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導光板,包括:
主體,包括入光面及光學面,其中,所述入光面連接所述光學面,且所述光學面包括第一區域;
復數個第一微結構區,其設置在所述光學面的所述第一區域上;以及
復數個第二微結構區,其設置在所述光學面的所述第一區域上,其中,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與所述第一微結構區并排交錯排列,且所述第一微結構區不同于所述第二微結構區。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區具有復數個沿著第一軸向延伸的第一微結構,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區具有復數個沿著所述第一軸向延伸的第二微結構,且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與所述第一微結構區沿著不同于所述第一軸向的第二軸向并排交錯排列。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所述光學面還包括空白部,所述空白部位于所述入光面與所述第一區域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所述空白部與所述第一區域沿著第一軸向排列,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與所述第一微結構區沿著不同于所述第一軸向的第二軸向并排交錯排列。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區具有復數個沿著所述第一軸向延伸的第一微結構,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區具有復數個沿著所述第一軸向延伸的第二微結構。
6.根據權利要求2或5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的長度不同于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的長度。
7.根據權利要求2或5所述的導光板,其中,當所述第一微結構與所述第二微結構為凹陷結構時,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的深度不同于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的深度。
8.根據權利要求2或5所述的導光板,其中,當所述第一微結構與所述第二微結構為凸出結構時,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的高度不同于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的高度。
9.根據權利要求2或5所述的導光板,其中,兩個相鄰的所述第一微結構之間具有第一距離,兩個相鄰的所述第二微結構之間具有第二距離,其中,所述第一距離不同于所述第二距離。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導光板,還包括復數個第三微結構,其設置在所述主體的所述入光面上。
11.根據權利要求3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所述導光板具有斜面,所述斜面連接所述入光面與所述第一區域,且所述空白部位于所述斜面上。
12.根據權利要求3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導光板,其中,所述空白部與所述第一區域位于相同平面上。
13.一種背光模塊,包括:
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導光板;以及
光源,與所述入光面相鄰設置,且所述光源包括電路板以及復數個發光二極管,所述發光二極管設置在所述電路板上。
14.一種背光模塊,包括:
光源,包括電路板以及復數個發光二極管,所述發光二極管設置在所述電路板上;以及
導光板,包括:
主體,包括入光面與光學面,其中,所述入光面連接所述光學面;
復數個第一微結構區,其設置在所述光學面上;以及
復數個第二微結構區,其設置在所述光學面上,其中,所述第一微結構區不同于所述第二微結構區;
其中,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區具有遠離所述入光面處的第一輪廓,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區具有遠離所述入光面處的 第二輪廓,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與所述第一微結構區的并排交錯排列規則根據所述第一輪廓及所述第二輪廓與所述入光面之間的距離而定。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背光模塊,其中,當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與所述第一微結構區設置在靠近所述入光面的第一基準線時,以第一規則并排交錯排列,當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與所述第一微結構區設置在遠離所述入光面的第二基準線時,以第二規則并排交錯排列,且所述第一規則的并排交錯排列與所述第二規則的并排交錯排列恰為相反。
16.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背光模塊,其中
每一個所述發光二極管在所述導光板上形成發光區,并能在所述導光板上的第一基準線上產生復數個亮區與復數個暗區,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設置在所述暗區,所述第一微結構區設置在所述亮區。
17.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背光模塊,其中
每一個所述發光二極管在所述導光板上形成發光區,且兩個相鄰的所述發光二極管的所述發光區部分重疊,并能在第二基準線上產生復數個亮區與復數個暗區,所述第二微結構區設置在所述暗區,所述第一微結構區設置在所述亮區。
18.根據權利要求14至17中任一項所述的背光模塊,其中,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區具有復數個第一微結構,且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區具有復數個第二微結構,其中,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的特征相較于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的特征更為顯著,或者每一個所述第二微結構的排列密度相較于每一個所述第一微結構的排列密度更為密集。
19.根據權利要求14至17中任一項所述的背光模塊,其中,所述導光板還包括復數個第三微結構,其設置在所述主體的所述入光面上。
20.一種顯示設備,包括
根據權利要求14至17中任一項所述的背光模塊;以及
顯示面板,位于所述背光模塊的所述導光板的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