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機械零件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新型法蘭。
背景技術:
法蘭又叫法蘭盤或突緣。法蘭是使管子與管子及和閥門相互連接的零件,連接于管端。法蘭上有孔眼,螺栓使兩法蘭緊連。法蘭間用襯墊密封。法蘭分螺紋連接(絲接)法蘭和焊接法蘭及卡套法蘭。法蘭都是成對使用的,低壓管道可以使用絲接法蘭,四公斤以上壓力的使用焊接法蘭。兩片法蘭盤之間加上密封墊,然后用螺栓緊固。不同壓力的法蘭有不同的厚度和使用不同的螺栓。法蘭作為一種較重的管道連接,其在運輸、安裝上面較為費時費力,這嚴重影響了企業效益。現有技術中収一些減輕重量的法蘭,大多采用通孔設計,這嚴重影響了法蘭的密封性能和結構強度,由于法蘭在使用時受到內部液體沖擊,特別是法蘭內部輸送具有酸性或者堿性的化學原料時,化學原料會對法蘭內部進行侵蝕,從而降低了法蘭的使用壽命。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的缺陷,提供一種新型法蘭,通過設置加厚型密封墊圈,從而解決上述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新型法蘭,包括第一法蘭和第二法蘭,所述第一法蘭中心設置有與外界管道連接的管狀接口,所述第一法蘭設置有四個螺紋連接孔,所述第一法蘭外邊緣設置有第一環形凸圈,所述管狀接口的外側設置有第二環形凸圈,所述第一環形凸圈與所述第二環形突圈的厚度和高度相同,所述第一法蘭和所述第二法蘭之間設置有過濾網。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第一環形凸圈與所述第二環形凸圈設置有彈性密封墊圈。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彈性密封墊圈厚度高出環形凸圈2~4mm。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彈性密封墊圈設置有與所述螺紋連接孔相對應得穿孔。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第一環形凸圈和第二環形凸圈均設置有耐磨網狀紋路。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法蘭外表面涂有耐腐蝕涂層。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耐腐蝕涂層由環氧樹脂材料制成。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通過在法蘭本體的兩端面設置第一環形凸圈以及第二環形凸圈,可以將法蘭本體的厚度減小,從而減輕了法蘭重量,通過在管狀接口設置有加厚型密封彈性墊圈,增加了密封面積,保證了密封效果。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所述一種新型法蘭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所述一種新型法蘭的第一法蘭結構示意圖;
圖中:1、第一法蘭;2、第二法蘭;3、螺栓;4、螺母;5、過濾網;6、螺紋連接孔;7、第二環形凸圈;8、彈性密封墊圈;9、管狀接口;10、第二環形凸圈11、網狀紋路;12、耐腐蝕涂層。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和圖2,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新型法蘭,包括第一法蘭和第二法蘭,第一法蘭中心設置有與外界管道連接的管狀接口,第一法蘭設置有四個螺紋連接孔,所述第一法蘭1外邊緣設置有第一環形凸圈7,管狀接口的外側設置有第二環形凸圈,第一環形凸圈7與所述第二環形突圈10的厚度和高度相同,第一法蘭和所述第二法蘭之間設置有過濾網5,第一環形凸圈7與第二環形凸圈10設置有彈性密封墊圈8,彈性密封墊圈8厚度高出環形凸圈2~4mm,彈性密封墊圈8設置有與螺紋連接孔6相對應得穿孔,第一環形凸圈7和第二環形凸圈10均設置有耐磨網狀紋路11,法蘭外表面涂有耐腐蝕涂層12,耐腐蝕12由環氧樹脂材料制成。
具體原理:使用時,所述第一法蘭1中心設置有與外界管道連接的管狀接口,所述第一法蘭1設置有四個螺紋連接孔6,所述第一法蘭1外邊緣設置有第一環形凸圈7,所述管狀接口9的外側設置有第二環形凸圈10,所述第一環形凸圈7與所述第二環形突圈10的厚度和高度相同,所述第一法蘭1和所述第二法蘭2之間設置有過濾網,所述第一環形凸圈與所述第二環形凸圈設置有彈性密封墊圈,所述彈性密封墊圈厚度高出環形凸圈2~4mm,所述彈性密封墊圈設置有與所述螺紋連接孔相對應得穿孔,所述第一環形凸圈和第二環形凸圈均設置有耐磨網狀紋路,所述法蘭外表面涂有耐腐蝕涂層,所述耐腐蝕涂層由環氧樹脂材料制成。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通過在法蘭本體的兩端面設置第一環形凸圈以及第二環形凸圈,可以將法蘭本體的厚度減小,從而減輕了法蘭重量,通過在管狀接口設置有加厚型密封彈性墊圈,增加了密封面積,保證了密封效果。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