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肉羊飼料及其添加劑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
背景技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消費觀念的不斷變化,羊肉逐步成為我國居民消費的重要肉產品之一,同時也逐漸由地區性季節性消費向全國全年性消費轉變。羊肉具有蛋白質含量較高、膽固醇、脂肪的含量低等多種優點,尤其是羔羊肉具有瘦肉比例大、味美多汁、肌肉纖維細嫩、易能被人體消化和富有保健作用等特點,羊肉越來越被更多的人接受。西部地區城鎮居民羊肉消費量一直處于全國領先地位,近十年基本保持在每年人均5kg左右,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西藏等地區由于牧區較多以及受宗教信仰影響,羊肉消費量明顯高于國內其他地區。隨著農村居民收入的不斷上升,東北和中部地區農村居民的人均羊肉消費量也在不斷提高。羊肉產業是我國重要的畜牧產業之一。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肉品質的要求越來越嚴格。
目前,羊飼料中往往會加入各種各樣的添加料,來加快羊生長和增重,這些添加料包括精飼料、藥品或者其他能提供營養成分的物質,來增加飼料中的營養成分種類和含量,但是由于保存不當或者使用不當,容易導致飼料變質,飼喂變質飼料,會使羊胃內益生菌失去平衡,從而影響羊的生長和降低羊的抵抗力;而且添加料雖然能促進羊在短期內增重,但是羊肉的品質會降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配方合理,營養均衡,能改善肉羊的腸胃,提高其進食量,同時能改善羊肉品質的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
本發明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
一種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成:玉米秸稈20~40份,青竹葉粉3~15份,玉米粉15~30份,麥麩8~15份,大豆粕8~20份,酒糟8~20份,紫蘇籽提取物3~8份,苜蓿干草8~15份,植物油0.5~1份,小蘇打0.1~0.5份,食鹽0.1~0.5份,復合多維0.1~0.3份,復合氨基酸2~5份,中草藥添加劑5~15份。
進一步地,一種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成:玉米秸稈25~36份,青竹葉粉5~15份,玉米粉15~25份,麥麩8~12份,大豆粕8~15份,酒糟8~15份,紫蘇籽提取物3~8份,苜蓿干草8~15份,植物油0.5~1份,小蘇打0.1~0.5份,食鹽0.1~0.5份,復合多維0.1~0.3份,復合氨基酸2~5份,中草藥添加劑5~15份。
進一步地,所述中草藥添加劑包括山楂、穿心蓮、茯苓、山藥、陳皮、川芎和枳殼。
進一步地,所述中草藥添加劑包括1~3份山楂,0.5~2份的穿心蓮,0.5~2份的茯苓,0.5~3份山藥,0.5~3份的陳皮,0.5~2份的川芎和0.5~2份的枳殼。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提出的飼料配方合理,能滿足肉羊所需的各種營養,本飼料能很好的改善肉羊的腸胃,提高粗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促進羊的生長,并在促進生長的同時,具有抗氧化的作用,從而增強羊的抵抗力、改善羊肉的品質,而且本飼料采用純天然材料制備而成,無污染,無殘留,且適口性強。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做進一步地說明。
實施例1
一種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成:玉米秸稈20份,青竹葉粉3份,玉米粉15份,麥麩8~份,大豆粕8~份,酒糟8份,紫蘇籽提取物3份,苜蓿干草8份,植物油0.5份,小蘇打0.1份,食鹽0.1份,復合多維0.1份,復合氨基酸2份,中草藥添加劑5份。
在本實施例中,中草藥添加劑包括1份山楂,0.5份的穿心蓮,0.5份的茯苓,1份山藥,0.5份的陳皮,0.5份的川芎和1份的枳殼。
實施例2
一種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成:玉米秸稈30份,青竹葉粉8份,玉米粉20份,麥麩10份,大豆粕12份,酒糟10份,紫蘇籽提取物5份,苜蓿干草10份,植物油0.5份,小蘇打0.2份,食鹽0.3份,復合多維0.2份,復合氨基酸3份,中草藥添加劑8份。
在本實施例中,中草藥添加劑包括2份山楂,1份的穿心蓮,1份的茯苓,1.5份山藥,1.5份的陳皮,0.5份的川芎和0.5份的枳殼。
實施例3
一種提高羊肉品質的飼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成:玉米秸稈40份,青竹葉粉15份,玉米粉30份,麥麩15份,大豆粕20份,酒糟20份,紫蘇籽提取物8份,苜蓿干草15份,植物油1份,小蘇打0.5份,食鹽0.5份,復合多維0.3份,復合氨基酸5份,中草藥添加劑12份。
在本實施例中,中草藥添加劑包括2份山楂,2份的穿心蓮,1.5份的茯苓,2份山藥,2份的陳皮,1.5份的川芎和1份的枳殼。
本發明提出的飼料配方合理,能滿足肉羊所需的各種營養,本飼料能很好的改善肉羊的腸胃,提高粗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促進羊的生長,并在促進生長的同時,具有抗氧化的作用,從而增強羊的抵抗力、改善羊肉的品質,而且本飼料采用純天然材料制備而成,無污染,無殘留,且適口性強。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明的實施例而已,并非是對本發明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據本發明的技術實質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變化,仍屬于本發明所要求保護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