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軟組織損傷西醫診斷標準:①有直接或間接的外傷史,伴有疼痛劇烈,局部迅速腫脹,肢體 活動功能障礙;②全身癥狀:無并發癥的單純骨折,全身癥狀不明顯或不嚴重;③局部癥狀: 傷處疼痛和壓痛、腫脹、局部青紫瘀血斑,功能障礙、畸形、異常活動、骨摩擦音;④X線檢查: 可以明確骨折的診斷,可確認骨折類型、移位方向、骨折端形態等局部變化,并排除病理性 骨折,區分骨折與軟組織損傷。
[0069] 2.1.2中醫證候診斷標準:選擇氣滯血瘀證作為觀察證型。主要癥狀包括:①局部 腫脹;②疼痛。次要癥狀包括:①瘀斑;②關節活動受限;③口渴;④尿赤;⑤便秘。舌象:舌質 紅或有瘀斑,苔黃。脈象:脈浮數或脈弦澀。主癥具備,次癥具備兩項及兩項以上結合舌診及 脈象即可確立辨證。詳見表1
[0070] 表1中醫證候分級量化表
[0072] 2.1.3試驗納入標準:①符合西醫診斷標準的骨折及軟組織損傷初期患者;②符合 中醫證候診斷標準;③年齡18-60歲;④患者知情同意。
[0073] 2.1.4排除標準:①由腫瘤等因素所致的病理性骨折;②三度開放性骨折,合并感 染性骨折或嚴重臟器損傷骨折;③妊娠期、哺乳期婦女;④對本藥物過敏者;⑤合并有心血 管、肺、肝、腎、腦、造血和內分泌系統等嚴重原發性疾病;⑥精神病患者;⑦服用與該藥功能 主治相近似的藥物及對骨折愈合有效的藥物;⑧骨折達不到功能復位標準,復位后無法進 行有效固定者。
[0074] 2.1.5剔除標準:①不能按預期試驗方案正規用藥者;②治療期出現嚴重不良反應 者,立即停藥,試驗結果納入統計,進行不良反應評價。
[0075] 2.2觀測指標
[0076] 2.2.1安全性指標:①一般體檢項目;②心電圖、血、尿、便常規化驗;③肝、腎、功能 檢查。
[0077] 2.2.2療效觀察:①治療總體療效;②中醫證候療效;③X線骨痂生長變化情況。
[0078] 2.2.3總體療效判定標準:①顯效:骨折臨床愈合時間縮短2 1/3。或疼痛、腫脹、瘀 斑等癥狀、體征積分減少2 70%,<95%,關節活動不受限;②有效:骨折臨床愈合時間縮短 2 1/5, <1/3。或疼痛、腫脹、瘀斑等癥狀、體征積分減少2 30%,<70%,關節活動改善;③ 無效:未達到以上標準者。或疼痛、腫脹、瘀斑等癥狀、體征積分減少不足30%,關節活動無 變化。
[0079] 2.2.4中醫證候療效判定標準:①顯效:癥狀消失或證候積分減少2 70% ;②有效: 癥狀好轉或證候積分減少2 30 %,< 70 % ;③無效:未達到以上標準者。
[0080] 2.2.5 X線骨痂生長變化情況評分:①無骨痂生長,骨折線清晰(0分);②少量內外 骨痂形成,密度淡(2分);③含較多內外骨痂形成,密度略高(4分);④骨痂大量形成,骨折線 消失(6分)。
[0081] 2.3不良事件觀察:觀察治療前后血、尿、便常規、心電圖、肝功、腎功等。
[0082] 2.3.1不良事件判定標準:
[0083] 輕度:不影響受試者的正常功能。用藥過程中偶爾出現,癥狀輕微,持續時間不超 過半小時;
[0084] 中度: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受試者的正常功能。用藥后或一段時間后出現,癥狀較 輕,持續時間不超過半天;
[0085]重度:明顯影響受試者的正常功能。用藥后即出現,癥狀重且經常發生,常持續半 天以上。
[0086] 2.3.2不良事件與試驗藥物關系的判斷標準:
[0087] 按肯定有關、可能有關、可能無關、無關及無法評定五級標準進行。據此計算不良 反應發生率。
[0088]肯定有關:該反應的出現符合用藥后合理的時間顧序,符合所疑藥物已知的反應 類型;減量或停藥后反應消失;疾病臨床表現或非藥物的其它原因不能解釋該反應。
[0089]可能有關:該反應的出現符合用藥后合理的時間順序,符合所疑藥物己知的反應 類型:減量或停藥后該反應有所改善;病人臨床狀態或其它治療措施也可能引起類似反應。
