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前地板結構及車輛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車輛前地板結構及車輛,本實用新型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包括前地板,沿前地板的寬度方向、設置于前地板兩側的門檻梁,設置在前地板長度方向上的前圍,以及設置于前圍寬度方向上的、由門檻梁向上延伸設置的側圍立柱,于所述前圍、側圍立柱及前地板圍構形成的空間內,設有固連于側圍立柱與門檻梁之間、或前圍與門檻梁之間的加強支架。本實用新型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由于在前圍、側圍立柱及前地板圍構形成的空間內,設有固連于側圍立柱與門檻梁之間、或前圍與門檻梁之間的加強支架,在確保門檻梁具有更優強度的同時,使加強支架的安裝不受整個裝置的安裝工序、安裝場合的限制,提高了整個裝置的安裝效率。
【專利說明】
車輛前地板結構及車輛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車輛結構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車輛前地板結構,同時,本實用新型還涉及一種具有該車輛前地板結構的車輛。
【背景技術】
[0002]在車輛設計制造以及生產使用過程中,生產廠家及車輛使用者,對車輛的安全性能尤為關注,尤其是對車輛碰撞時的安全性要求最高。如今,IIHS(美國道路安全保護協會)推出的正面25%重疊偏置碰撞測驗中,要求車輛碰撞后,車輛側圍A柱、門檻梁處的剛度和強度均需滿足更高的要求。
[0003]現有的車輛前地板結構中,主要包括前地板,沿前地板的寬度方向、設置于前地板兩側的具有空腔的門檻梁,設置在前地板長度方向上的前圍,以及設置于前圍寬度方向上的、由門檻梁向上延伸設置的側圍立柱,該側圍立柱即為車輛A柱。為了滿足碰撞要求,提高門檻梁碰撞過程中易折彎部位的強度,現有技術中,通常是在門檻梁的易折彎部位填充結構膠,或是增設加強鈑金,以提高門檻梁的強度,但采用如上手段,不易于門檻梁后續工序的操作,且在填充結構膠或加強鈑金時,需要在特定的車間及特定的工序完成操作,影響了工作效率。
【實用新型內容】
[0004]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種車輛前地板結構,以確保提高整個裝置強度的同時,便于安裝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0005]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0006]—種車輛前地板結構,包括前地板,沿前地板的寬度方向、設置于前地板兩側的門檻梁,設置在前地板長度方向上的前圍,以及設置于前圍寬度方向上的、由門檻梁向上延伸設置的側圍立柱,于所述前圍、側圍立柱及前地板圍構形成的空間內,設有固連于側圍立柱與門檻梁之間、或前圍與門檻梁之間的加強支架。
[0007]進一步的,所述加強支架連接于門檻梁和設置于前圍上的橫梁之間。
[0008]進一步的,所述加強支架包括位于所述前圍、側圍立柱及前地板圍構形成空間內的主體,固連于主體其中一端的、與前圍或側圍立柱形成固連的第一安裝部,以及與固連于主體另一端的、與門檻梁形成固連的第二安裝部。
[0009]進一步的,所述第一安裝部形成于所述主體的頭部,所述第二安裝部形成于所述主體的側部。
[0010]進一步的,所述第一安裝部和第二安裝部為板狀。
[0011]進一步的,所述主體包括固連于第一安裝部的第一主體,以及固連于第一主體和第二安裝部之間的第二主體;所述第一主體由所述第一安裝部至第二主體呈擴徑設置。
[0012]進一步的,所述主體內部中空設置。
[0013]進一步的,所述主體的徑向截面為矩形。
[0014]進一步的,于所述主體上形成有安裝通孔。
[0015]相對于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具有以下優勢:
[0016]本實用新型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由于在前圍、側圍立柱及前地板圍構形成的空間內,設有固連于側圍立柱與門檻梁之間、或前圍與門檻梁之間的加強支架,在確保門檻梁具有更優強度的同時,使加強支架的安裝不受整個裝置的安裝工序、安裝場合的限制,提高了整個裝置的安裝效率。
[0017]此外,本實用新型還提供了一種車輛,該車輛裝配有如上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
[0018]本實用新型所述的車輛,與上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具有相同的效果,在此不再贅述。
【附圖說明】
[0019]構成本實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本實用新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0020]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0021]圖2為圖1中加強支架的結構示意圖。
[0022]附圖標記說明:
[0023]1-前地板,2-門檻梁,3-前圍,301-橫梁,4_側圍立柱,5_加強支架,501-主體,5011-第一主體,5012-第二主體,502-第一安裝部,503-第二安裝部,504-螺栓孔,505-安裝通孔。
【具體實施方式】
[0024]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0025]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實用新型。
