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用于盤式制動器的制動器盤并且涉及用于制造這種制動器盤的方法。
背景技術:
1、用于車輛或摩托車的盤式制動系統的制動器盤包括環形結構件或制動帶。通常,制動器盤設置有被稱為鐘狀件的中央固定元件,盤借助于該中央固定元件而被固定至車輛或摩托車的懸架的旋轉部分,該旋轉部分例如是輪轂。可以提供下述制動器盤解決方案:在該解決方案中,制動帶被直接固定到旋轉的旋轉部分、例如輪轂或輪輞,而無需置入鐘狀件。制動帶設置有適于與摩擦元件(制動墊)協作的相反的制動表面,該摩擦元件被容置在至少一個卡鉗本體中,所述至少一個卡鉗本體被布置成跨置于這種制動帶上并且是與車輛懸架的非旋轉部件成一體的。相對的制動墊與制動帶的相反的制動表面之間的受控相互作用通過摩擦產生制動作用,從而允許使車輛減速或停止。
2、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摩托車中以及在設置有具有大窗狀部或大直徑的輪輞的機動車輛中,制動器盤從車輛的外部是清晰可見的,從而對使用者而言越來越具有美學價值。
3、通常,最常見的制動器盤是由灰鑄鐵或鋼制成的,特別是由不銹鋼制成的。實際上,這些材料允許以相對較低的成本獲得良好的制動性能(特別是在限制磨損方面)。僅由碳制成的或由碳陶瓷材料制成的盤提供更高的性能,但成本要高得多。
4、近來,已經看到市場灰鑄鐵或鋼的制動器盤的美觀性的需求逐漸增長,以滿足越來越廣泛的使用者的需求。
5、在使用者中,特別是在摩托車的使用者中,越來越普遍的需求是安裝由灰鑄鐵或鋼、特別是不銹鋼制成的制動器盤,其中,制動帶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blackish)的顏色或者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
6、盤制造商已經試圖通過用黑色或帶黑色顏色的涂覆物對制動帶進行涂覆來滿足這種需求。
7、然而,迄今為止還沒有發現下述涂覆物:該涂覆物允許獲得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比制動帶的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同時耐高溫、耐磨損、耐磨蝕、以及耐腐蝕。
8、換言之,迄今為止,還沒有發現能夠向由灰鑄鐵或不銹鋼制成的制動器盤的制動帶施加的下述涂覆物:該涂覆物將使制動帶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并且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承受對盤的常規操作條件。
9、確保顏色和性能穩定性的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的最適當的制動器盤是僅由碳制成的或由碳陶瓷材料制成的盤。然而,與灰鑄鐵盤或鋼盤相比,這種盤具有高得多的成本。
10、在制動器盤的領域終中,特別是對于摩托車而言,強烈地感到需要制造下述制動器盤:該制動器盤具有由灰鑄鐵或鋼、特別是不銹鋼制成的制動帶,該制動帶設置有涂覆部,該涂覆部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并且該涂覆部可以承受盤隨著時間的推移所經受的常規操作條件。
技術實現思路
1、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盤式制動器、特別是用于機動車輛或摩托車用的盤式制動器的制動器盤,該制動器盤是由灰鑄鐵或鋼制成的,該制動器盤具有制動帶,該制動帶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并且該制動帶可以承受制動器盤隨著時間的推移所經受的常規操作條件。
2、這些缺點是通過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由灰鑄鐵或鋼制成的制動器盤以及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用于制造這種制動器盤的方法解決的。
3、在所附權利要求中對根據本發明的盤式制動器和制造方法的其他實施方式進行了描述。
1.一種用于盤式制動器的制動器盤,特別地,所述盤用于摩托車或機動車輛用的盤式制動器,所述盤包括制動帶(2),所述制動帶(2)設置有相反的兩個制動表面(2a、2b),所述制動表面(2a、2b)中的每個制動表面至少部分地限定出所述盤(1)的兩個主要面部中的一個主要面部,所述制動帶(2)是由灰鑄鐵或鋼制成的,優選地,所述制動帶(2)是由不銹鋼制成的,所述盤包括表面涂覆部(3),所述表面涂覆部(3)將所述制動帶的兩個所述制動表面中的至少一個制動表面覆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包括: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僅包括一種或更多種鋁氧化物與一種或更多種鈦氧化物的混合物。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包括按重量計70%至95%的氧化鋁(al2o3)以及余量的二氧化鈦(tio2),優選地,所述表面涂覆部(3)包括按重量計85%至90%的氧化鋁(al2o3)以及余量的二氧化鈦(tio2)。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包括: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包括: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在任何情況下均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1100hv300與1300hv300之間的微觀硬度。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10μm與50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優選地,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30μm與35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甚至更優選地,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50μm與250μm之間的厚度。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是通過以下沉積技術獲得的層:aps(大氣等離子噴涂);hvof(高速氧燃料噴涂);hvaf(高速空氣燃料噴涂);km(動力學金屬化);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與所述制動帶的所述制動表面相接觸。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所述盤包括基部涂覆部(30),所述基部涂覆部(30)被布置在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下方,并且所述基部涂覆部(30)與所述制動帶的所述制動表面直接接觸,所述基部涂覆部(30)包括鎳和/或鎳碳化物、以及/或者鋁和/或鋁氧化物。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盤,其中,所述基部涂覆部(30)包括按重量計75%至95%的鎳和/或鎳碳化物以及余量的鋁和/或鋁氧化物,優選地,所述基部涂覆部(30)包括按重量計90%至95%的鎳和/或鎳碳化物以及余量的鋁和/或鋁氧化物。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盤,其中,所述基部涂覆部(30)包括按重量計100%的鎳和/或鎳碳化物,或者所述基部涂覆部(30)包括按重量計100%的鋁和/或鋁氧化物。