[0090] 可能無關:該反應的出現不太符合用藥后合理的時間順序,不太符合所疑藥物己 知的反應類型;減量或停藥后該反應有所改善;病人的疾病本身或其它治療措施也可能引 起的類似反應,且隨疾病改善或其它措施而減輕。
[0091] 無關:該反應的出現不符合用藥后合理的時間順序,不符合所疑藥物己知的反應 類型,減量或停藥后該反應沒有改善;病人的疾病本身或其它治療措施也可引起類似反應, 疾病狀態改善或停用其它治療措施反應消失。
[0092] 無法評定:該反應出現與用藥后的時間順序無明確關系,與該藥品已知的反應類 型相似,同時使用的其它藥物也可能引起相同的反應。
[0093] 2.3.3嚴重不良事件(SAE):①死亡;②危及生命;③需要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④ 導致嚴重或持久性殘疾或功能障礙;⑤致畸。
[0094] 3臨床資料
[0095] 3.1研究對象:納入合格病例共104例,男58例,女46例,平均年齡40.23歲,年齡最 大59歲,最小19歲;病程平均1.5天,病程最長3天,最短半天。髕骨骨折11例,腰部骨折10例, 肋骨骨折10例,腔腓骨骨折4例,朧骨骨折11例,鼻骨折1例,股骨骨折9例,鎖骨骨折6例,踝 骨骨折8例,足骨骨折10例,尾骨骨折5例,軟組織損傷19例。采用隨機數字表法分為本發明 藥物組與對照組,其中本發明藥物組66例,對照組38例,兩組患者基本資料比較無統計學差 異(P>〇. 05)具有可比性。其中本發明藥物組骨折55例,軟組織挫傷12例,對照組骨折31例, 軟組織挫傷7例。
[0096] 3.2治療方法:本發明藥物組66例給予本發明藥物膠囊口服治療,每次5粒,溫開水 送服,每日3次,2周為一個療程。對照組38例給予骨折挫傷膠囊,用法、用量均與本發明藥物 組相同。服藥前及服藥后第2周各拍X線片,查肝、腎功能,心電圖及血、尿、便常規各一次。 [0097] 3.3試驗結果
[0098] 3.3.1總體療效評價:本發明藥物組患者總有效率為90.9%,與對照組比較具有統 計學意義(P<〇. 05),詳見表2。
[0099] 表2兩組患者治療2周后總有效率對比
[0101] 注:與對照組比較*Ρ<0·05。
[0102] 3.3.2中醫證候積分:治療后本發明藥物組患者中醫證候積分明顯下降,與對照組 比較具有統計學意義(Ρ<〇.05),詳見表3。
[0103] 表3兩組患者治療前后中醫證候積分對比(分,J士 S) L0105J 注:與對照組比較*Ρ<0·05。
[0106] 3.3.3骨痂生長情況:本發明藥物組與對照組治療后(包括軟組織損傷)Χ線顯示骨 折改善情況,經Ridit分析,Ρ<0.05。詳見表4。
[0107] 表4兩組患者X線骨痂生長情況對比(分)
[0109] 注:治療后分級本發明藥物組與對照組比較Ρ<0.05。
[0110] 3.3.4安全性評價:本發明藥物膠囊治療66例患者治療前后肝功能、腎功能、心電 圖、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無明顯變化,無新的異常病癥發生,無不良反應及嚴重不良反應 發生。
[0111] 4試驗結論
[0112] 試驗結果表明,本發明藥物膠囊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挫傷初期療效與對照組比較, 總體療效,中醫證候療效比較,骨痂生長情況,組間差別均有統計學意義,提示本發明藥物 膠囊能夠促進外傷性炎癥及骨折患處的修復、愈合,達到使筋骨損傷處疼痛,腫脹、局部青 紫瘀血斑消散、促進骨折愈合等功效,本發明藥物組無不良反應及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提示 本發明藥物膠囊使用安全。
[0113] 綜上所述,本發明藥物膠囊具有行氣活血,祛瘀生新,消腫止痛的作用,對于骨折 及軟組織損傷初期之局部腫脹、疼痛,瘀斑,關節活動受限等癥療效確切,無明顯不良反應。
