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童車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多功能機器人童車控制裝置。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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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車是兒童玩具之中的一大門類,其中包括兒童自行車、兒童推車、嬰兒學步車、兒童三輪車兒童電動玩具車,現在的兒童車結構簡單、娛樂性不強。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使用方便、使用安全的多功能機器人童車控制裝置。
所述多功能機器人童車控制裝置,包括設置在機器人主體與頭部連接處的控制臺,所述控制臺左右兩側分別設置有操作桿,所述操作桿頂部上分別設置有控制按鈕,所述左右兩側操作桿之間設置有一操作面板,所述操作面板上設置有功能按鈕,所述控制按鈕及功能按鈕分別與車體內的控制裝置連接。
所述車體內的控制裝置包括IC芯片及分別與所述IC芯片連接的語音播放喇叭、蓄電池及設置在車架一側上方的開關裝置。
所述控制裝置上還連接設置有驅動車輪,所述驅動車輪包括車輪及與所述車輪連接的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電機通過連接線與所述IC芯片連接,所述左、右操作桿分別控制左、右驅動電機。
實施本實用新型實施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多功能機器人童車控制裝置,通過按下機器人主體部控制臺上操作桿上的控制按鈕,可實現童車前進、后退功能,當只按下其中一個控制按鈕時,可實現童車左、右轉彎,使用非常方便,車架內控制裝置部分包括話音播放喇叭,可對童車各動作、場景進行相應的語音播放,趣味性更強。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腿部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支撐部件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地詳細描述。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多功能機器人童車,包括車體2及設置在車體2一端的車頭1,所述車體包括車架2.1、設置在所述車架2.1前端的車頭安裝部2.2、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方的用于站立的踏板2.3、設置在所述車架內部的驅動裝置、與所述驅動裝置連接的控制裝置及設置在所述車架2.1底部的與所述驅動裝置連接的驅動車輪2.4;所述車頭1為機器人形車頭,所述車頭包括機器人主體部1.1、設置在所述主體部1.1上方的頭部1.2及設置在所述主體部下方的腿部1.3,所述車頭1通過腿部1.3連接設置在所述車體車頭安裝部2.2內,所述機器人主體部1.1與頭部1.2連接處設置有一控制臺1.4,所述控制臺1.4與所述車體內的控制裝置連接。所述車體車架2.1包括設置在踏板兩側的擋板2.5,所述擋板2.5下方設置有半圓形的用于放置驅動車輪的凹陷2.6,所述車架2.1前端底部設置有與所述車頭安裝部連接的連接部2.7。所述車頭1包括殼體及設置內殼體內部的支撐部件1.5,所述支撐部件1.5為倒“Y”形,所述支撐部件1.5上方設置有螺紋1.6,所述螺紋1.6處設置有可旋轉調節高度的旋轉部件1.7,機器人主體部1.1下方設置有孔洞,所述機器人主體部1.1通過孔洞套設在所述支撐部件1.5上方,通過調節旋轉部件機器人主體部可隨調節旋轉部件上下移動。所述機器人主體部上方設置有弧形凹槽1.8,所述弧形凹槽1.8中部設置有一卡合部,所述機器人頭部下方設置有所述卡合部對應的卡合扣,所述卡合扣可拆卸的卡合在所述卡合部內,所述機器人頭部為一面具。所述機器人主體部1.1與頭部1.2連接處的控制臺左右兩側分別設置有操作桿1.9,所述操作桿1.9頂部上分別設置有控制按鈕1.10,所述左右兩側操作桿之間設置有一操作面板1.11,所述操作面板1.11上設置有功能按鈕,所述控制按鈕及功能按鈕分別與所述車體內的控制裝置連接。所述車體車架內的控制裝置包括IC芯片及分別與所述IC芯片連接的語音播放喇叭、蓄電池及設置在車架一側上方的開關裝置。所述驅動車輪包括設置在所述車架底部的車輪及與所述車輪連接的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電機通過連接線與所述IC芯片連接。連接在所述車架底部的車頭安裝部下方左右兩側分別設置有萬象輪。所述機器人主體部1.1前部兩側分別設置有一排LED燈,所述車體車架后部設置有一組后尾燈1.13,所述LED燈及后尾燈分別與所述車體內的控制裝置連接。所述機器人主體兩側分別設置有可滑動的手臂,所述機器人主體與手臂連接處設置有滑軌,所述手臂活動的連接在所述機器人主體上。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多功能機器人童車,包括車體及機器人形車頭,兒童站立在踏板上,通過按下機器人主體部控制臺上操作桿上的控制按鈕,可實現童車前進、后退功能,當只按下其中一個控制按鈕時,可實現童車左、右轉彎,機器人主體上設置有可調節高度的旋轉裝置,兒童使用時,可根據不同身高通過旋轉裝置進行高度調節,使用非常方便,車架內控制裝置部分包括話音播放喇叭,可對童車各動作、場景進行相應的語音播放,趣味性更強,車頭機器人頭部卡合機器人主體上,機器人頭部為一可拆卸的面具,兒童可將面具拆下來袋在頭上,使用方便、更具趣味性。
以上所揭露的僅為本實用新型一種較佳實施例而已,當然不能以此來限定本實用新型之權利范圍,因此依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所作的等同變化,仍屬本實用新型所涵蓋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