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穿刺針以及可套設于所述穿刺針并沿軸向移動的第一針筒,所述第一針筒的內壁設有沿軸向間隔布置的標記部,所述穿刺針和所述標記部由顯影材料制成,所述第一針筒由不顯影材料制成,其中所述顯影材料可被X光顯影,所述不顯影材料不被X光顯影。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該可標記穿刺針組件還包括可套設于所述穿刺針并沿軸向移動的第二針筒,所述第二針筒由金屬材料制成。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針筒的內壁設有限位部,所述限位部用于限定插入所述第二針筒的穿刺針的徑向移動。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部包括至少兩條沿所述第二針筒軸向延伸的凸起部。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標記部的縱截面形狀為環形,三角形、長方形、梯形、多邊形或圓形中的一種。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各個所述標記部之間的距離相等。
7.根據權利要求2-6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顯影材料包括碳纖維、塑料中的至少一種。
8.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顯影材料包括醫用不銹鋼、鈦合金和鎳鈦合金中的至少一種。
9.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穿刺針由沿軸向交替布置的第一段部和第二段部組成,且所述穿刺針的針尖為第一段部,所述第一段部由所述顯影材料制成,所述第二段部由碳纖維材料制成。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可標記穿刺針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段部的長度直徑比為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