15.根據權利要求12、13或14所述的盤,其中,所述基部涂覆部(30)具有介于10μm與50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優選地,所述基部涂覆部(30)具有介于30μm與35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甚至更優選地,所述基部涂覆部(30)具有介于50μm與150μm之間的厚度。
16.根據權利要求12至1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基部涂覆部(30)是通過以下沉積技術獲得的層:aps(大氣等離子噴涂);hvof(高速氧燃料噴涂);hvaf(高速空氣燃料噴涂);km(動力學金屬化);激光熔覆;或冷噴涂。
1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盤,其中,所述制動器盤是用于摩托車的制動器盤。
18.一種用于對盤式制動器用的制動器盤進行制造的方法,特別地,所述盤用于摩托車用的盤式制動器,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
20.根據權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所述顆粒材料僅包括一種或更多種鋁氧化物與一種或更多種鈦氧化物的混合物。
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沉積步驟b)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按重量計70%至95%的氧化鋁(al2o3)以及余量的二氧化鈦(tio2),優選地,在沉積步驟b)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按重量計85%至90%的氧化鋁(al2o3)以及余量的二氧化鈦(tio2)。
22.根據權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沉積步驟b)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
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沉積步驟b)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表面涂覆部(3)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
24.根據權利要求18至2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黑色的顏色或帶黑色的顏色或者在任何情況下均具有比起始基材的顏色深的顏色。
25.根據權利要求18至2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1100hv300與1300hv300之間的微觀硬度。
26.根據權利要求18至2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10μm與50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優選地,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30μm與35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甚至更優選地,所述表面涂覆部(3)具有介于50μm與250μm之間的厚度。
27.根據權利要求18至2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是通過以下沉積技術獲得的:aps(大氣等離子噴涂);hvof(高速氧燃料噴涂);hvaf(高速空氣燃料噴涂);km(動力學金屬化);激光熔覆;或冷噴涂。
28.根據權利要求18至27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涂覆部(3)是通過將所述顆粒材料沉積成與所述制動帶的所述制動表面直接接觸而獲得的。
29.根據權利要求18至27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驟c):在所述盤上沉積出顆粒材料的層,以形成基部涂覆部(30),所述顆粒材料包括鎳和/或鎳碳化物、以及/或者鋁和/或鋁氧化物,所述基部涂覆部(30)以與所述制動帶的兩個所述制動表面中的至少一個制動表面直接接觸的方式將所述至少一個制動表面覆蓋,其中,所述步驟c)是在所述步驟b)之前進行的,所述表面涂覆部(3)形成在所述基部涂覆部(30)的上方。
30.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沉積步驟c)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基部涂覆部(30)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按重量計75%至95%的鎳和/或鎳碳化物以及余量的鋁和/或鋁氧化物,優選地,在沉積步驟c)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基部涂覆部(30)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按重量計90%至95%的鎳和/或鎳碳化物以及余量的鋁和/或鋁氧化物。
31.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沉積步驟c)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基部涂覆部(30)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按重量計100%的鎳和/或鎳碳化物,或者在沉積步驟c)中被沉積以形成所述基部涂覆部(30)的所述顆粒材料包括按重量計100%的鋁和/或鋁氧化物。
32.根據權利要求29、30或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部涂覆部(30)具有介于10μm與50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優選地,所述基部涂覆部(30)具有介于30μm與350μm之間的厚度,以及甚至更優選地,所述基部涂覆部(30)具有介于50μm與150μm之間的厚度。
33.根據權利要求29至32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部涂覆部(30)是通過以下沉積技術獲得的:aps(大氣等離子噴涂);hvof(高速氧燃料噴涂);hvaf(高速空氣燃料噴涂);km(動力學金屬化);激光熔覆;或冷噴涂。
34.根據權利要求18至3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驟d):在執行步驟b)之前,對所述盤(1)的表面進行制備,或者如果設想有步驟c)則在執行步驟c)之前,對所述盤(1)的表面進行制備。
35.根據權利要求18至3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驟e):對所述表面涂覆部(3)進行表面修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