[0026]本實施例涉及一種車輛前地板結構,如圖1所示,其整體結構中,包括前地板I,門檻梁2,前圍3,側圍立柱4。其中,門檻梁2為兩個,且沿前地板I的寬度方向而分置在前地板I的兩側。在前地板I的長度方向上,設有由前地板I向上延伸的前圍3,在每個門檻梁2上,分別設有向上延伸并于前圍3搭接配合的側圍立柱4,該側圍立柱4即為車輛A柱。為了便于對本實用新型的解釋說明,圖1中,僅示出了其中一側的側圍立柱4。
[0027]本實用新型的創新之處在于,于前圍3、側圍立柱4及前地板I圍構形成的空間內,設有固連于側圍立柱4與門檻梁2之間、或前圍3與門檻梁2之間的加強支架5。本實施例中,加強支架5固連于門檻梁2與前圍3之間,更確切的說,為了提高整體性能,在前圍3上橫向設有橫梁301,加強支架5連接于門檻梁2和橫梁301之間。
[0028]為了進一步提高加強支架5的性能及使用效果,由圖1結合圖2所示,本實施例中,加強支架5包括主體501,固連于主體501其中一端的、與橫梁301形成固連的第一安裝部502,以及固連于主體501另一端的、與門檻梁2形成固連的第二安裝部503。為了進一步提高連接效果,第一安裝部502和第二安裝部503均采用板狀結構,以提高連接面積,而第一安裝部和第二安裝部均可以采用普通冷乳板。此外,本實施例中,第一安裝部502通過焊接而形成于主體501的頂部,而第二安裝部503通過焊接而形成于主體501的側部,以提高連接效率。為了實現第一安裝部502和橫梁301的固連,可以將第一安裝部502焊接在橫梁301上,也可以如本實施例中,于第一安裝部502上設置通透的螺栓孔504,實現第一安裝部502與橫梁301的螺栓固連。同理,第二安裝部503也可以采用如上的結構形式實現與門檻梁2的固連。
[0029]為了便于加工制造,本實施例中,主體501的徑向截面為矩形,此外,為了降低整個裝置的重量,主體501內部中空設置。此外,為了進一步提高加強支架5的加強效果,本實施例中,主體501由一體成型的第一主體5011和第二主體5012構成,其中,第一主體5011固連于第一安裝部502上,第二主體5012固連于第一主體5011和第二安裝部503之間;第一主體5011由第一安裝部502至第二主體5012呈擴徑設置。
[0030]通過加強支架5的結構設置,可以在實現較好的強度增效的同時,便于加強支架于整個車輛前地板結構上的安裝,且基于加強支架的設置位置及結構,在加強支架的主體501上,還可以形成多個安裝通孔505,通過安裝通孔505的設置,可以為線束、發動機罩鎖拉線扣手等結構,提供安裝基礎。
[0031]如上的車輛前地板結構,裝配于車輛上,以使車輛在制造及裝配過程中,提高裝配效率,并具有較好的強度。
[0032]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如將主體501的徑向截面設置為非矩形的曲面結構、不規則的封閉面結構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主權項】
1.一種車輛前地板結構,包括前地板(I),沿前地板(I)的寬度方向、設置于前地板(I)兩側的門檻梁(2),設置在前地板(I)長度方向上的前圍(3),以及設置于前圍(3)寬度方向上的、由門檻梁(2)向上延伸設置的側圍立柱(4),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前圍(3)、側圍立柱(4)及前地板(I)圍構形成的空間內,設有固連于側圍立柱(4)與門檻梁(2)之間、或前圍(3)與門檻梁(2)之間的加強支架(5)。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強支架(5)連接于門檻梁(2)和設置于前圍(3)上的橫梁(301)之間。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強支架(5)包括位于所述前圍(3)、側圍立柱(4)及前地板(I)圍構形成空間內的主體(501),固連于主體(501)其中一端的、與前圍(3)或側圍立柱(4)形成固連的第一安裝部(502),以及固連于主體(501)另一端的、與門檻梁(2)形成固連的第二安裝部(503)。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裝部(502)形成于所述主體(501)的頭部,所述第二安裝部(503)形成于所述主體(501)的側部。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裝部(502)和第二安裝部(503)為板狀。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501)包括固連于第一安裝部(502)的第一主體(5011),以及固連于第一主體(5011)和第二安裝部(503)之間的第二主體(5012);所述第一主體(5011)由所述第一安裝部(502)至第二主體(5012)呈擴徑設置。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501)內部中空設置。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501)的徑向截面為矩形。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其特征在于:于所述主體(501)上形成有安裝通孔(505)。10.—種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裝配有如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前地板結構。
【文檔編號】B62D25/20GK205469324SQ201620088197
【公開日】2016年8月17日
【申請日】2016年1月28日
【發明人】孫計晨, 劉超, 賀志杰, 申力偉
【申請人】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