[0114] 本發明藥物的功能與主治:行氣活血,祛瘀生新,消腫止痛。用于骨折及軟組織挫 傷初期,癥見局部腫脹、疼痛,瘀斑,關節活動受限,舌質紅,苔黃,脈浮數或脈弦澀等。
[0115] 本發明藥物的規格:本發明藥物膠囊劑每粒重0.2g,每克含中藥原料Ig;本發明藥 物片劑每片重〇. 4g,每克含中藥原料0.5g;本發明藥物散劑每袋重Ig,每克含中藥原料Ig。
[0116] 本發明藥物的用法與用量:口服本發明藥物膠囊劑,一次5粒,一日3次;口服本發 明藥物片劑,一次5片,一日3次;□服本發明藥物散劑,一次1袋,一日3次。
[0117] 本發明藥物的有效期:24個月。
【主權項】
1. 一種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挫傷初期的口服藥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份配比的 中藥原料按常規制劑方法制備的藥劑: 當歸 2~15份 紅花 3~20份 川號 4~15份 H走 10~30份 乳香 2~20份 沒藥 2~15份 地黃 10~40份 延胡索 10~40份 海馬 3~40份 木香 12~30份 牛膝 3~20份 陳皮 10~30份 桃仁 5~15份 澤蘭 20~50份 合歡皮 4~20份。2. 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挫傷初期的口服藥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各 中藥原料的重量份配比是: 當歸 4~10份 紅花 5~15份 川夸 5~10份 蘭七 15~20份 現香 4~15份 沒藥 4~10份 地黃 15~30份 延胡索 15~30份 海馬 10~25份 木香 15~25份 牛膝 10~20份 陳皮 15~20份 桃仁 6~10份 澤蘭 20~35份 合歡皮 7~15份。3. 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挫傷初期的口服藥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各 中藥原料的重量份配比是: 當歸 8份 紅花 12份 川寫 8份 三韋 16份 乳香 6份 沒藥 6份 地黃 19份 延胡索 19份 海馬 12份 木香 22份 牛膝 12份 陳皮 16份 桃仁 10份 澤蘭 26份 合歡皮 8份。4. 按照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挫傷初期的口服藥物,其特征在 于:所說的口服藥物是制劑學上所說的膠囊劑或片劑或散劑。
【專利摘要】一種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挫傷初期的口服藥物,它是由當歸2~15份、紅花3~20份、川芎4~15份、三七10~30份、乳香2~20份、沒藥2~15份、地黃10~40份、延胡索10~40份、海馬3~40份、木香12~30份、牛膝3~20份、陳皮10~30份、桃仁5~15份、澤蘭20~50份、合歡皮4~20份重量份配比的中藥原料按常規制劑方法制備的藥劑。本發明藥物經臨床試驗表明,本發明藥物臨床總有效率為90.9%,具有促進外傷性炎癥及骨折患處的修復、愈合,達到使筋骨損傷處疼痛,腫脹、局部青紫瘀血斑消散、促進骨折愈合等功效,本發明藥物能夠治療骨折及軟組織損傷初期出現的局部腫脹、疼痛,瘀斑和關節活動受限等癥。
【IPC分類】A61K36/804, A61P19/08, A61K35/60, A61P29/00, A61P19/04
【公開號】CN105641191
【申請號】
【發明人】張生祿
【申請人】張生祿
【公開日】2016年6月8日
【申請日】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