視圖。
圖中,1-釜體;2-內六角螺栓;3-釜蓋;4-螺母;5-螺栓;6-圓弧面;7-墊圈;8-圓錐面。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各實施方式進行詳細的闡述。
實施例1
如圖1和圖4所示,一種高溫高壓釜密封結構,包括釜體1和釜蓋3,其中,釜蓋3上端設置有開口,釜蓋3與釜體1連接且封閉釜體1的上端開口。在釜蓋3的圓周方向均勻設有四個螺紋孔,每個螺紋孔上安裝有一內六角螺栓2,由于釜蓋3較厚,在每個螺紋孔上遠離釜體1一端設有一沉孔,以便于內六角螺栓2的安裝。試驗結束后,釜蓋3和釜體1粘結在一起,只需依次按對角方向擰緊內六角螺栓2,便可將釜蓋3慢慢頂出。
實施例2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改進,如圖1和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釜體1上端設置有開口,開口處設有圓錐面8,釜蓋3上設有密封環,密封環上設有與圓錐面8接觸的圓弧面6,通過釜蓋3與釜體1之間的壓緊力,圓弧面6與圓錐面8之間形成錐面密封。釜體1與釜蓋3的材質相同,其熱膨脹系數也相同,在任何溫度下都能保證可靠的密封效果。
實施例3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或實施例2的基礎上對釜體1與釜蓋3之間的連接結構進行了進一步的限定,如圖3和圖4所示,本實施例的釜體1與釜蓋3通過螺桿5緊固連接,螺桿5位于釜蓋3的一端通過套設在螺桿5上的螺母4緊固,螺桿5上位于釜體1的一端通過螺母4施加的預緊力使螺桿5和釜體1緊固連接。為避免旋轉螺母4的過程中螺母4對釜蓋3造成磨損,釜蓋3與螺母4之間設有套設在螺桿5上的墊圈7。本實施例中的螺桿5的數量為8個。試驗開始時,對螺母4施加規定的扭矩之后,釜體1和釜蓋3便通過圓弧面6和圓錐面8實現密封;試驗結束后,螺桿5粘結在釜體1內不需拆除,只需松掉螺母4,便可解除釜蓋3和釜體1之間的鎖緊力,避免了直接使用螺栓連接時,螺栓與釜體1不宜拆除的問題。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