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處理生物淤泥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混合生物淤泥和基于生物的材料以形成混合物,其中,所述生物淤泥的干物質至少是所述混合物的總干物質的0.01%(w/w);
-在壓力下,在存在蒸汽的情況下,在160-295℃范圍內的溫度下處理所述混合物;以及
-釋放壓力。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壓力是突然釋放或者爆發式釋放,以破壞所述混合物的結構。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淤泥的干物質至少是所述混合物的總干物質的0.1%(w/w),或者至少是1%(w/w),或者至少是2%(w/w),或者至少是5%(w/w),或者0.01-40%(w/w),或者0.1-20%(w/w),或者1-10%(w/w),或者2-5%(w/w)。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壓力下,在存在蒸汽的情況下,在160-295℃范圍內的溫度下處理所述混合物持續1-60分鐘,或者1-5分鐘,或者5-30分鐘。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壓力至少為2巴、或者至少3巴、或者至少10巴、或者2-50巴、或者3-10巴、或者10-20巴。
6.如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將壓力釋放至低于5巴、或者低于4巴、或者低于2巴或者約為1巴的壓力,或者釋放至環境壓力。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降低壓力的方式來釋放壓力,其至少降低所述壓力的50%、或者至少降低所述壓力的60%、或者至少降低所述壓力的70%、或者至少降低所述壓力的75%。
8.如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215-295℃、或者160-260℃、或者200-230℃、或者190-230℃、或者190-220℃范圍內的溫度下處理所述混合物。
9.如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壓力下,在存在蒸汽的情況下,在160-295℃范圍內的溫度下處理所述混合物之前,對所述混合物進行脫水。
10.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壓力下,在存在蒸汽的情況下,在160-295℃的溫度范圍處理所述混合物之前,對所述混合物進行壓制以形成餅。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迫使所述混合物通過螺塞來對所述混合物進行壓制。
12.如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生物的材料包括基于生物的纖維狀材料、非木質生物質、樹皮或其任意混合物。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生物的纖維狀材料包括木基纖維狀材料、泥炭、纖維狀初級淤泥或其任意混合物。
14.如權利要求1-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生物的材料包括樹皮或者是樹皮。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基纖維狀材料包括粉碎的再循環木材、木屑、鋸屑或其任意混合物。
16.如權利要求1-1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淤泥可獲得自廢水的處理工藝,所述廢水可獲得自制漿工藝、化學制漿工藝或造紙工藝。
17.如權利要求1-1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淤泥可獲得自廢水的處理工藝,所述廢水可獲得自市政污水。
18.如權利要求1-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釋放壓力之后,對所述混合物進行焚燒或者經過制粒并焚燒。
19.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熱電聯產鍋爐或石灰窯中對所述混合物進行焚燒。
20.如權利要求1-1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以連續方式執行。
21.一種產品,其可通過如權利要求1-20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