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1]圖8是本申請實施例二和三所述的具有擴容功能的信號發射塔的GPS天線支架的主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42]如在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使用了某些詞匯來指稱特定組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應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會用不同名詞來稱呼同一個組件。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并不以名稱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組件的方式,而是以組件在功能上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的準則。如在通篇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所提及的“包含”為一開放式用語,故應解釋成“包含但不限定于”。“大致”是指在可接收的誤差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在一定誤差范圍內解決所述技術問題,基本達到所述技術效果。此外,“耦接”一詞在此包含任何直接及間接的電性耦接手段。因此,若文中描述一第一裝置耦接于一第二裝置,則代表所述第一裝置可直接電性耦接于所述第二裝置,或通過其他裝置或耦接手段間接地電性耦接至所述第二裝置。說明書后續描述為實施本申請的較佳實施方式,然所述描述乃以說明本申請的一般原則為目的,并非用以限定本申請的范圍。本申請的保護范圍當視所附權利要求所界定者為準。
[0043]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申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但不作為對本申請的限定。
[0044]實施例一
[0045]如圖1至圖6所示,為本實施例一所述的具有擴容功能的信號發射塔,包括:塔體I和避雷針2,所述塔體I上設置有至少一個信號發射平臺3,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上設置有天線支架4,該天線支架4至少包括一組第一天線支架41和第二天線支架42,其中,
[0046]所述第一天線支架41包括:分別與所述塔體I相連接的至少兩個第一抱箍5、及分別間隔設置于所述第一抱箍5之間的至少三組第一支臂部件7;
[0047]所述第二天線支架42包括:分別與所述塔體I相連接的至少兩個第二抱箍6、及分別間隔設置于所述第二抱箍6之間的至少三組第二支臂部件8;
[0048]每組所述第一支臂部件7均包括:第一抱桿701和至少兩個第一支臂702,所述第一支臂702的一端分別與所述第一抱箍5相連接,與其相對應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一抱桿701相連接,所述第一抱桿701相對于所述第一支臂702在豎直方向設有50cm以內的調節高度;
[0049]每組所述第二支臂部件8均包括:第二抱桿801和至少兩個第二支臂802,所述第二支臂802的一端分別與所述第二抱箍6相連接,與其相對應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二抱桿801相連接,所述第二抱桿801相對于所述第二支臂802在豎直方向設有50cm以內的調節高度;
[0050]所述第一支臂702和所述第二支臂802之間設置有長度差,用于調整所述第一天線支架41和所述第二天線支架42在水平方向的長度差;
[0051]所述第一抱箍5和第二抱箍6之間設置有高度差,用于調整所述第一天線支架41和所述第二天線支架42在豎直方向的高度差。
[0052]具體地:
[0053]本實施例中,優選所述塔體I的高度為25-35米,其可通過多節塔柱組合而成,所述塔柱可以為三節,其中兩節塔柱的高度為9米,另外一節設置于所述塔體I的最底部的塔柱的高度為7米,所述塔體I的總體高度為25米;當然,所述塔體I還可以設置為四節塔柱,其中三節塔柱的高度為8米,另外一節設置于所述塔體I的最底部的塔柱的高度為6米,所述塔體I的總體高度為30米;此外,所述塔體I還可以設置為五節塔柱,該五節塔柱的高度均為7米,所述塔體I的總體高度為35米。當然所述塔體I的高度及組合方式不限于以上幾種,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通信運營商的需要,設置所需的塔體I的高度及塔柱的組合,在此不再累述。
[0054]如圖1和圖2所示,所述塔體I上設置有至少一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具體地,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包括:與所述塔體I固定連接的平臺支架和設置于所述平臺支架上的支撐板,兩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之間預留有用于安裝所述天線支架4的距離,本實施例中,優選所述塔體I上設置有3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優選每兩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之間的距離為4-5米,優選至少一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上設置有所述天線支架4;當然,也可以為兩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上分別設置有所述天線支架4;還可以為三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上均設置有所述天線支架4。當所述塔體I上設置有3個所述信號發射平臺3,且每個平臺上均設置有所述天線支架4時,每個所述天線支架4可以分別為三家不同運營商的天線支架,因此本實用新型的新型快裝式單管型基站塔可實現整合多個運營商為一體。
[0055]如圖3、5和6所示,所述第一抱箍5和第二抱箍6為圓環結構,本實施例中,優選所述第一天線支架41包括兩個圓環結構的第一抱箍5,其可以設置為第一上抱箍51和第一下抱箍52(如圖5所不),在所述第一上抱箍51和第一下抱箍52之間間隔設置三個第一支臂部件7;同時,優選所述第二天線支架42包括兩個圓環結構的第二抱箍6,其可以設置為第二上抱箍61和第二下抱箍62(如圖6所示),在所述第二上抱箍61和第二下抱箍62之間間隔設置三個第二支臂部件8。所述第一抱箍5和第二抱箍6分別與所述塔體I進行可拆卸固定連接,所述可拆卸固定連接包括銷連接、鍵連接和螺紋連接。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無線信號覆蓋范圍要求和實際安裝情況在每組所述第一抱箍5和第二抱箍6之間設置相應高度,進行高度調節。
[0056]如圖3、5和6所不,所述第一抱箍5和第二抱箍6分別在其外側圓周方向上至少均勾連接有有三組支臂部件,具體地,在每組所述第一抱箍5上設置三組第一支臂部件7,且每組所述第一支臂部件7之間的夾角呈120度(如圖5所示),使所述第一天線支架41呈等邊三角形結構,具有結構穩定性和較強抗風性,同時,在每組所述第二抱箍6上設置三組第二支臂部件8,且每組所述第二支臂部件8之間的夾角呈120度(如圖6所示),使所述第二天線支架42呈等邊三角形結構,具有結構穩定性和較強抗風性,當所述第一抱箍5與第二抱箍6相配合時,優選每相鄰的第一支臂部件7和第二支臂部件8之間的夾角為60度(請參照圖3和4所示),同時,通過調節所述第一抱箍5和第二抱箍6的高度,還可用于調整所述第一支臂部件7和第二支臂部件8的高度,使所述第一支臂部件7和第二支臂部件8保持在不同高度。
[0057]如圖3和5所示,所述第一支臂部件7包括:第一抱桿701和2個第一支臂702,所述第一支臂702的一端與所述第一抱箍5相連接,與其相對應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一抱桿701相連接,所述第一抱桿701相對于所述第一支臂702在豎直方向設有50cm以內的微調高度;具體地,所述第一抱桿701通過U型螺栓和螺母與所述第一支臂702相連接,進一步地,所述第一抱桿701在豎直方向設有50cm以內的微調高度,在使用中,可將所述第一抱桿701向上或向下調整10cm、20cm、30cm、40cm或50cm,當然,所述微調高度不僅限于以上所述,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置,在此不再累述。
[0058]如圖3和6所示,所述第二支臂部件8包括:第二抱桿801和2個第二支臂802,所述第二支臂802的一端與所述第二抱箍6相連接,與其相對應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二抱桿801相連接,所述第二抱桿801相對于所述第二支臂802在豎直方向設有50cm以內的微調高度;具體地,所述第二抱桿801通過U型螺栓和螺母與所述第二支臂802相連接,進一步地,所述第二抱桿801在豎直方向設有50cm以內的微調高度,在使用中,可將所述第二抱桿801向上或向下調整10cm、20cm、30cm、40cm或50cm,當然,所述微調高度不僅限于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