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醫藥保健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螺旋藻保健飲品及其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螺旋藻是一類低等生物,原核生物,由單細胞或多細胞組成的絲狀體,體長200-500μm,寬5-10μm,圓柱形,呈疏松或緊密的有規則的螺旋形彎曲,形如鐘表發條,故而得名。
螺旋藻中蛋白質含量高, 而脂肪、纖維素含量低, 并且還含有種類繁多的維生素, 它是維生素B12和β-胡蘿卜素含量最高的食品。此外, 它還是所有食物中可吸收性鐵質含量最高的, 同時還發現它含有具有防癌、治癌作用的藻類蛋白, 以及其他大量礦質元素和提高機體免疫力的生物活性物質。
螺旋藻多糖是螺旋藻藻體中碳水化合物的主要存在形式,含量高達干重的14%~16%。螺旋藻所含的類脂幾乎全都是重要的不飽和脂肪酸類,膽固醇含量極微。螺旋藻干粉的蛋白質含量高達60%~72%。它全價濃縮了人體最需要的各種維生素。螺旋藻還是葉綠素的天然寶庫,量多質優,占藻體的1.1%,是大多數陸生植物的2~3倍,是普通蔬菜的10倍。螺旋藻含有全部人體必需氨基酸,賴氨酸含量高達4%~4.8%,與動植物源食品相比最接近聯合國糧農組織的推薦標準,而且組成均衡人體對其吸收利用率特別高。螺旋藻富含人體所需的礦物質,鈣、磷、鎂、鐵、鈉、錳、鋅、鉀、氯等約占藻體中礦物質總量的9%。其中鐵含量為一般含鐵食物的20倍;鈣含量是牛奶的10倍。而螺旋藻所含的這些礦物質,均屬細胞生物性范圍內的堿金屬元素,不對人體細胞和組織器官產生任何副作用。
目前,以螺旋藻為主要原料到保健食品,僅僅是在螺旋藻粉中填加其他輔料制備成片劑、膠囊劑、粉劑,該類劑型的產品人體無法充分吸收利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人體能夠充分吸收利用的螺旋藻保健飲品及其制備方法。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螺旋藻保健飲品含有螺旋藻、膠原蛋白、蜂蜜、甜味劑、香精、羧甲基淀粉鈉、水。
一種螺旋藻保健飲品其各組分的重量以總量1000ml計,螺旋藻10-18g、膠原蛋白6-10g、蜂蜜10-30g、甜味劑0.1-10g、香精0.01-0.1g、羧甲基淀粉鈉1-5g、水余量。
本發明所述的甜味劑為蔗糖、D-甘露糖、葡萄糖、麥芽糖醇、木糖醇、糖精鈉、甜蜜素、三氯蔗糖中的一種或幾種。
本發明所述的香精為水果類香精、奶類香精、肉類香精、蔬菜類香精、堅果類香精、蜜餞類香精、乳化類香精中的一種或幾種。
一種螺旋藻保健飲品的制備方法,按照以下步驟制備:
1.配漿:稱取螺旋藻粉,加入15-20倍的水中,攪打分散后,加熱至55~60℃;
2.均質:將螺旋藻漿液送入均質機中,在25.3~30.4MPa的壓力下進行均質處理,對螺旋藻進行破壁;
3.酶解:調節螺旋藻漿液的pH值為6.2-6.8之間,按其重量的0.5-1.5%加入木瓜蛋白酶,在55~60℃下保溫2-3小時,升溫至95℃滅酶20分鐘,再降溫至40℃左右;
4.離心:以3500~4000轉/分離心15~20分鐘,得上清液;
5.調配、灌裝、封口:將上清液、膠原蛋白、蜂蜜、甜味劑、香精、羧甲基淀粉鈉加入水中,混合均勻后,加熱至80~85℃,熱裝后封口;
6.滅菌、冷卻:在121℃下殺菌處理20分鐘,而后冷卻至常溫,包裝即成。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酶解技術處理螺旋藻,將部分的螺旋藻蛋白質被降解,既大大降低了藻腥味,又保留了螺旋藻的特有風味,并且避免了因為螺旋藻蛋白質的過度降解可能帶來的不適風味。同時,提高了螺旋藻的吸收利用率,比之固體螺旋藻片、膠囊、粉劑人體更容易吸收利用,從而能滿足大部份人的營養需求,發揮對人體保健功能的更好更快的積極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說明。
實施例1
本實施例各組分的重量以總量1000ml計,螺旋藻12g、膠原蛋白9g、蜂蜜12g、蔗糖4g、蘋果香精0.02g、羧甲基淀粉鈉3g、水余量。
實施例2
本實施例各組分的重量以總量1000ml計,螺旋藻16g、膠原蛋白7g、蜂蜜18g、甜蜜素0.15g、菠蘿香精0.025g、羧甲基淀粉鈉3.6g、水余量。
制備方法的實施例:
本發明的制備方法,按照以下步驟制備:
1.配漿:稱取螺旋藻粉,加入16倍的水中,攪打分散后,加熱至56℃;
2.均質:將螺旋藻漿液送入均質機中,在26~29MPa的壓力下進行均質處理,對螺旋藻進行破壁;
3.酶解:調節螺旋藻漿液的pH值為6.5之間,按其重量的1%加入木瓜蛋白酶,在58℃下保溫2小時,升溫至95℃滅酶20分鐘,再降溫至42℃;
4.離心:以3600轉/分離心18分鐘,得上清液;
5.調配、灌裝、封口:將上清液、膠原蛋白、蜂蜜、甜味劑、香精、羧甲基淀粉鈉加入水中,混合均勻后,加熱至82℃,熱裝后封口;
6.滅菌、冷卻:在121℃下殺菌處理20分鐘,而后冷卻至常溫,包裝即成。
以上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更動、潤飾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其均應屬于本發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